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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公安部又规定:“收容审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对审批手续,权限等程序性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通知》及公安部的行政解释,标志着我国收容审查制度的建立,从而确立了收容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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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容审查工作还没有正式立法,也未列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由于无法可依,此项工作存在许多问题:1.收容审查对象不明确,如有的地方把违反行政、民事法规等作为收容审查的对象。2.以收容审查代替刑事侦查,把本应刑事拘留或罪该逮捕的人作了收容审查。3.以罚代刑。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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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实现这一首要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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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行政案件审理的内容,主要是被收容审查的人是否属于收容审查的对象,是否符合收容审查条件,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不是审查被收容审查的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存在,不应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判断收容审查决定是否合法.收容审查的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的,是指:“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审查.”审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将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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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但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 ,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 ,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 ,没有存在的必要 ;作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犯罪适用的判处没收财产 ,难于看出其特殊的性质 ;作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刑 ,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 ,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 ,笔者认为 ,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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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文章首先进行了关于死刑限制暨逐步废止的理论与立法之考察,并提出了关于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和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就中国分阶段废止死刑配套制度之设计,提出中国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进程中的制度配合和中国死刑逐步废止后的制度建构;最后关于影响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两个社会因素之考量中,分析关于民意与立法者、决策领导层的认识问题对死刑废止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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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应尽快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使之成为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不再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理由如下:首先,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弊病较大。第一,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不利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于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目前收容审查仅有国务院的原则规定和公安部的一些规范性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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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司法部门对公安机关采用收容审查的存废、性质、收审对象及管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加深对收容审查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进这场讨论的深入开展,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取消公安机夫的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容审查”)。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职能的权力,其二,公安机关在采用这种措施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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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收容审查的约束规范邓胜文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审”)作为治安管理措施始于60初年代,其初衷在于归正盲目流入城市而又无职业、生活没有着落的人员和城市居民中流浪乞讨于街头的人员。收审具有一定的社会救济意义。随着形势的变化,收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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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收容审查规定本身的问题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目前法学界关于收容审查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评述。作者认为,收容审查作为公安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治安行政强制审查措施,只能保留而不能废除,面对实践中存在的诸种问题,我们只能从立法中加以完善,完善的出路不在于将其升格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应将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协调、衔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并同时加强人民检察机关对于收容审查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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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收容审查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的诉权仇松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基本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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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回顾和检讨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实行收容审查制度的历史,论者可能褒贬不一,众说纷云。此项制度的优劣利弊,历史自有公论。但是,在收容审查尚不可能立即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如何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对策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制的尊严,则是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一、问题种种 1.收容审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收容审查制度诞生已经30年,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收容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