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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诞生
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立,[一国两制]的政策开始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生效实施为标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被纳入了中国法律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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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以来,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解释”在处理维护权益和打击犯罪的关系方面尚未实现科学统一.笔者认为应对其进一步完善。下面.笔者以“解释”第7条为例.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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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起极大的关注。本文拟从实务中一个案例出发,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学,结合德国法、日本法、台湾法对该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解释构造。最后,对该实务中案例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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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保护示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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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永久性居民"和"居留权"概念在香港的出现与发展,到《基本法》第24条在内容上的明确规定,再到香港回归之后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宪法案件,居留权主体(香港永久性居民)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其间挑起了香港司法独立与人大释法是否冲突、普通法方法的适用程度等诸多问题。从实践角度来看,对此也采取了人大释法等诸多方法予以应对,但最终都未能在根本上平息由《基本法》第24条所引发的争议,而且由此造成的社会后果也日趋严重、复杂。其实从居留权主体的本质属性来看,问题背后的关键在于对居留权主体的规定发生了法理上的错位,即不应该由《基本法》来明确规定居留权主体的具体内容,毋宁应该在一般法律层面来具体展开,由此才符合居留权保护的规范属性,进而才可能在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争议及难题。从法理上来说,应该对《基本法》第24条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只保留居留权主体在宪法层面的一般抽象性规定,而将其具体内容部分还原至一般法律规定之中,这样才符合居留权保护的法理定位,而且也符合"一国两制"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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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之前,澳门地区属于准殖民管制型法制,特点在于大多数法律脱胎于葡国法律,由于社会文化的差异。这些法律对於主要由华人构成的澳门社会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未能真正深入澳门社会。也就是说,法律规则与法律目标分离、法律设计与法律实效脱节。因此,法律本地化就成为澳门法制转型的中心议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特区政府首先需要完成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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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19条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并不绝对,权利的行使往往存在具体的限制。现代法治对权利限制的要求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必须有个合理的度,即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本文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51条的比较分析为视角,就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展开论述。与我国《宪法》第51条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相比,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内容更加详尽、全面,值得借鉴。我国《宪法》第51条在立法上存在观念、方法等方面的误区,为此,需要加强基本权利合理限制理论的建构,以丰富、发展《宪法》第51条,完善我国关于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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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有关《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终审判决.从纵向来说,香港三级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对香港《基本法》的同一条文所作的不同解释.而从横向来说,香港终审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反蒙面法和煽动暴力革命的判决都明显显示出公共安全和秩序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根本性的相对社会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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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朴的技巧:《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法律解释的历史非常悠久。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向我们展现了秦代的法律解释技巧。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司法人员广泛地运用了语词定义、区别、分类、限制解释、类推解释、附带说明等解释技巧,并发明了问答式的法律解释形式,这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为法律解释学在我国的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除了阐明法律概念的义理外,还常以例释义,不仅简单明了,而且形象生动。此外,在解释法律概念时,还带有追求客观性、严格性的倾向,因此,具有法家"严苛"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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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与原法条的区别是: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