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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证从性质上属于特殊保证,应与损害担保契约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完全独立契约。如果属于完全独立契约则为损害担保契约,如果既有独立性又不失补充性之契约,则为人事保证契约。民法典应对人事保证制度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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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视野下的人事保证合同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先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29-33
无论从当下的现实诉求出发,运用实证分析工具对人事保证合同予以研究抑或对劳动权权利谱系予以解读和对劳动权予以价值分析,都会产生同样的结论: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法》不应该移植人事保证制度,并对其作规范化、模型化、体系化建构;并且在其合同效力的合法性上,现行法律应持否认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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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的信任危机导致人事保证在实践中被大量地运用并发生许多纠纷,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理论界对人事保证制度众说纷纭,实务界对人事保证制度亦莫衷一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立法的精神,我国不应构建人事保证制度,在人事保证制度完全被雇员忠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取代之前,实务中宜用无名合同的规则来严格认定人事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