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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在当前各类扒窃案件中,以苹果手机为犯罪对象的扒窃案件发案率很高,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借用犯罪学日常活动理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被侵害物品、受侵害对象和社会环境四个方面对苹果手机易成为被扒窃对象的成因进行分析,建议从专门打击、动态巡逻、控制销赃、证据收集、情报导侦、宣传教育等六个方面对这类扒窃案件进行侦查防控。  相似文献   

2.
当前刑事犯罪呈智能化、职业化,团伙化、流窜化,作案人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侦查扒窃案件存在现场勘查取证难、核对案件事实难、获取有罪供述难、采取强制措施难、证明犯罪事实难等问题。针对扒窃案件侦查面临的困难,侦破工作应当采取提高抓现行能力、提高证人证言质量、完善证据收集思路、加强讯问能力建设、提高情报的先导性作用、夯实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等对策,不断提升打防扒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聋哑人扒窃案件侦办工作中"零口供"现象经常出现,"零口供"大幅增加了侦办此类案件的难度。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从聋哑人扒窃案件"零口供"的产生、破案率低、侦办中证据运用等几个问题入手,系统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以期有助于公安实践。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人财物大流动,公共汽车的扒窃案件急剧增长,这类案件危害面广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国际大城市的声誉,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扒窃分子的猖獗活动,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上升为公安机关一个新的打击重点。公共汽车上的扒窃案件,就是指扒窃分子在公共汽车上,趁人多拥挤,采取非常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案件。由于公共汽车站点多,线长,涉及面广,扒窃分子利用这一特点进行扒窃,逃跑销赃,使公共汽车上的扒窃案件打破了已往的规律,出现了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分局针对公共电汽车上扒窃案件发案突出的现状,从提高群众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入手,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了对群众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广大乘车群众的防扒反扒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据不完全统计,仅1998年1至8月,群众直接抓获、扭送扒窃嫌疑人就达到300余名。但是由于一些民警在受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忽视取证工作,导致这部分扒窃嫌疑人被依法处罚的却为数不多,这对于教育群众、打击扒窃犯罪极为不利。  相似文献   

6.
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扒窃案件也有现场,刑事技术工作大有作为。我们要客观认识当前制约刑事技术工作发挥作用的诸种因素,各级领导要重视反扒中的刑事技术工作,加强对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以提高队伍素质,在充分发挥现有刑事技术手段作用的同时,加大对刑事技术工作的投入。  相似文献   

7.
扒窃一律入刑是一种浪漫主义,但未遂情节严重的又有入罪的必要。如何求解其中的解决之道,困扰着司法实践扒窃的认定。为此,须在扒窃案件的实践新常态中,在一体思考扒窃未遂形态与扒窃共同犯罪关系中,找到支持扒窃未遂情节严重的适用空间。与人们一般的认识相反,理论上不应压缩,而是在可能条件下双向延长扒窃未遂成立的起点和终点。实务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仍然应以扒窃未遂构成事实本身的情节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须入罪的情形。径直以未遂事实以外的情节判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不是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降低民众社会安全感。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但是对"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中这个顿号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案件处理的不一。对此,无论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还是回归立法本意,都应理解为有"扒窃"行为即可入罪,而不需要"携带凶器"等附加条件。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针对北京市公共电汽车上的扒窃犯罪活动,公交分局采取了多种措施,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反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反扒警力不足、对扒窃嫌疑人的审查难度大、对扒窃嫌疑人的处理难度大。对此,分局应发挥反扒大队的尖刀作用,加强反扒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对反扒工作的科技投入,加强预防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打击处理力度,提高打击扒窃犯罪活动的整体效能。  相似文献   

10.
试论扒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扒窃案件多发生于人流量大、财物密集的公共场所,其作案过程基本上处于动态环境中,没有固定现场,且作案手段隐蔽,侵害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扒窃案件的侦查中,要遵循侦查在先、当场取证的原则,加强证据收集意识,注意在跟踪过程中收集证据,在抓捕的同时提取证据,在审讯和侦查终结阶段整理和固定证据。  相似文献   

11.
盗窃他人有效地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也不成立盗窃未遂。只有盗窃并使用了信用卡,才能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单纯盗窃行为危害性相当,所以对这种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具备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  相似文献   

12.
山西商周秦汉青铜器在全境广为分布,近现代曾有过两次盗掘外流高峰。近年有关青铜器犯罪活动表现出国内地下市场成型、盗卖行为更趋诡秘等新动向。  相似文献   

13.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侵占罪除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还存在对"信赖利益的破坏",即对社会诚信的践踏。只要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  相似文献   

14.
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6.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不宜定性为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也不能通过扩张解释将其解释为财物。此行为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运用刑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应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18.
移动支付下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二维码支付。扫码支付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升了交易的效率,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也衍生出一系列的弊端。近年来,通过偷换二维码来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逐渐增多,但对其应该如何定性,法学界存在争议。从整体而言,争议的双方分别持诈骗罪或者是盗窃罪的观点。一般认为,盗窃罪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被害人无处分行为和无处分意识;而利用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则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并且被害人有一定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两罪区分时,被害人是否有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是两罪区分的核心因素。通过采用调查法和文献研究法,梳理两罪构成要件及其重要的区分要素,结合刑法理论和实践分析,最终认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9.
山西最近20多年的文物犯罪,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初盗掘犯罪出现、90年代前期盗毁寺观造像犯罪凸现、新世纪初文保单位范围外的盗掘和户外石刻盗窃增多三个演变阶段。山西公安机关开展文物警察工作的经验有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提前警务、社区联动,机构单设、体制创新等。建议在今后一段时间,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打击盗掘古墓、盗窃户外石刻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情报互通和串并案、经费投入和装备改善以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街头犯罪比较突出。遏止街头犯罪已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在加大街面警力部署的同时,建立街头电视监控系统,是打击街头犯罪最为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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