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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3 毫秒
1.
黄士元 《法学论坛》2006,21(5):21-23
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其特点是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导致这一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盛行的因素包括不甚理想的法官素质、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科层型的司法权力机构、不独立的法官等等。这一证明模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褚福民 《政法论坛》2015,(2):93-103
根据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总结,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直接证据为核心的验证模式和完全使用间接证据的体系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与体系模式相比,验证模式在认定案件事实可能达到的证明程度和难易程度上有其优势,但是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方面存在不足。与自由证明、法定证明、印证证明等理论相比,验证模式和体系模式的提出,推进了现有的刑事证明模式研究,弥补了证明过程和方式的研究空白,完善了刑事证明模式理论体系,为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提供了一种解释理论。  相似文献   

3.
在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上,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印证模式”。这种印证模式的形成和我国司法传统和司法理念密切相关,其强调证明力的客观性、外部性和可检验性。印证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漏洞:一是将具有或然性的经验法则普适化,二是重视证立、轻视排伪,三是过于依赖直接证据,这些漏洞有时会导致案件事实背离实质真实。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进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落实,我国应当由印证模式走向印证与心证的“混合模式”。只有在印证的过程中融合心证,使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相结合,使外部性审查和内部性审查相结合,才有可能弥补印证模式的证明漏洞。  相似文献   

4.
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的刑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不同,将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损害后果、参与人员等计量对象的数量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这种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出现使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处理饱受困扰,海量化对象使得传统刑事印证证明模式面临挑战,计量异议的反驳困难导致控辩举证不能,定罪量刑标准极易突破而造成刑事处罚扩大化和重刑化,计量事实认定如何确立合理规则存在难题。基于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给司法实践造成的现实困境,应立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角度,结合刑事法律规定和既有实践经验,在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刑罚适用、入罪条件等方面构建对其处理的适用规则,具体包括,以证明方式的概括印证取代计量对象的具体印证,将计量事实的绝对优势证明独立于普遍性最高证明,以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弥补事实上的不利认定,从法定刑升格的单一数量标准转向数量与情节的并合标准。  相似文献   

5.
吕青 《山东审判》2008,24(2):82-84
本文拟从相互印证的缘起出发,分析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在理论上的优势价值,并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出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检视印证证明模式的适用标准时,既要严格厘定相互印证的适用原则,又要合理确定相互印证的适用限度.  相似文献   

6.
谢澍 《新法规月刊》2021,(5):187-200
"作用维度"是描述、检验和反思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实践样态的切入角度,各模式的变量差异决定其在"作用维度"中呈现的作用效果,进而形塑出多样化的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同时,通过"作用维度"可以连接理论与实践,其中作用效果的区别,正是界定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评价要素.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处于"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四重作用维度之中,以此为指引,"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当前学界对于"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存在理论误读,需要结合"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加以澄清,并在"作用维度"的理论框架中接纳更多交叉学科的知识增量.  相似文献   

7.
谢澍 《证据科学》2015,(5):577-587
1949年之后,大陆与台湾地区刑事法领域产生理论分野:前者学习苏俄,在犯罪论体系上,形成"四要件"的耦合式平面结构,具有强烈的入罪倾向,而在证明模式上,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的相互印证,表现出一种异化的"整体主义",缺乏认知融贯性的同时忽视原子分析;后者继受德日,在犯罪论体系上,形成"三阶层"的开放性递进结构,凸显类型化思维,而在证明模式上,注重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在证明模式的初始化过程中具有"原子主义"色彩,并有序地向"整体主义"过渡。作为约束实体认知与程序指引的"指导形象",犯罪论体系与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不同选择,导致两岸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存在差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错适用之效果,也在法官认知过程中得到集中呈现。  相似文献   

8.
封利强 《河北法学》2002,20(Z1):137-141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直实”的争论。其实,这一对法律概念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选择。在刑事司法上坚持相对合理主义,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9.
本文论述了刑事诉讼中印证证明模式的基本方式以及印证证明模式的特征。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活动的传统。这一规则虽然难免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产生掣肘并仍然难以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发生而被人质疑,但是它毕竟反映了事物存在的规律和司法认识的规律,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主义精神。重要的是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即依据这种相互印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印证的证据之真实性,能够使案件事实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追求,要求正确合理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正确适用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  相似文献   

11.
在自由与规制之间——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志瀛  阎惠英 《河北法学》2007,25(2):137-141
诉讼正义实现的基础在于案件真相的发现.就案件真相的发现模式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发展历程彼此相异,但却殊途同归.前者经历了从绝对自由的证明到相对自由的证明;后者经历了从绝对不自由的证明到相对自由的证明.现代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以自由与规制、真相发现与抑制主观随意性为最重要的特征.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的合理规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12.
印证还是心证:刑事质证的迷局与解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辨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为证据印证规则划出合理的底线是可能的破解方法。  相似文献   

13.
试论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魏盛礼  赖丽华 《法学论坛》2005,20(1):111-115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混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方面的差别 ,以刑事诉讼程序取代了民事诉讼程序 ,异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 ,不利于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内在制度性缺陷 ,无法通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来消除其弊端 ,未来应当彻底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谭世贵  李莉 《法学论坛》2006,21(2):101-104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品格证据这一证据类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已被广泛地加以运用,有关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性的判断遂成为困扰司法人员的一大难题。司法实践中对品格证据的排除或采信,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个案的不公正现象愈发影响到法律的普适性。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品格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得出的结论对研究证人、被害人等的品格证据的相关性也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王海军 《证据科学》2011,19(4):415-424
刑事审判证明过程分为证据采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认定三个阶段。证据采集是发现事实,产生生产成本;证据审查是沟通事实,产生交易成本;证据认定是确认事实,产生行为成本。证据制度的目标是准确、公正和效率,路径是实现成本平衡且最小化。相对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证明程序具有成本优势。  相似文献   

16.
陈卫东  柴煜峰 《证据科学》2012,20(2):133-145
证据既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直接决定了刑事审判的质量。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一章做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新条文、增设了新制度,如何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该部分的条文变化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首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进行了系统梳理,将证据章修改的“亮点”归纳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入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明确、证人出庭与证人保护协调一致.核心精神在于保障人权。同时提出证据章修改的“难点”是证明问题.结合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质疑对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评述。  相似文献   

17.
杨继文 《证据科学》2016,(2):223-232
量刑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刑事法治中,量刑应当同定罪一样受到同等的重视。本文从量刑因果关系的刑事整体性研究入手,从刑法和刑诉法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与判断。在微观正义论和司法复杂性的原理和要求下,量刑因果关系的证明要素被分为说明性的证明要素和假设性的证明要素。这两种证明要素在具体的证明路径和过程要求中存在差别。量刑因果关系的证明主体存在多样化特征。量刑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证明标准的特殊背景下,更加注重检察官与被告人的不同角色要求。  相似文献   

18.
Popular notions of what it means to be put on trial invariably generate thoughts of the adversarial criminal trial, most often before a judge and jury. However, the criminal trial as the site for the testing of evidence of wrongdoing via a model of proof that proceeds according to prescribed processes in a normative institutional milieu is in decline. Controversially, this decline has been met with resistance from the legal profession, academics, policy make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seeking to preserve the due process model that defines the criminal trial as an adversarial exchange between state and defendant. While the due process model continues to dominate as popular conceptualisatio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criminal trial has changed to such an extent that it is no longer seen as the quintessential form for the meting out of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testing of state's evidence, that emerged toward the end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Rather, the rise of control orders, modifications to the law of evidence, and the right of the accused to confront their accuser, together with the inclusion of non-traditional agents of justice, specifically victims and the community, has brought forward an era of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that lies beyond the normative constraints of the criminal trial. Robed counsel and bewigged judges beware; the advent of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has allowed for greater innovation transgressing the orthodoxies of criminal law in common law systems of justice. This paper will consider the virtue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a transgressive criminal procedure.  相似文献   

19.
证据制度改革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桂明  纪格非 《法律科学》2007,25(6):146-154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需要相互协调,为此应当建立与我国诉讼模式相适应的证据失权制度、举证协助义务、强制答辩制度和阐明权制度.在构建证据规则体系时,对于基于证据力弱而限制证据使用的规则应持谨慎态度,必须认真考虑从立法角度概括地排除某一种类的证据可能给个案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不采用这样的规则而将问题交由法官决定或明确列举不予适用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证据立法应尽量选择通俗易懂的方式,立法语言的精英化只能造成法律与大众的疏离,社会需要的不仅是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规则体系,更要求这一体系能够贴近大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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