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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热衷于定义每一法律概念,然对保险下一准确之定义却并非易事,我国保险法于保险之定义存在缺陷,最甚者实乃在于其尚未揭示出保险之本质,亦为保险之分类体系奠定错误之分类标准。探讨保险之本质,方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理论基础相异,亦难以寻求一更加上位之概念予以调和,因此对保险下一统一定义是不可能的,惟有采分别定义之立法模式。探讨保险之分类,始得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分类方式存在弊端,惟依损害补偿险与定额给付险之分类方式方符合契约法之法理。由此,保险之定义亟待修正,依损害补偿险与定额给付险之分类方式构建保险之分类体系,并对之分别定义,实乃我国保险法之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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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89-93
投资型保险乃特殊保险产品,极具专业性与复杂性,对其说明义务应有更加妥善之规范。针对投资型保险契约之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存在适用难题,保监会之专门规范存在对投保人利益保护不足之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亦存在困境。我国投资型保险契约保险人之说明义务需加以完善:须对现行法之缺憾进行补足,同时应参酌世界发展之趋势,引入适合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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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对诱惑要保持远距离,对工作要保持近距离,对群众要保持零距离。廉洁是为政之本。党员干部对诱惑要保持远距离,就应以平常之心对待名,以淡泊之心对待位,以知足之心对待利,以敬畏之心对待权,确立高尚的人生追求和健康向上的生活情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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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流淌,血脉相通"这几个字是对义务献血行动的最好诠释。一滴血、一片心、一份爱,是每一个义务献血者用爱心为他人的生命加油,对社会的巨大贡献。广西南宁市有一个无偿献血之星标准:一星级献血之星(4000毫升);二星级献血之星(6000毫升);三星级献血之星(8000毫升);四星级献血之星(10000毫升);五星级献血之星(15000毫升),"五星级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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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合理性视角中的集资诈骗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之集资诈骗罪存在的立法缺陷,易导致司法适用之错误。对集资诈骗罪概念的界定,应祛除立法罪状表述的缺陷,准确反映立法主旨。以法律解释之合理性为基础,对集资诈骗罪的概念、罪质要件以及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将有利于实现刑事立法之完善和司法认定标准之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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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人们对西汉名儒重臣萧望之褒贬不一 ,褒之者赞为社稷之臣 ,贬之者斥为弄权小人。通过对萧望之的大小行事的仔细辨析 ,可以认为 :萧望之以儒学议政 ,公正得体 ,为国谋利 ,忠心可鉴 ,应该不愧为西汉中兴名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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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诗意浪漫,涵义深远。美丽浙江,山美、水美、风情人意更美。西湖之风雅,钱塘潮之澎湃,天台之幽深、仙居之奇崛,普陀之神奇,雁荡之秀丽……浙江超乎想象的"美丽",早就回荡在人们对这片土地的赞叹声中。湖光山色的美是大自然的手笔,还有一种美则是浙江先人的杰作。乌镇之古朴,运河之悠远,兰亭之雅集,台州府城之雄险,人文气息很足,名人的遗迹处处散落。星罗棋布的美丽乡村,各具特色的风土人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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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柳宗元在他的《天说》中假借韩愈的话,说人对大自然的破坏甚于害虫。其立论高远,振聋发聩,给人深刻的启迪。节抄如下:"物坏,虫由之生;元气阴阳之坏,人由之生。虫之生而物益坏,食啮之,攻穴之,虫之祸物也滋甚。其有能去之者,有功于物者也;繁而息之者,物之仇也。人之坏元气,阴阳也亦滋甚;垦原田,伐山林,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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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本文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性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之考察,关注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初具让与担保雏形之“按揭”形式,为此建议应将按揭正名为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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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学者对"西楚"的研究,都局限于"西楚"九郡的考辨,而没有探讨"西楚"一词的由来。"西楚"之称为项羽首用,因为彭城位于"下相"之西,项羽为了表达自己对故乡之情、同时表示"自己之楚"和"昔日之楚"的区别,而名为"西楚"。南楚、东楚都是在"西楚"之称的基础上扩展而来,是西汉前期才使用的地域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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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5):102-108
占有之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令状程序,后为英国法所继承,并发展为英美财产法上的占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则通过法典化继受罗马法,以请求权为基础确立对占有的保护。在对民事实体法进行改造的同时,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对占有的保护制度,将占有之诉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最终对其设置单独的案件审理程序;同时,立法上明确规定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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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家行政诉讼预审程序,除具有预审之形式意义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对行政纠纷案件实质性处理功能。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预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单一,没有考虑行政诉讼特质,致使该程序不具有真正意义独立程序之品性。我国行政诉讼预审程序应具有对未来庭审之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功能,针对行政诉讼预审程序应然功能的具体诉求,建构其功能实现之具体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