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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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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军 《经济与法》2002,(8):27-27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第310条又规定了“包庇罪”,有人对这两项罪提出了疑问(1)对前罪,它是否有规定的必要?(2)对后罪,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乃是基于如下认识:被告的辩护律师肯定是知道案件的真相,也就是说他心里面知道他为之辩护的被告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  相似文献   

2.
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  相似文献   

3.
高凌燕 《中国律师》2009,(12):34-35
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律师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头衔能超过刑事辩护律师头衔受人尊敬。”刑事辩护律师之所以得到如此高的褒奖.我想这源于他们的执业特性、他们的职业操守、他们的不懈努力和他们不断面对的近乎险恶的执业环境。“如履薄冰”是形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出现频率最高的成语,究其原因,就是有太多的落水者,而这些落水者中不乏循规蹈矩者、按部就班者。可无论是在正规溜冰场还是在“野溜冰场”,落水的可能都是随时存在的。于是乎,刑事辩护律师被形容成冰上舞者,刑事辩护一度成为年轻律师的禁区,而新修订的《律师法》让人们再次对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燃起了希望,在泥泞中摸索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也在去年儿童节时绽开了孩子般的笑容……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要求会见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对此一般不允许,他们认为,辩护律师会见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于法无据,既无犯罪嫌疑人授权委托书,手续不全,又容易为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作伪证提供便利条件。笔者却认为,辩护律师的要求合...  相似文献   

5.
王成 《法制与经济》2020,(1):117-118
刑事辩护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部分。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强调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没有被法律程序判决有罪前,仍属于无罪,享有刑事辩护以及诉讼的权利,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公民通过刑事辩护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辩护对查明案件的真相以及实现正义都具有积极作用。文章分析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时遇到的风险防控措施。  相似文献   

6.
代表们普遍认为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根本问题,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果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对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但对于如何定位,代表们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意味着控辩审的三方结构,其中辩护律师应当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独立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尤其要独立于他的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应当同检察官一道,共同为发现真相、打击犯罪而并肩战斗,还是完全地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律师应当帮助法院发现真实.还是仅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保证其人权不受侵犯?律师应当一般性地代表社会的正义,回应一般人的情感.还是本着为委托人尽职尽忠、鞠躬尽瘁的原则.而在必要时甘愿成为“天下人”唾弃的对象?这些问题本质上均属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对此,本文尝试提出几个基本观点.以求方家指正。  相似文献   

8.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日趋提高,作用更加明显。但是,立法对辩护律师的地位、权利等方面的规定,相对于法治社会的要求却明显滞后。鉴于这种状况,本文试就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作一探讨。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人认为,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既不享有诉讼主体的完整权利,如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也不承担其全部义务。同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律师成为辩护人的前提是接受被告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否则,律师不…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相似文献   

10.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意义重大。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弥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失衡的需要。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可以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弥补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足,提出可供采信的证据,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第一,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重大改变,传统的“诉状一本主义”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变为抗辩式诉讼程序,由过去人民法院唱“主角”演变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唱“主角”,这一方面提高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对辩…  相似文献   

11.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困境 虽然新律师法的规定大大改善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处境,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要落实到实处,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相似文献   

13.
笔者在一九九一年曾承办毛某等三人破坏电力设备案。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毛某参与了这起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判处毛某破坏电力设备罪,处有欺徒刑六年。宣判后,毛某虽然不服,但因在看守所羁押期太长(有一年),极想快点出来,担心上诉后二审法院久拖不决,故不肯上诉,打算将来用申诉解决。因法律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以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不能提起上诉,所以一审判决生效,毛某交劳改队劳动改造。今年八月,笔者偶遇毛某亲属,谈起此案时提醒他们申诉,且为其代写申诉状,向原审法院…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难,难在对辩护律师办理案件有许多的限制,其中一难就是辩护律师不能一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由于诉讼构造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影响,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一直处于休眠状态。随着诉讼构造改革的推进、律师职业的商业化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问题必将浮出水面。从世界范围看,尽管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对辩护律师是否适用民事豁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不称职的辩护律师(包括指定辩护律师)课以民事责任则是大势所趋。在责任构成方面,辩护律师与民事代理律师应适用同样的构成要件。在赔偿范围方面,辩护律师不仅应对其失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性赔偿,还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如果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是故意或恶意实施的,被告人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6.
钱蘅 《法律与生活》2009,(22):18-18
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与人互动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某事件的真相,还可以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奇迹。  相似文献   

17.
今天,律师执业已成为当代中国具有广泛影响的一种新兴职业。然而,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原因,律师的执业环境却令人忧虑,尤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如履薄冰、举步维艰。辩护律师既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也受公安、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辩护律师的执业惩戒权和因执业引起的刑事处罚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机关手中。因此,辩护律师既难以保护自己,更难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尊重。直率地讲,当今中国辩护律师就像戴着脚镣的舞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着尴尬的配角角色。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为主题,2002年2月28日,全国律协邀请北京…  相似文献   

18.
泠风 《中国律师》2010,(5):86-92
傅志人,新中国为数寥寥的第一批律师之一。他是新中国第一民事大案——赵碧琰涉外财产案的主办律师,亦入选中国第一刑事大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辩护律师团队。并成为陈伯达的辩护律师之一。  相似文献   

19.
以了解美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状况为目的,2005年2月,笔者同参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状况调查与研究”项目的其他7位著名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访问了美国部分地区的警察局、监狱、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官办公室、法学院,并广泛听取了相关人士的介绍,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很多方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文仅就美国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20.
新律师法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权利,提升了刑诉控辩双方在审前阶段①的对抗性,契合了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但伴随而来的证据信患优势的丧失,成为公诉方面临的新挑战。公诉方应更新对控辩关系的认识,以探求司法客观真实为目的,正确对待辩护律师的意见,尽快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弥补证据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劣势,促进刑事诉讼审前阶段控辩模式的深入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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