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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一司法考试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在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必然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但是中国特殊的法治环境决定了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不能蜕变成为法律职业培训。法学教育是统一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统一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两者相辅相成。只有正确处理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才能使两者在矛盾中实现"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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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法学教育也辐射到这一考试,它们之间产生了密切的联系。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进行研究,既有利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又有利于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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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考试为契机,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给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优化课程设置、整合教学内容、实行考试制度改革,从而培养出社会认可的高级实用型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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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考试给中国法学教育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对此,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有必要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在坚持理论教育的基础上,增设实践性内容,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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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自实行以来便对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不少高校也日趋建立起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高校培养机制。但二者之间毕竟目标不同,价值相异,因此如何使其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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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坤轮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5):1-10
从诞生之日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注定了与法学教育的姻缘。同作为司法从业人员养成制度的培养制度,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关系必须放在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化的宏大语境之中进行考量,唯其如此,才能确立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正确纬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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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是非常大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没有受到司法考试的任何束缚,其独立性与完整性都没有受到影响。但是,法学教育的这种发展是非常不和谐的,是不健康的,与法律职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法学教育并没有因为司法考试的存在而成为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实际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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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向应届法学大学生开放,便于法学毕业生就业的同时,也为法学教育带来了困境,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改革为契机,重新定位法学教育目标,改革旧有的教学模式、课程设置、授课内容,以实现法学教育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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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及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在一些矛盾,司法考试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因此,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转变培养观念,改革专业设置及教学方法,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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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现有弊端从总体上暴露了我国法律职业的执业资格规制的缺失。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职业制度衔接问题上,应坚持制度改革的科学性和渐进性的原则,坚持制度衔接的双向性和连带性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的国情性与法理性的原则。应通过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职业制度保持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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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成功的改革依赖正确的思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思路:法学教育的多元性;国外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法学教育应当充分考虑时代背景;取消法学专科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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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的资格性考试,对于法学专业教学产生巨大影响,法学教学包括考试工作应该接轨司法考试。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接轨司法考试对于解决高校法学专业考试存在的问题是有其独特意义,进行接轨司法考试的改革,完善存在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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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则忽视了法学教育的更重要的价值。法学教育单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培养 ,冲击先进教育方法的使用 ,挫伤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培养实践能力的努力 ,更是漠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法学教育理应关注司法考试 ,但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应建立起良性循环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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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目的均在培养和选拔法律职业化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在二者关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司法考试应以法学本科毕业为前提,司法实践技能的培育应由高校和社会共同承担。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应进行改革,形成二者良性互动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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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来看,对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教育理念的创新方面殊具价值.但是司法考试对于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的负面牵制和消极影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要实现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良性互动并不能单纯考虑法学教育的改革,而应当是从有利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的宏观考量,其间也必然包括了对于我们已经实施多年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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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紧张,一定程度上是由目前以知识认知为中心的教育与考试模式所决定的。只有实现从以法律知识传授和考查为中心向以法律思维培养和测试为中心的转变,坚持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过程中的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注意发挥法律思维的包容性优势,推进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从形式到内容的全面改革,才能真正实现二者关系的良性互动和改良,达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同中有异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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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 ,也提出了挑战。如何从理念和制度入手 ,调整法学教育的格局和模式 ,是当前亟待思考和着手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的特点及其在法学教育方面可能引起的问题为切入口 ,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契机和形势 ,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从兼求“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 ,向以“专才”教育为基点、以“完人”教育为理想的新模式转变 ,并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实践研修等方面作出及时的、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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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学本科教育只有针对学生的具体特征,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和教学方法都产生了巨大冲击.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