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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宝宝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宝宝好公司)与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好孩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好孩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宝宝好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好孩子公司涉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赔偿数额50万元并无不当。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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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兼具美学和实用功能,是处于版权和专利交叉地带的边缘性智力成果。这种复合性特征决定了法律保护模式的多样性我国现行法律将其纳入专利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背离外观设计本质、条文过于粗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专利法的正常激励功能专门立法模式则有利于克服这一缺陷,满足我国现阶段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同时,采用注册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并行的制度安排,可以加强对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设计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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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单一性原理”,即:“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一规定,蕴含着专利法丰富的内涵,对于申请人而言,巧妙运用“单一性原理”,可以达到多层次保护以拓宽保护范围的目的;对于审查员而言,可以根据“单一性原理”,正确理解外观设计的构思,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需要与满足“单一性原理”下的多项外观设计分别比较,只要落入其中一项外观设计,在没有法定例外的情况下,则可以得出侵权的结论.本文通过案例具体论述“单一性原理”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和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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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从普通消费者的水平出发,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可以很好的保护外观设计发明人的权利,鼓励创新,实现外观设计专利立法的制度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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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又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均包括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如大多数欧盟国家、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的立法,但是,在实践申,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取和确认、权力范围的确定以及相关的侵权判断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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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是完整产品,对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在申请环节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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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答:近年来,随着工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经验,就如何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做一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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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外观设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受保护对象。当外观设计在设计上具有新颖性特点时,它可以中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当外观设计在设计上具有显著性特点时,它可以申请获得注册商标进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建立于1985年4月1日,在20多年的时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量逐年上升,到2001年起己跃居世界第一。我国的外观设计虽然有很大发展,综合看来,却普遍存在着模仿成分多,水平低、质量差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因素很多,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个完善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本文主要从外观设计的概述、包装装潢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的产生和解决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一系列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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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杨建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授予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制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某一外观设计产品是否真正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只是一种推定,或者说只是推定其具备授予条件。因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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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贝发集团、奇瑞集团的案子,以及跟踪西方商业外观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动态,本文提出了我国企业保护自有商业外观、规避商业外观侵权的几种思路。本文还主张,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除了接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应当接受商业外观注册申请。这个制度创新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商业外观领域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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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美国法院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审判的实际情况,建议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是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购买者。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判断主体,应当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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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关于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等的争论,归根结底,都是外观设计的概念不清所致。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看,并结合国际组织以及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或地区有关外观设计的界定,有必要重构外观设计的定义,强调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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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战略有助于企业获得和维持其竞争优势。然而,综合性地利用各类知识产权来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既没有引起国内企业的足够重视,也不为其所熟悉。由于专利保护期的有限性,外观设计专利对企业竞争优势的贡献也是有限的。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具有商标法上的显著特征,并且没有实用功能,它就具备可商标性。将这样一件专利客体转化成商标,并通过不断地续展,企业就可以充分地将其在专利上的投入转移到商标上,树立品牌形象,从而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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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对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工业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称之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世界知识设对美法花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是:“一般指用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图案装饰和样式,使工业产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观。”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一)外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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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服装企业从产品竞争阶段进入到品牌竞争阶段.但2000年-2003年我国服装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占我国各年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比例甚微,这与我国服装产销量和企业数量相差悬殊.鉴于长期以来我国服装市场抄袭现象严重,极大地挫伤了服装设计师和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和企业规范经营.因此,通过对我国服装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现状分析,力图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供企业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