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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人范围两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学理依据取“代表说”,又规定(外)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违反姻亲不是继承人的公认原则,又违反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2.
鉴于配偶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我国关于配偶的继承地位的规定需要改进。现行《继承法》将继父母子女纳入继承人范围并不科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为我国独创,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外,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岳母的扶养纯属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3.
李雪 《法制与经济》2009,(8):105-106
鉴于配偶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我国关于配偶的继承地位的规定需要改进。现行《继承法》将继父母子女纳入继承人范围并不科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为我国独创,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外,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和岳父岳母的扶养纯属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4.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的问题,一直是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它的关键在于,丧偶媳、婿对公婆、岳父母并不是享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但又不能简单地否定其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舒炼、余年凤两同志在《试析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一文中(见《法学评论》1986年第2期,以下简称《试析》)论述了这一继承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以及什么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内容,具体回答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针锋相对,争议颇大的两种观点,肯定了丧偶媳、婿在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问题。这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然是正确的。与此同时,舒、余两同志接着又提出了两点作为必  相似文献   

5.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外增设的规定,是弘扬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类尽了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依法取得遗产  相似文献   

6.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玉敏 《法学》2012,(8):15-20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7.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理解.目前,在公证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多是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而又留有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扶养义务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如果仅此一种情况还是比较好掌握的,但关键的是还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如居住国外,身患重病,工作性质特殊或狱中服刑等等),继承人不能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因而由其邻居、同事、朋友等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扶养的情况.(2)被继承人虽有法定继承人,但拒绝尽扶养义务,甚至虐待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被迫接受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扶养、扶助的情况.目前此种情况也比较普遍.(3)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且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  相似文献   

8.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9.
和丽军 《时代法学》2013,11(4):66-75
根据我国《继承法》,不仅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间、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也均互有继承权,该规定直接突破了世界通行的继承权仅在血亲及配偶范围内的传统基础。无论从继承权产生的基础,还是从姻亲继承产生的源流上分析,我国基于赡养扶助行为授予姻亲继承权都是对继承权基础的直接违背,也是对现实生活中民众继承习惯的背离。通过对姻亲的赡养扶助行为与继承权关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路径与渠道对其实施赡养扶助行为后的权益进行补偿,始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1990年,我曾在本刊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海峡两岸继承法的比较研究》一文,当时由于篇幅所限,只提出了八个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即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对继承人以外的人酌给遗产、遗产继承的效力与限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特留分等问题。为了便于两岸同胞对两岸继承法方面的异同有个比较全面的共识,现在再把对其他几个继承法方面问题的比较研究,发表于后,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浅议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于恩忠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联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相互之间并无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因此各国继承法一般规定,无论丧偶与否都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却规...  相似文献   

12.
<正>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在报刊上提出了“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主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和他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相一致。他们认为:继承人只有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尽了多少赡养、抚养义务,就应取得多少遗产。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作为遗产继承原则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3.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条是继承法中很能体现中国特点的一条。这里包括了两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①死者所扶养的人;②扶养了死者的人。这两种人都不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但都要分给一定的遗产。  相似文献   

14.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分割时,份  相似文献   

15.
《法学评论》1986年第2期发表了舒炼、余年凤同志《试析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岳母遗产的继承权》一文(以下简称《试析》),对我国继承法中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这一法律规定,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读后获益非浅。但是对《试析》中提出的“丧偶儿媳、女婿必须在短时间内没有再婚”这一继承遗产的“必要条件”,笔者却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16.
法定继承,亦即无遗嘱继承,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如同所有成文法国家一样,法定继承亦是我国两岸继承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在两岸同胞来往与日俱增的今天,比较两岸继承法,尤其是其中的法定继承制度的同异,这对于有效地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人民之间的交往,加快祖国统一的步伐,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一、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比较在法定继承中,首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什么人可以作为继承人。我国大陆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主要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台湾继承法所确立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两  相似文献   

17.
当前司法实际中和某些地区的民间作法,常以权利义务相一致作为遗产继承的原则。这固然对于有扶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或少尽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对于尽了较多扶养赡养义务的人也可以起一定的鼓励作用,有利于扭转社会风气、贯彻养老育幼的精神;但是,如果过份或片面强调的话,不仅从法理上讲不通,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免产生偏向。例如,目前有些农村往往这样认为:谁养老人谁继承。以劲有的继承人借口将来不要遗产(特别是遗产较少的),便“理直气壮”地不尽扶养义务,把遗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错误地看成一  相似文献   

18.
(18) 为什么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规定继承顺序对审判实践有什么意义?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次序,依次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继承顺  相似文献   

19.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则为遗嘱继承。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即为涉外遗嘱继承。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只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并没有涉及遗嘱继承。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  相似文献   

20.
一长期以来,在审理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即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岳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的问题。对此问题,争议颇大。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有的人认为,只有公、婆及岳父、岳母生前的生活主要依靠丧偶儿媳和女婿的,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岳母的遗产才有继承权。这个观点比较明确,它承认了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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