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有限合伙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被认为是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我国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试图通过在法律制度上的创新,椎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Ⅸ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有关对普通合伙人信托义务的研究,指出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缺乏有关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的规定,而这种信托义务的立法缺失,将导致对普通合伙人制约机制的欠缺,且不利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合伙企业法。该法最突出的创新莫过于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我国基本合伙种类由修订前的单一普通合伙拓展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并存。本文阐述了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袁碧华 《法学杂志》2007,28(4):74-77
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退伙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盲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欠妥当,在转化上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对因偿债退伙之当然退伙人的债权人之入伙提供简便通道,宜加以补充;违反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和责任性质,对其当然退伙制度作了与普通合伙人大致相同的规定,应修改第78条,确立有限合伙人一般不能退伙的基本原则.有限合伙人退伙可按减资处理.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方式的日趋活跃,有限合伙这一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以其微妙的组织结构设计和显著的制度融合优势,日益受到我国实践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借鉴国外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加快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成为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与紧迫要求。一、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所谓有限合伙,通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有限合伙(又可称为两合合伙)是合伙发展到了较为成…  相似文献   

5.
金纯 《政法学刊》2006,23(1):17-21
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原先对推行有限合伙的各种担忧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显得苍白无力。走主体立法之路,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是必然的选择。以登记为主要方式的公示制度和表见普通合伙人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承认法人合伙,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余爽 《法制与社会》2012,(9):193-194,198
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不久,有限合伙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运用还不成熟,《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也待完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角色时常颠倒,导致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正常、高效地运转。经分析发现,其企业内部治理的合理设置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所以,探究其企业内部治理的改革方向、寻找到一个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路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论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娟 《法制与社会》2010,(8):276-276
信义义务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事后的救济手段,能够弥补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代理人承诺的空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8.
王伟伟 《法人》2006,(10):16-17
有限合伙人并不积极的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但是如果他们确有这样的意愿,在法律上是不是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呢? 2006年8月27日,《合伙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部新合伙企业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制度为投资人开创了新的投资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9.
从国际视野观察,有限合伙已然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态选择,然而作为"舶来品"的我国有限合伙机制,对普通合伙人欠缺制度层面的约束,相关配套机制尚待建构,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成为空谈,其结果导致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制度难以在我国落地生根。本文旨在剖析有限合伙核心机制对"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支撑作用,检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失,提出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侯雪梅 《法律适用》2014,(6):113-116
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但合伙债权人的风险也由此增加。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是我国《合伙企业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合理界定合伙人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维持制度以及替代性赔偿资源制度,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1.
美国有限合伙组织法的默认规则是将经营决策权集中赋予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事务的控制",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人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被动投资者"。有限合伙组织法规则并非决定投资者管理积极性的唯一因素。投资规模与投资集中度,投资者异质性、投资者自身的代理问题、文化传统等因素共同影响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积极性与意愿。我国借鉴美国有限合伙法,原则上剥夺了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然而,考虑到我国风险资本来源、商业信誉环境、投资文化等与美国差别迥异,在我国当前环境下,以不改变有限合伙内部两类合伙人之间的基本权力配置模式为前提,赋予有限合伙人适当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是合伙企业法应有的宽容。因此,法律的适度修订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其优势.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是非常特殊的,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为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表见普通合伙行为,普通合伙人也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从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对于有限合伙人和交易相对人、第三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合伙人身份转变与合伙人数量变更是合伙人变动的两种情形。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对合伙人身份转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应当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立法者可以通过付与有限合伙企业告知义务和赋予其债权人异议权,以充分保障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一些地方法规对于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促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设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管理以及有限合伙的特殊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本文作者在分析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含义的基础之上,对于有限合伙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15.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一种通行组织形式,在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正着手有限合伙的立法工作,而2001年美国第三次修订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其中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根据这部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而有限合伙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17.
有限合伙组织历史久远,有着其独特的制度构造,与普通合伙和公司相比比较优势明显。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该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并为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是否能够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的争议,其实质是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理论上是遵循“集合论”还是“实体论”的争议。根据这两种不同理论构建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我国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只在合伙人层面征收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符合“集合论”的政策选择。如果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前提考察有关税收规范中的具体规则可以发现,支撑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是“实体论”。这种形式上采用“集合论”而实质上为“实体论”的混合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形成了独有的内在逻辑,即合伙企业虽然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其是阻隔所得穿透的实体,这需要一个理论清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单行立法来体现。在不改变当前以“实体论”为主的路径下,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还应当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税收待遇,从而更好地促进税负公平。  相似文献   

19.
特殊的普通合伙承责制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商事制度中,合伙企业制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为各类主体参与商事经营提供了一种较为灵活与便捷的经营方式。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与以前实行的合伙企业法相比,新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本文通过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承责制度的研究,诣在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实践,分析研究合伙企业,尤其是这种新增承责制度的进步与尚需完善之处,以期从整体上对我国合伙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成果。  相似文献   

20.
闫富有 《法制与社会》2012,(11):272-273
合伙法律制度的核心便是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合伙不具有法人地位,一方面,本着刺激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鼓励合伙的发展;另一方面,合伙的特殊性质需要对合伙债权人进行特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从根本上来说就体现在法律对合伙人法律责任的规制上.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一系列比较完整的合伙法律体系.合伙的种类也发展到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