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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屠肖俊 《法治研究》2007,(12):72-73
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同种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时,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提出在《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况将不存在,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同时,笔者结合不同的处理原则,对在同一标的物上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竞合时,其效力位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7,(6):20-33
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相似文献   

3.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4.
担保作为一种信用手段,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已被广泛采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大类.人的担保,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在传统民法上,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四种形式.我国《民法通(?)没有规定质押这种担保,而是将质押和抵押合二为一,统一规定为抵押,质押的内容已被包含于抵押之中.而《担保法》将质押从抵押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担保方式加以专门规定.那么,它与抵押有哪些异同点呢?  相似文献   

5.
论股权质押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股权质押属权利质押之一种,是以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为我国《担保法》所确认。由于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特殊性,使得股权质押异于其他种权利质押,而自具特点,且较为复杂。其中有些问题颇有争议。本文以《担保法》和《公司法》的有关内容为基础,参考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股权质押的标的物、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股权质押的设立、股权质押的效力和股权质押的实现等问题,作了分析和论述,其中一些观点尚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6.
标志着一个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形式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物权担保制度的核心。然而笔者认为,现行物权担保制度自始就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漏洞,有损于其功能的发挥。一、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相似文献   

7.
抵押担保在近现代各国民法的物权担保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设立,作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在主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对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抵押合同受到多部法律规范的调整,不仅有《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范也规定了特定财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的问题。由于调整抵押合同的法律规范比较多,对于抵押合同的效力的认定理论界尚有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纷争。本文在分析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从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意表示、合同的内容以及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等方面分析了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希望借些研究在理论对我国的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与金融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动产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重要的担保资源,发挥动产抵押在抵押贷款上的融资效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动产担保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70%以上,这与美国相当成熟并在不断完善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密切相关。美国将动产抵押系统化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主要规定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中,并在《物权法》中对担保法中的规定予以整合,进一步规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还创造性的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本文通过阐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制度,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9.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占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以质押模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但在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押中,对知识产权的准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其名为知识产权质押,实为知识产权抵押,理应重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并以抵押模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是在动产抵押的出现而产生的。两者产生的冲突在现今我国相关立法上并没有做出较为完善的协调之规定。并且,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都是承认两者可以同时存在一物之上。基于此项相关规定,可以根据两者的冲突产所产生的效力以及物权公示的方法对两者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11.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四编对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典型担保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我们特约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法审判和研究的刘贵祥法官,就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进行具体、深入全面的分析。文章内容涉及物权法、担保法的规范冲突与选择适用,担保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定原则与非典型担保,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财团抵押与动产浮动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与账户质押等诸多实务问题。本刊将分上、下篇分别在第8、9期发表,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12.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对一物之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而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及其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分析,谓此现象为担保物权的竞存,舍弃了常用的并存、竞合之称。文章认为,对重复抵押等现象,法律应予允许;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其相互之间,均可能发生竞存现象,而除转质的情况外,动产质权不能发生竞存;担保物权竞存的类型与样态不同,其顺位排序及效力规则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13.
由刘保玉、吕文江承担并主持的“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九五重点规划研究课题”、“山东省法学会九五重点研究课题(青年项目)”———《债权担保制度研究》一书已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全书共分8章约40万字,第1章:债权担保制度导论;第2章:保证;第3章:定金;第4章:物的担保概论;第5章:抵押;第6章:质押;第7章:留置;第8章:物的担保之竞存及其效力关系。由于我国的《担保法》已经颁行数年,国内也已有了诸多有关这一领域问题的研究成果,因此,该书不再泛泛而论《担保法》中的一般问题,而是汲取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精华和成就、准确阐释担保…  相似文献   

14.
担保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方式,被普遍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除了《担保法》之外,还有《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3年来审理的案件为例,近90%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担保的问题,经过涮研发现,人们对担保的认识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  相似文献   

15.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处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上的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各项权利相互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担保物权的竞合,特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各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发生冲突。例如,甲将手表抵押于乙,而后又将其出质于丙,乙与丙谁先受偿?至于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数个相同种的物的担保,如《担保法》第54条同一物上之数个抵押权行使的先后顺序一般依抵押权设立的顺序解决之规定,属于同一担保物权的位次或次序问题,因而不发生哪种担保物权应优先的问题,也不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的问题。另…  相似文献   

16.
陶丽琴 《现代法学》2007,29(1):60-67
抵押物保险金上物上代位权与特约受益权并存情形,实为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受益人特约设定了保险金债权质押,既符合一般债权质押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为通知作为公示要件,也遵循了保险合同债权处分的特殊规则,实质上规避了物上代位的作用;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规则中,应设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化过程中债权状态的价值控制和支配机制,故必须依担保物权竞合的原理,以物上代位权优先为目标,梳理其与代位物上其他权利形态的效力顺序关系的内在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17.
反担保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反担保系对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这种担保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反担保在担保对象、当事人及附从性与补充性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特点;反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在反担保中的适用有直接适用、变通适用与不能适用三种情况  相似文献   

18.
刘平 《法学家》2022,(3):100-119+194
《民法典》以存货为中心的担保规范群深受形式主义的影响,“实质化不足”现象尤为凸显,重复担保、虚假质押以及倒签担保日期等隐患滋生。从平衡不同担保权人的利益出发,浮动抵押与动态质押竞存时应课以质权人证明动态质押设立时间的责任,从而适用“登记、交付先后”规则;仓单质押与存货质押竞存时让前者具有优先性,数份仓单质押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可弱化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民法典》第416条在解释上有必要区分存货与非存货,存货价金担保权的设立应满足“标的物交付前登记”与“书面通知先设立的其他担保权人”两个要件,增加价金担保权人的通知义务可预警因“超优先顺位”给其他担保权人造成突袭损害。交叉型存货价金担保权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更能体现平等对待各购置款融资者的精神。为防止存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无限流出减损担保价值,有必要通过“明示约定”和“登记”的方式使存货担保延伸至其应收账款收益上,以保障担保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留置、定金、质押。本文仅就抵押、质押担保方式阐述如下: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法律允许可作抵押的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相似文献   

20.
谢黎伟 《海峡法学》2012,14(4):60-66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10年7月通过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之知识产权担保权补编》以《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担保权的设立、登记、效力、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了全面讨论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知识产权担保权补编》以降低知识产权融资成本,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为目标,对知识产权担保权采用功能性、综合性、统一性的处理方法,注意协调担保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广泛吸收各国专家意见,体现了该领域的立法趋势,对各国相关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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