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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其中明确起诉主体是最重要的。基于当前各国在确定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时依据的一些理论,我国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体资格,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是最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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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展开广泛探讨。一方面环境利益的主体多元化且具有交叉性,另一方面环境利益与其他经济利益等具有冲突性。因此,对我国环境及行政制度现状而言,找到最适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能全方位、有效发挥原告主体的优势地位,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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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水平出现质的飞跃,但不容忽视的是,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问题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如下问题:第一,什么样的消费者协会才能成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第二,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而言,适格主体能否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第三,检察机关能否成为适格主体;第四,行政机关也能成为合格的原告吗。本文将对这四个问题一一作出分析,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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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条新增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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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无疑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大门敞开的同时,公益诉讼现状与保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巨大鸿沟备受争议,而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就首当其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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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社会问题的日益突出,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学者们的呼吁。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社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今,各国的公益诉讼立法趋势是不断扩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之外,使得许多公益诉讼因资格不合而无法正常启动。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大势所趋。本文将从公民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当事人适格、法理学依据、社会客观需求和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作简要浅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