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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7)
(中央人民政府内務部以内地(54)字第二十二號通報發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廳四月十五日以(54)廳民地字第六二七號函轉發) 北京市自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了‘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後,為了正確地切實地貫徹該項辦法,進行了一系列工作,收到了很大的效果。茲將他們的作法和經驗綜述如下: 一、組織幹部學習徵用土地辦法,深入體會其精神和實質。經驗證明:只有使從事建設用地工作幹部對征用土地辦法有了正確認識,始能把建設用地工作搞好。在征用土地辦法公佈後,絰檢查發生違反政策損害羣衆利益的八次事件中,僅有一次是在用地單位參加學習後發生的。學習的辦法是首先組織房地產管理局及各區從事建設用地工作斡部五十餘人學習,然後分三批召集各用地單位參加用地工作幹部二百餘人學習。各單位對學習一般是很重視的,如有的單位通知來八人,竟來了十五人,有的單位未通知,亦來參加。學習時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方法,先由房地產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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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10)
国务院公布的"基本建设工程設計和预算文件審核批准暫行办法",省人民委员会已經在1955年11月19日以(55)省密計焦字第72号通知转发。茲根据該办法第七条:"總概算金额不滿第六条所規定的限额的基本建设工程,其初步設計及總概算,技術設計及總預算的審核和批准程序可分别由國务院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员会自行规定……"的規定,結合我省技術力量情况,拟定我省基本建设土木工程設計文件審核批准权限如下,希遵照执行。 1、各廳(工業廳、公安廳、農業廳中的一部分除外)、局(包括廳、局的所属单位在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土木工程(土建、暖气、衛生、室内电照)在限额以下的初步设计及總概算、技術設計及總預算統由省城市建設局審核批准。 2、工業廳与其所属单位之限额以下丙、丁类建设单位的生產性建设及非生产性建設,其初步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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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7)
在國家基本建設工程和農业生產建設中,目前有些地区由于文化部門与各有关基建部門事先互相联系不够,以致建設工程与文物保护工作时常發生矛盾,甚至因此造成文物破坏和國家財產的损失。例如:一、1955年陝西省在西安周代丰鎬遺址中心区修建了一个磚瓦厂,直至厂已建成,文化部才向國务院反映。为了保护这一重要遺址,國务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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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5)
為了加强各級民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工作,健全财務制度,合理並及時使用優撫、社會救濟事業費,現將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內務部、财政部聯合頒發的「關於社會事業費管理使用的幾項規定」修改為「優撫、社會救濟事業費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並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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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21)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實施辦法’,經本府於一九五四年八月廿三日以(54)府辦政字第二一二號颁發執行,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核,茲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54)政政習字第八四號函和內務部内地(54)字第三十號公函的指示精神,將該辦法中的某些規定,作如下修改: ①原辦法第十一條修改爲:‘中央辦法第十七條的各項规定,適用於縣城城區,但徵用羣衆已取得所有權的空地,如原所有人係無固定職業,無可靠收入,生活確屬困難的貧苦勞動人民,應依其生活情况予以適當照顧’。②原辦法第七條,修改爲:‘徵用土地計劃書,經縣(市)各有關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必要時應先交用地所在的區鄉人民政府提出意見),轉送縣(市)長核定後,通知用地單位按業務系統報請其上級领導機關批准,並依照中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分別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省、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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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55,(13)
幾年來,我省已接收複員軍入×名,他們囘鄉後,在各級黨政的重視下,絕大多數得到了安置,並在工農業生產戰綫上和其他工作崗位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出現了不少英雄模範人物。但安置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管理復員安置工作的機構不健全。縣市一級雖一股均成立了轉建委員會,但許多都是有名無實,既未曾舉行會議,也無專人辦事;有的雖配設了一定的專職幹部,但縣市主要幹部中却未指定專人負責領導,以致安置工作陷於應接不暇的被動局面。其次是部分幹部對復員安置工作的重大意義認識不足和存在‘好人不複員,街員沒好人’的錯誤看法,因而對復員軍人缺乏熱情關懷的態度。有些幹部不認真解决他們生活中的困難,甚至對他們加以歧視和排斥。有的機關團體,特別是企業部門,採取各種各樣的藉口拒絕吸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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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12)
接中央高等教育部(54)教指黃字第八六號函:‘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三年七月卅一日公佈的"關於加强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產實習工作的决定",我部製訂了"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産實習暫行规程"經報請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核轉政務院批准我部頒佈。茲接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五月五日(54)文教辦習字第二一二號函:‘此項規程之基本內容在政務院"關於加強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產實習工作的决定"中已有明確规定,故可由你部自行颁發,不必報請政務院批示。’據此指示,我部除將此項规程報請政務院備案外,决定自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正式颁佈實行。’茲將政務院發佈的此項决定及中央高教部頒佈的此項規程(並兩個附件)一冊隨文送達請卽遵照實行以利生產實習工作的進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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