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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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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破产程序的运行机理和程序规则设置。破产法律关系中没有纯粹的法律事实,按照非讼程序规制破产程序的正当性不足。破产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法律关系,且普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不契合破产制度目标。破产制度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破产案件对简便迅速裁判的强烈需求,以及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原则+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决定了略式程序法理与破产案件的正当程序要求高度匹配。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必须遵守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对破产程序裁定宜采用“异议—撤销”或“复议—更正”等即时纠错的方法进行救济。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构建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司法审查权的监督与指导机制。  相似文献   

2.
破产程序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及解决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优先与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是当前有关破产问题中的突出问题。本文就该问题提出了正确界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准确界定执行程序的终结时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起或继续进行担保物之执行程序,不应受到破产程序的限制等解决意见。关于破产优先对债务人涉诉案件的处理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问题,本文提出了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诉讼与争议案件的处理,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诉讼案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仍应继续进行的意见。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的破产法律中均难以查找到有关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对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问题进行了尝试。现实中虽然还存在着该不该对破产案件进行再审的疑问,但毕竟破产案件审判监督问题已在司法实践中悄悄进行,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日常所说的案件的审判监督,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出现法定事由时,由人民法院依照特殊程序再行进行审理。案件审判监督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称作审判监督程…  相似文献   

4.
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共同强制执行制度,确保众多债权人的财产性权益能够获得最大程度满足,破产人的隐匿、毁弃财产或脱产行为攻击众多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和破产程序,造成的侵害极为广大,属于严重的经济财产类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了与破产法相衔接的欺诈破产罪,应当准确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5.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酬确定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管理人的切身利益和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实现。所以我们结合破产工作的实践,指出现行《企业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管理人报酬方面出现的一些需要完善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 ,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极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 ,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法院提出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二审程序具有与一审程序、再审程序和特别程序等不同的特征 :第一 ,二审程序的设立是基于对上诉案件审理的需要。一审裁判后的民事案件 ,总可能有当事人不服 ,希望上级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使得诉讼可以继续进行 ;同时 ,任何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也都不可能完全是正确的 ,所以 ,为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需要上级法院运用一定的程序 ,对一审案件裁判质量…  相似文献   

7.
破产撤销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破产法调整的各种利益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破产撤销权这一制度设置,正是通过对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普通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的撤销,使因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提高清偿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疏和僵化,导致审判实践中难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应参考世界各国立法例,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则需对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有一个概念性的认识,以便对既定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种类进行适当扩张,以求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视角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传统理论在对待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难以做到"自圆其说".《民法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具有原则性的统领作用.为解决我国个人破产条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缺失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引入民法典基本理念,于总则部分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均衡保护体现利益平衡,依据债权人自身经济条件对债务人分类设定考察期体现公平原则,并优先适用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体现自愿原则.保持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民法典》内在的逻辑关系与有效衔接推动,打造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10.
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起动和运行的基础,是破产企业能否得到公平清算的重要环节。如何界定、处理破产财产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分配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在破产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破产人控制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具体界定及处理问题。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新破产法在结构上是一座通道复杂交错的"迷宫",包括一个大程序三个子程序,即整个破产大程序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子程序,程序套程序,程序通程序,通道交错,如何选择破产程序,穿出破产"迷宫"是破产案件首当其冲的问题。而破产公告恰就如这座"迷宫"中的路标,指引着整个破产程序的行进.通过破产中不同公告的指引和衔接,可以找到六条穿出破产"迷宫"的通道.  相似文献   

12.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一种制度,它对于破产分配目标的实现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有效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试图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谈起,并针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可撤销行为的范围做出梳理与评价,进而使破产撤销权在实践中得以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3.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利弊与补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自己破产,这一规定在我国现实社会已经被债务人充分利用,并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本文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14.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其目的是确保死刑判决、裁定的正确;它是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关键程序;同时,死刑复核程序又是我们党和国家关于死刑适用的方针、政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仅有4个条文,并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实践证明死刑复核程序有待于完善。在此,我们选择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复核期限和法律监督的问题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15.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设定对少数债权人利益特别保护的制度,从而达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应该完善分组表决制度,即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单独设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组。在和解程序中,同样应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表决和解协议,同时应当明确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同时应规定持异议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获利益不低于依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利益。  相似文献   

16.
破产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我国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已作出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但比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实施了欺诈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应解除其破产免责的权利,对其不予以解除债务;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其债权请求权应后于被损失方进行清偿,即求偿权后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转移至第三人手中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第三方手中恢复财产。  相似文献   

17.
论破产和解中中小额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破产法上的和解对于中小额破产债权人而言实际属于非自愿和解 ,故其正当权益有特别保护之必要。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和解中的中小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值得借鉴。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尚存在不足 ,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8.
破产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产物。通过破产使劣质资产获得重组,再显生机。我国破产制度还存在缺陷,我们必须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破产企业职工获得救济的途径。从而保障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运行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19.
依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有破产能力,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而依有关司法解释,于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果没有破产申请的提出,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的优先主义;而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无力清偿债务时,则只能采取强制执行上的平等主义。本文通过对强制执行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对比分析,主张及早修改现行破产法,及早赋予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进而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并且两种个别执行体例均可能无益于债权人利益平等保护的情况下,给债权人和债务人一种在个别强制执行以及破产这一概括强制执行两种模式之间的选择权,通过破产程序的选择运用,倡导其追求债权平等的终极理念。这样做,相对于现行单纯的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的个别执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制度上无疑会更为充分和完备。  相似文献   

20.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免有企业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被市场淘汰,最终走向破产。企业破产程序必须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申请主体范围过广,主体利益失衡以及重整对象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应从明确申请重整的主体范围、完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健全主体利益保护制度等多个角度来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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