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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任代理三种。所谓指定代理的诉讼制度,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人民法院依职权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因此,这种代理权的产生即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上述的特定情况下,有权为其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而这种指定则是人民法院的自行选任,无须被代理人本人作出同意的表示;其次是被指定的人在接受这种指定后,有权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活动。诉讼法中设立这一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有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立法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区别在于:法定代理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的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在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指的是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中,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精神病人还包括他们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不完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已的意思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确保他们的利益,法律规定由  相似文献   

4.
复议代理人问题,在《行政复议条例》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而对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却未作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制度,具体理由如下:一、建立代理人制度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代理,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活动。从事代理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将自己的权利交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生代理的主要有以  相似文献   

5.
刑事法定代理人制度的适用□庞华玲刑事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其重要意义在于解决未成年当事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当事人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从司法机关办案的角度而言,刑事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配合司...  相似文献   

6.
<正>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的因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侵害,全部或部分丧失了行使上述诉讼权利的能力;有的因为不懂法律,不善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的已经死亡,其近亲属也缺乏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因此才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在为被害人代理时,其诉讼地位不应等同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而应与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地位相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9,(5):150-160
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间的关系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了未成年人如何行使自主性辩护权存疑,具体涉及被代理的未成年人范围、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意见分歧的解决等方面。关于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等相关理论的交叉与冲突是问题的根源。未成年被追诉人具有相对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自主性辩护权不可以被代理行使。立法应当以诉讼监护制度替代法定代理制度,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全程参与,与未成年被追诉人各自独立地行使辩护权,分歧意见的解决以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来,在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所增加。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经常涉及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定代理人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理解和做法不尽一致。有的人认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已包括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的认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一致的。还有的则认为,二者不能同时兼有。笔者认为,在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法定代理人为被告人辩护的前提下,法定代理人就应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享有双重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9.
张小玲 《法制与社会》2012,(33):117-119
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实捍卫者,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理应享有与未成年被告人相当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形同虚设,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自身和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保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一、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亦担负一定的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既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又对被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护义务。 具体地说,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1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这种当事人(含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下同)依法委托他人代理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叫委托代理。接受当事人委托从而代理诉讼的人,称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一般说来,当事人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需要委托代理人:(一)因  相似文献   

12.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申请鉴定人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这一权利存在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但是,纵观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除此之外,在其他各个阶段皆无任何规定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一诉讼权利的实现。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无法充分、及时行使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有违法律的公…  相似文献   

14.
对监护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未成年人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并形成民事诉讼时,因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就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被监护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的权利。鉴于他们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就决定了当事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之间无法商量也无须商量。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但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却并不等同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15.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相似文献   

16.
最近发现有的报纸刊载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把法人的代表称作为法定代理人。我认为这样适用,是不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这  相似文献   

17.
名词解释     
《中国卫生法制》1994,2(2):25-25
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自第三人受领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代理人由于特定原因不能承担他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由代理人依法代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代理人:依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律行为而为他人代实施或者代受领意思表示的人。依法律行为而被授予代理权的,称委托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而为代理人的,称法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的,称指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为当事人行使这些诉讼权利提供了诸多机会和途径。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有不少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因种种原因或出于其它考虑,明知自己应该在此时行使法律赋予其的诉讼权利,却不去行使,反而在以后的场合或时机才予补救,从而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我们将这一现象称之为诉讼权利的懈怠行使。本文拟就当事人懈怠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形成的原因、造成的危害以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一浅析,以就教于同仁。一、表现形式当事人懈怠行使诉讼权利,择其…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即法定代理人陪同提审制度,是指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讯问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陪同,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特殊制度。本文以审查起诉阶段为视角,论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依据及执行困境,并探索全面构建该项制度的可行之径,以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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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何权限?其诉讼地位如何?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两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重大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充当自诉人,进行诉讼。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于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由于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所以自诉人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不合适的。也有的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自诉人同样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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