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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刑罚之残酷惨烈,是举世无双、无与伦比的。其中有"活剥人皮,填草示众"、"腰斩",另一个酷刑就是著名的"凌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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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古代政治权力乃至最高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消极的防范作用。而作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不仅具体反映了中国古代本土法文化的鲜明色彩,而且在世界监察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凸显中华法系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古代监察法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的经验,对于当前的监察法制建设很有借鉴意义。但是,中国古代的监察法由于缺乏与民主制度上的关联,所以无法培育出西方近代社会用法律约束权力的法治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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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墨、道、法四家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实现良法善治的不同治理方式。自秦以降,历代统治者在吸收先秦诸子思想的基础上,阐发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在良法善治的制度表达上,中国古代形成了体现传统伦理等级的立法创制,追求慎刑与恤刑的司法实践,重视社会教化与调处息讼的治理经验。古今对良法善治的追求有共通之处,在当代的法治实践中,应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古代良法善治的经验与智慧,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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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理学家常常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抱有很大的兴趣。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法作为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与宗教是否有着联系?如果有联系,二者是何种联系?几位学者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讲,他们都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马克思·韦伯将新教与近代资本主义精神联系起来,认为理性化的新教是近代资本主义法治的基础。伯尔曼则考察了教会、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并指出了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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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胡留元,冯卓慧罗马法学的高度成就使它成为西方古典文法的继承并不是一种原生状态的"纯净"的继承,而是对它进行改造、加工、解释,使之发展,使之适合于新的社会要求。对罗马法的这种继受不唯在西方、在两大法系中,而且在东方,在有着自己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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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检察制度与"权力制衡原则"的内在关联,"撤检派"基于检察制度与"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不兼容的理由而主张撤销中国检察机关的建制,而"挺检派"虽拒斥"三权分立"的理念,但同时又笃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原则",并以此作为主张维护和完善中国检察机关的"理论根据"或"原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即通过对"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的前世今生以及是是非非的深入考察,以及对中国政权建构的原理和制度特色的精细解读,从中国政权建构的理念和政制上排除了中国检察制度与"权力制衡原则"的内在关联,则认为应当另辟蹊径,为中国的检察制度建构更科学的"理论基础"或"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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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传统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方式、宗法家庭组织、君主专制政体三合一基本特征的历史产物。先秦儒家法律传统以“礼治”、“德治”、“人治”等思想为其基本内容。西汉以后又不断充实完善,成为支配古代法律实践的正统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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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各种主要制度都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而成熟于文明社会,刑罚制度亦是如此。特定的刑罚制度是反映社会进步状况和文明程度的晴雨表。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流变,刑罚功能以报复和威慑为主。在传统刑罚观念中,重刑威慑在古代社会陈陈相因,使中国刑罚演化史充满了暴戾和血腥,而刑罚的"礼化"亦使古代刑罚具有威慑与道义的双重性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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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理与人情为内容的情理观影响、规范着中国传统社会民事法律规则,确立了传统民事法律的最高要求与最低底线,其以儒家礼治思想为基础,以公允、诚信、习俗原则为表现形态,贯穿于古代社会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天理、国法、人情的和谐既是古代封建官员追求的目标,也是民众民事行为的准则,并由此构建了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人情社会。在构建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科学地对待传统的情理观,取其世俗化、民族化以及权利义务对等性等合理因素,为制定融传统性与现代性为一体的中国民法典所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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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谐是人与社会存在及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最高追求。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着忠孝、诚信、贵和求安、关注生命、化解争端等内容丰富的和谐精神。通过对以"天人合一"、"贵和"、"以德配天"为原点的和谐思想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梳理,发现中国传统法的传承,均以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所追求的乃是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中国传统法中,和谐价值内涵是通过礼治、德治来体现的。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的基本体现就在于,既肯定冲突与不和的现实存在,又在不和中求和,在维护君主专制政权长治久安的前提下,整合一个个对立的矛盾关系,以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来定分止争,谨慎用刑,息讼止讼,分配社会资源,稳定社会秩序,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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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13-17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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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在世界法律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体现。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制度与环境相适应.古代中国法律体现了这点.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对于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制度也是如此。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在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受到了古代哲学、伦理观念、心理学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征。这与中国古代对人的重视、以儒家为主导的哲学观念、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以及家法宗族的统治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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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中的司法策略:以转型乡村为背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转型期的当下中国,司法策略的产生背景源自于乡村传统治理术的衰退与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为了适应社会转轨的实际需要,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司法策略的目标定位是强调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兼容;选择的方法是"大调解"与"能动司法",而村民应对的策略是司法"体内循环"与"体外循环"并举。这些司法策略整合了纠纷解决的各种智慧,包含了尽可能多的治世方略,形成了"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处理矛盾的"规制矩阵",是我国司法机关审视自身条件与能力、适应转型环境、满足政治任务的"条件反射"。它反映出当下司法是一种补充社会资源、承担公共责任、加强联动治理、确保社会稳定的"安抚型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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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统观点认为:“以刑为主”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观点只注重历代“律”典的分析研究;只注重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比较;没有重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变化。至迟从唐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已经不再“以刑为主”,而是行政法律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以行政法律为主是中国古代成熟时期法律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之所以异常发达,除了行政管理必然要求法制化(文明化)的一般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异常强大和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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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孝义思想对传统中国国家司法主义的影响——以“复仇”制度为论域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玉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5):22-25
“复仇”制度作为宗法伦理社会的伴生物,孝义是其得以产生并持续存在的精神基础。离开了“孝”,“复仇”制度便不可能产生和长期存在下去。在对“复仇”的态度上,各朝代的统治者从一定程度的肯定到逐步的限制,到最后的明令禁止“复仇”。其态度的变化反映了儒家孝义思想与传统中国国家司法主义之间矛盾的日益凸显。虽然“复仇”制度在国家司法主义的挤压下活动的空间大大的萎缩,但对“复仇”制度禁而不止的现象却与封建社会相始终。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破除“人情大过国法”的观念,除了在理论上进行宣传“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以外,更为根本的是加速我国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转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