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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中世纪奥卡姆主义及其自然法思想对近代法哲学,尤其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奥卡姆集中阐发了一套与实在法相分离的、以“自然权利“为中心的理论,它成为近代自然权利学说在中世纪的主要渊源。但是,包含在奥卡姆主义自然法思想中的政治伦理观念与其以意志论和唯名论著称的早期哲学观念之间并非完全对应。  相似文献   

2.
民法中的哲学不同于民法哲学,前者是对民法中包含的哲学范畴及其对民法的影响的探讨,后者是对民法中的元问题的探讨。罗马私法采用了众多的希腊哲学概念,尤其采用了斯多亚哲学的概念,通过这样的采用,罗马法实现了自己的理论化、原则化、体系化、人道化。这样的采用部分体现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于11个问题的规定中,它们是本文的研究对...  相似文献   

3.
人格最初是罗马法上关于身份的概念,其演变和发展一直是民法界的重要问题。罗马法中人格即身份,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身份、市民身份和家族身份。法国民法典则把自然法和理性联系起来,以伦理为基础实现了生物人向法律人的转变。德国民法典以权利能力取代人格,最终实现了人格取得的主体地位由不平等到形式平等。但由此导致了人的权利能力的差别,从而陷入否定人格平等性的悖论,对于权利能力制度的缺陷,则应借鉴罗马法中关于人格的合理内容,设立平等的主体制度以说明人格概念独立对民事主体制度重构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罗马人的最大成就,无论就其本身的固有价值,还是就其对世界历史的影响而论,无疑是他们的法律。然而在很大程度上讲,罗马法是罗马法学家的理念或思想铸就的。在创立和完善罗马法的过程中,罗马法学家最早赋予法律以权利的正式含义,把法律看成确认和捏卫权利的规则。同时,把蕴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转化为实在法的原则。正是罗马法学家这些朴素的法的理念的表达,揭示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从而奠定了古罗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相似文献   

5.
许琦 《法制与社会》2010,(23):288-289
西塞罗是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的主要代表,通过对西塞罗《国家篇》的解读,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这一定义是由他所创,而非继承于希腊模式。同时西塞罗也是古代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本文正是从国家和法律这两点入手通过对《国家篇.法律篇》的学习认识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相似文献   

6.
一人格的演变(一)身份法意义上的人格在罗马法中使用拉丁文“caput”即人格,该词的本意是“头”,“个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古罗马法那里人格的伦理意义得到了最初的说明,尽管这种说明是带有歧视色彩的(奴隶被排除在人格之外)。这和自然法产生了矛盾,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该是平等的。在自然法那里的人拉丁文用“homo”表示,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拉丁文“persona”一词也指人,最初是指演戏时使用的面具,并引申出“角色”的含义。“当它被用来指人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区分人的类别的,直到古典法时期,盖尤斯还在说:‘毫无疑问,‘…  相似文献   

7.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是促使罗马法成熟繁荣的重要因素。深入了解罗马法的发展历史,把握其内在精神,对我国的民事立法体系建设、完善提供很多启示。  相似文献   

8.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是促使罗马法成熟繁荣的重要因素。深入了解罗马法的发展历史,把握其内在精神,对我国的民事立法体系建设、完善提供很多启示。  相似文献   

9.
赵旭 《法学杂志》2012,(7):147-151
格老秀斯法权思想是人类思想的精华代表。作为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法权思想包含自然法、国际法和万民法内容,为17世纪之后世界秩序的构建制定了法律框架。格老秀斯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和《海洋自由论》即已凸显了法律的人本化因素。本文通过探讨格老秀斯法权思想中的自然法和国际法理论,分析格老秀斯法权思想中所表现的人道主义、正义、自由、道德和普世主义等人本化因素的内容,为当前中国社会的转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法学杂志》2012,33(7)
格老秀斯法权思想是人类思想的精华代表。作为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法权思想包含自然法、国际法和万民法内容,为17世纪之后世界秩序的构建制定了法律框架。格老秀斯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和《海洋自由论》即已凸显了法律的人本化因素。本文通过探讨格老秀斯法权思想中的自然法和国际法理论,分析格老秀斯法权思想中所表现的人道主义、正义、自由、道德和普世主义等人本化因素的内容,为当前中国社会的转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12.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马新彦 《法学研究》2006,(1):114-124
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曾经历过日尔曼模式到罗马法模式的转变,在这一历史变迁中,罗马法极富个人主义精神的绝对所有权对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今,所有权的权利束正朝向分离、碎裂的趋势发展,形成一物之上的多重所有权。但这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新发展,而不是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这一发展要求我们对一物一权原则做出重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13.
近现代中国民法系统移植和继受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原则、概念、制度和体系,并借此逐步抛弃其落后的封建成分,在先进的罗马法自然法精神、私权观念和私法精神的指引下不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从某种程度上说,近现代中国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对罗马法精神的传承和对罗马私法内容和体系的继受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罗马法是近现代中国民法之源。未来中国民法应在把握与罗马法的源与流关系的基础上有选择的继受,实现对罗马法的理性发展。  相似文献   

14.
罗马法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以实现公平正义,开排除债权平等原则之先河,创制出了法定担保制度。近代西方各国在继受罗马法这一制度时,因对待物权特定原则的态度不同,形成了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的、以法定担保为手段的一元模式和以德国法和英美法为代表的、以法定担保加破产法规定为手段的二元模式。我国是一个继受了德国法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在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问题上,遵行的是德国法的二元模式;这种模式与法国法模式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范式。故,那种试图将法国法上的一元模式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  相似文献   

15.
罗马法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冬慧 《现代法学》2005,27(1):181-188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关键在于它的借鉴价值。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应运而生,顺应罗马政治、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衰落;但由于特殊的历史需要,罗马法在中世纪又获得“复兴”。其历史源远流长,以至达到了一个非常发达的程度,它以比较成熟的法学理论、深刻的法律思想、科学的法律体系等特色赢得了世人的瞩目。与此同时,罗马法的内容极其充实,它的很多原则和制度被近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借鉴。不言而喻,罗马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研究罗马法所得出的结论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古罗马帝国给后世遗留下诸多遗产,完备的罗马法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古罗马法中虽然以古罗马民法的精密完备为著称,但古罗马刑法的成就也为世人所瞩目,在西方法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古罗马刑法中对犯罪分类之详尽更令后人叹为观止,亦对后世给予了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张翔 《法律科学》2011,(2):51-58
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相似文献   

18.
中华法系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儒家以天理为其评价社会规范的最高准则,并将自己的政治理想和社会理想融入其中,认为"礼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手段。这种"天理"观是自然法思想的表现。礼是自然法的现实化,而贯穿在这种社会治理思想中的是一种朴素的"民本主义"。虽然这种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不能和西欧自然法思想的发展相提并论,但确实起到了抑制"人治"恣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法教义学观念的源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磊 《法学评论》2019,(2):42-52
从历史上看,教义学观念首先起源于古希腊医学,随后古希腊哲学和古罗马的"规则法学"继受了相关观点并予以创新。法教义学经中世纪注释法学与人文主义法学奠定雏形,并由理性自然法学说提供方法论基础。源流时期的法教义学观念保持了大体一致:在基本观念上,法教义被认为是用以表述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或命题,具有权威性;在方法论上,法教义学被认为是公理演绎方法(几何学方法)构造出的概念-命题体系。这使得作为知识形态之法教义学有别于研究型思维、决疑术和论题学。澄清这一源流可以为当下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更为扎实的"历史的向度"。  相似文献   

20.
ABSTRACT

The experience of Roman law in legal educ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may serve as a cautionary tale for EU law post-Brexit. Similarly, past debates as to the position of Roman law in the curriculum may also be instructive in the EU law context. After tracing the history of the teaching of Roman law in England and Wales, this article posits first that the factors that appear to have caused the decline of Roman law could apply equally in the context of EU law. Secondly, based on both pragmatic and liberal education arguments that have historically been proffered for the study of Roman law, it advances arguments for the retention of a compulsory stand-alone EU law module in England and Wales after Brexit. To this end, the paper contends that the arguments for the retention of EU law in legal education are more robust than those asserted traditionally in favour of Roman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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