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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艳文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4,4(2):12-15
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可以定罪的9种腐败行为,挪用公款是其中之一。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早有明确规定,但刑法规定比较抽象、概括,以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结合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加以分析、界定。 相似文献
2.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发案率很高,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的问题,造成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案例分析出发,并围绕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目的及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等问题来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3.
"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关于这一要件的内涵,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曾经存在过较大争议。虽然我国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较为明确,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使用和解释还是大有商榷余地的。在某些具体的案例中如果不进行严密的推理就极易在定罪上产生偏差,其结果就是相关法益得不到立法所期望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曾乐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2):29-34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抓住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性,体现了进步性。但其也存在不足,如"以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等的规定就让人费解。 相似文献
5.
李刚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4):84-8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的复杂多变,法律规定本身并不详尽,导致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处罚在实务界并不统一。文章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务部门办案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学界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争论由来已久.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虽然较为科学地界定了"公款使用者"的范围,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仍有不足之处,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立法发展来看,"归个人使用"都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的必备要件.按照普遍定罪列举不构罪的特殊技术,尽快对挪用公款罪修订完善,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7.
8.
侯巧宝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1999,(4)
挪用公款罪是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和适用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本文通过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本罪目前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和对策等内容的分析,阐明了笔者的认识和观点 相似文献
9.
赵志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4):26-29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不应局限于“公共财产”,如果挪用的公共财物有不能归还的危险,也应以犯罪论处。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取消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选择并科学组合挪用数额及挪用时间两项因素,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情节。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而未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对“超过三个月未还”如何理解,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颇多争议。实际上,“挪”是本罪的主行为,一旦把公款挪走,即侵害了国家对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是否使用并非本罪既连成立的必要条件。挪用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归还的,亦只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法条的“未还”二字易生歧义,建议在刑法修订时删除。 相似文献
11.
耿国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46-49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我国刑法最早规制的挪用犯罪,随着经济发达和社会进步,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都属于挪用类型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挪用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从犯罪主体的重要性,即身份犯的原则出发,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应该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一词在三个罪名中大同小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显著特点是挪用的私利性和有归还的意思,而挪用特定款物则不具有私利性且不以有归还的意思为前提. 相似文献
12.
邓崇专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74-76,94
侵占罪的设立 ,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它是一个新罪名 ,因而难免有其不完善之处。司法实践证明 ,侵占罪的立法缺陷日渐显露 ,如把侵占罪规定为自诉案件范围 ,但在侵占公有财物和侵占案需要侦查时 ,其明显无法解决。再如 ,规定“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为侵占罪成立的要件 ,但对这一要件何时具备的认定 ,实在难以把握。本文将对上述问题逐一论述并试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
周继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71-7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14.
赵永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6):32-36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犯罪时,并不要求挪用公款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同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也应当按照贪污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邱天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89-91
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侵占罪的成立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其中尤以对代为保管是否限于合法保管,遗失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如何认定三个问题的争论为最。 相似文献
16.
从侵占罪的概念、种类、犯罪对象、侵占行为和告诉制度方面对我国与外国的规定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侵占罪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