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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纪处分加重处分的定义和情节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我们所了解,目前在有些规范性文件中,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受行政处分的具体行为,也分别规定了加重条款,例如,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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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这标志着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进程迈入了一个新阶段。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实施近7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旧条例”)将逐渐完成它的使命。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新条例”与“旧条例”区别何在?笔者试就两者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比较。立法背景的比较我们党自成立伊始就非常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党纪处分一直是党加强组织纪律性的重要武器。党纪处分条规建设作为加强党的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我们党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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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在第八章经济类错误中分别设立了“占用公物”、“挪用公款”、“借用公款”错误(下称“三用”错误)。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容易将这“三用”错误混为一谈。本文拟就“三用”错误异同,作一粗浅分析。《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占用公物”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占用公物长期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第八十条挪用公款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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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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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和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国企领导人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京华时报》7月1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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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兜底条款,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某类违纪行为中,除明确列出的条款外,对以其他方式、方法和手段实施的同种性质的违纪行为作出应予党纪处理的概括性规定。《条例》中的兜底条款,主要有第82条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112条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126条规定的财经方面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148条其他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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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贪污贿赂案件都是首先由纪检监察机关初核、调查后,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前,如果被调查人向有关组织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和第39条的规定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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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式”,即指“非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中共中央1995年1月7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最先提出了“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的称谓。以党纪条规的形式规定“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式”,这对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格行使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规定“非纪律处分处理方式”有利于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我们过去的法律法规及党政纪条规,往往是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的制裁措施,但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违反了党纪、政纪,可情节轻微,不够处分的,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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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后移送纪检机关作党纪处理的案件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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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需抓好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制度,细化完善追责情形和方式等。界定责任追究情形在现有党纪国法的框架中,《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其司法解释等,较为集中地规定了应当追究党委主体责任的情形。从行为类型看。可分为三种:一是滥用职权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风廉政建设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客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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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错误;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错误。上述两规定使用了:“非法占有”、“收受他人财物”的字眼,所有的法律、党纪方面的资料都解释为将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点均无异议,但在如何理解“据为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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