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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零口供"的现象日益增多。相比较而言,对于被告人翻供还可以通过对比审查原口供与翻供之言词真伪或者查证原口供所提供的线索以回证原口供,但对于被告人零口供却不具有这一有利情势。因而面对被告人"零口供"导致受贿案件定性看似证据不足的表象,如何审查和认定证据以逾越被告人"零口供"这一人为设置的障碍,则是证据审查中的一大难题,笔者以武某受贿案为例,尝试对该题的探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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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种种原因,职务犯罪被告人会出现当庭翻供现象,这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公诉人如何正确、有效地应对这类被告人的翻供,成为认定案件的关键。本文从翻供成因入手,寻找了解决职务犯罪被告人翻供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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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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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一法庭公开审理一起五人共同贩毒案。五名被告人均当庭翻供且口径一致,其口供与公诉人的指控大相径庭。据法庭宣读案卷材料,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前已三次共同翻供,所供贩毒数额一次比一次少。数次翻供,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均出奇地吻合。被告人倘有“充足”理由——因为侦查、预审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才使供词吻合。显然,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已经多次串供。公诉人明知被告人当庭撒谎,却举不出反驳的有力证据,好不尴尬。造成公诉人尴尬的原因一般解释有三:一曰关押场所管理不善、致使人犯串供;二曰侦查、预审时确有逼供、诱供、指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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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有发生。要有效遏制受贿案件中的翻供现象,侦查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即侦查人员不仅要有取证、录取口供的能力,而且要具备固定证据和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再生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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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几乎都在法庭审理中,遇到这样的场面: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对某一事实的内容予以否认,公诉人即当庭出示该被告人在预审口供中曾有相关承认的内容予以反驳,并当庭提请法庭注意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当法庭讯问被告要求其解释时,被告往往声称自己在预审中曾被刑讯逼供,但又无法当庭举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确凿证据。由此法庭就会理所当然地以被告人预审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即被告人曾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庭上当庭翻供只是认罪态度不好,甚至是辩护律师“教唆”的结果。这样的庭审方式,是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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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这无疑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但是,该法第四十六条却又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可能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为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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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罪或罪重供述的“翻供”是司法实践经常遇见的问题,有的是时供时翻,有的是先供后翻,特别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翻供的现象特别严重,而绝大多数嫌疑人对翻供的辩解理由是遭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如何对待刑讯逼供的辩解直接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影响着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影响着案件的公诉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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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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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制度改革后,庭审的对抗性日趋激烈,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越来越多,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被告人,由于其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对外界信息十分敏感,当庭翻供比率极高,加大了公诉难度。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贪贿案件的侦查人员共同出庭支持公诉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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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由于其具有言词证据固有的可变性强的特点,以及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翻供翻证现象大量存在。这大大增加了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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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程序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案件事实认定的顺序与侦查程序的证据调查顺序基本一致,均以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开端,"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仍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审判中立的基本要求以及证据认知的基本规律,使案件事实的认定易于出现偏差,甚至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革除以上弊端,调整被告人口供在事实认定中的顺序,提升其他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位次,构建具有层次结构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调查体系,使案件事实认定程序符合证据的认知规律,也符合案件事实被"证明"、"解读"和"串联"不断递进的逻辑思维顺序,从而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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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证翻供是当前办理职务犯罪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以及当庭翻供的现象不断增多。如何鉴别和防止口供出现虚假变异,公诉人负有审查判断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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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六、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根据刑事诉讼主要通过何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口供本位和物证本位两种证明方式.口供本位证明方式也就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也注意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此全部证明活动的核心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不重视搜集其他证据,并主要根据口供认定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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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到“办案”的思维转变传统侦查思维模式是,根据现场调查访问做出多种可能性的推定,然后选择几个主攻方向展开工作以至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其口供定案后移交公诉机关。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思维以逻辑思维为主,在推理过程中可以进行想象,思维允许跳越,推定也常常不是唯一的,只要最后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口供,印证了先前的推理也就可以定案了。这是造成一旦翻供就翻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的刑诉法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获取的口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定案。所以,侦查人员再不能满足于“破案”,而要有“办案”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