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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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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务与法律》2005,(3):38-38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24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州,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蹦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关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相似文献   

2.
李娟 《中国律师》2003,(6):57-58
一、票据抗辩限制 (一)票据抗辩的性质 票据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遵循商法的基本原理,同时,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也与民事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票据的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有许  相似文献   

3.
4.
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它虽由票据法规定,却同时涉及民法规范的基础关系和票据法规范的票据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8条设立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勿庸置疑,但恰如众多学者所指出的,该规定失之准确和全面。本文根据票据法的宏观主旨,结合民法不当得利的相关理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利益返还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对《票据法》第18  相似文献   

5.
王刚 《律师世界》2001,(11):34-35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及特点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保证人等票据义务人提出合法的事实或理由,以此拒绝持票人或其它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要求或请求的一种行为。票据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由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有效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防御方法,其目的是在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谋求一种平衡和制约。 票据抗辩的种类,我国票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国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以抗辩事由和抗辩标准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票据本身瑕疵的抗辩,无论票据转让到何…  相似文献   

6.
一、付款人与票据上的债务人票据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为票据权利人,负有支付票据金额义务者为票据债务人。相对于票据债务人而言,票据债权人的确定较为简单,一般谁持有票据,谁就是债权人。出票时的收款人是最初的债权人,之后经过转让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即为票据债权人。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票据债权人。只有合法的持票人才能成为票据债权人,非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实生活中,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竞合关系以使其相衔接呢?对此,在适用方法上应遵循合并适用的原则,具体适用时又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衔接;在适用程序上应遵循刑事优先的原则,具体适用时,也应视不同情况注意其程序中的不同衔接关系  相似文献   

8.
颜炳杰 《研究生法学》2007,22(1):97-103
"远期支票"一词,并非票据法上之规范用语,只是一般之习惯用语。习惯上所称之远期支票,是指"票载发票日以前签发之支票或以未届至日期为发票日之支票",以区别于票面上记载的日期与实际出票日为同一日的"即期支票"。由于支票通常被认为是支付证券,它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代替现金进行支付的作用,故法律上特别强调它在出票日后能够随时兑现。因此,与汇票和本票等信用证券可将未来某一个日期作为  相似文献   

9.
从河南赵作海冤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再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冤案,呼格吉勒图冤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再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折射出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法治状态和刑事司法形态,分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法治国家重要研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10.
靳婷 《中国检察官》2010,(16):74-77
2010年6月28日,美国司法部宣布经过长期跟踪,"美女间谍"查普曼等10名俄罗斯人分别在美国三座城市被逮捕,另有1人在逃。罪名是从事深层"潜伏"、秘密收集情报、图谋渗透美国政府决策圈。事件曝光后,美俄迅速进行了高层的协商谈判。7月8日,  相似文献   

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包括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的,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缺乏、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针对以上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即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程序公正与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加大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6,(1):90-106
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准确、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司法恣意扩张。目前,检视理论界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研究内容的着力点,仍然呈现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深入到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层面之务实研究则比较缺乏,尤其是针对具体(类)个案的情形,开展合理妥适的实体衔接内容研究依然是比较少的,同时也是亟需引起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两法衔接机制开展和运作过程中,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针对同一行为,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的存在前提,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问题。综合比较各个学说观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实状况考虑,应当确立和采用并合主义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辅的适用原则为妥。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同,需要分别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即在先(行政)罚后刑(罚)的情形下,采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处理模式;在先刑(罚)后(行政)罚的情形下,采取同质罚不得再次处罚、不同罚则可予再处罚、免刑后可予再处罚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3.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应严格控制其适用的数量。对死刑的控制包括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两个方面,实体控制是指制定死刑的一般适用标准和针对个罪的具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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