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涂龙科 《法学杂志》2012,33(8):165-169
危险犯的采用及其在立法上的扩展是立法对风险社会的回应,也是经济犯罪立法的重要特征。通过对近年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分析,可以发现《刑法》在大量增设经济犯罪罪名的同时,经济犯罪的危险犯的成立范围也大大扩展。同时,出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预防社会风险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刑法中设立抽象危险犯颇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基于维护经济秩序安全的需要,可以考虑在经济刑法中谨慎地规定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2.
乔沙 《政法学刊》2012,(4):22-28
德国社会学教授乌尔利希.贝克指出,风险社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中心议题。为了实现对风险社会的管理,我国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上不断与时俱进,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是刑罚处罚的早期化,它是风险社会中风险控制的体现,能实现刑法的提前保护,又能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滥用。  相似文献   

3.
刘鑫 《法制与社会》2013,(26):284-285
《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法治进步等多方面需要而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科技的进步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我国开始步入了风险社会,大量的风险日益威胁着社会安全,这次刑法修正案顺应了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由罪责刑法到风险刑法,对某些危险行为提前给予刑罚处置,典型代表就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和人权的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积极贯彻人道主义,这无疑是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刑法的这次修正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受到人们普遍的关注。  相似文献   

4.
南连伟 《法学研究》2012,(4):138-153
风险刑法理论曲解了风险社会理论,尤其是风险范畴的真实含义,混淆了风险社会的风险与传统社会的风险。该理论针对的是传统社会的风险,它对于传统刑法理论的颠覆是无根据的。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全球性、未知性、系统性、两面性,在古典工业社会的背景下,它们被合法化为现代化的"潜在副作用",古典工业社会的刑法无法化解风险社会的风险。风险社会的危机属于系统危机,需要系统性地解决,这首先有赖于科学和政治的制度性反思。面对风险社会的危机,刑法既不应无所作为,也不应鲁莽冒进,而应当是反思性的。  相似文献   

5.
风险社会的到来,意味着国家在风险控制中由消极角色转变为积极角色,而最终成就了一种以社会安全为重心的风险刑法。风险刑法有其不法与归责基础,这体现为罪责概念功能化、归责需要决定不法内涵和法益概念的扩张化三个维度。而要建构中国的风险刑法,则需要把风险刑法作为正统刑法的例外,并重视抽象危险犯与公害犯罪、刑事连带责任与共同过失犯罪、监督过失与责任事故犯罪、过失危险犯与常发型过失犯罪等在控制风险中的规范意义。  相似文献   

6.
当代社会,频频发生的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纷纷发出建议我国《刑法》增设醉酒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等的呼吁,而正在酝酿的《刑法》修正案也拟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如何严密法网,更好地防范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更恰当、有效地保护公众的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7.
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对法益进行周延和提前的风险控制,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务犯罪、妨害司法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不足,环境犯罪的立法也有必要向抽象危险犯进行较大幅度的过渡。在抽象危险犯的实体规范中设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内容,不仅能够合理控制抽象危险犯对社会风险进行刑法介入的度,而且能够使处于模糊地带的抽象危险犯获得更加清晰的实体法定位。  相似文献   

8.
随着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的兴起,我国刑法学界就"风险社会"的刑法规制问题展开了一些讨论,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我国己经进入"风险社会";由于"风险社会"的到来,刑法应当扩大处罚范围(如增加过失危险犯等);违法性的根据不是结果无价值,而是  相似文献   

9.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13,(6):130-140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0.
现代刑法是与古典刑法对应的刑法规范体系,因其扩张新罪名、引入新工具、出现新功能、带来新问题和付出大成本而备受争议。现代刑法发展中的从实害退化到危险、从明确到不明确、从区分到模糊、从谦抑到积极,分别带来对法益论、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体系、社会治理的重大挑战。现代刑法具有预防性属性,而预防性刑法具有强预防性刑法与弱预防性刑法之分。与强预防性刑法不同,弱预防性刑法追求刑法对社会的软性干预,警惕“变相双严”的象征性刑法,并强调借助立法实证区分危险与风险。弱预防性刑法应遵循比例原则,这既需要从观念上加大犯罪化立法阻力,也需要提倡“识别法益—确定该法益的侵害—查明对该法益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类型—确定没有替代性的监管措施或其他措施—确定刑法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的犯罪化五步法。现代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以弱预防性刑法为规范体系并沿着犯罪化阻力最大的方向前进。  相似文献   

11.
刘然 《法制与社会》2014,(18):278+280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范畴,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出现可能的危险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危险犯罪呈集中多发、复杂多变的特点。刑事司法领域对危险犯罪的研究越来越重视,而刑事司法对于危险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本文旨在通过对危险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分析,以得出对危险犯罪中危险的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2.
王雯汀 《河北法学》2013,(2):177-183
"风险社会"催生了所谓的"风险刑法",而"风险刑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对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进行的一般性禁止是行为无价值的表现,对刑法规范效力的维护确实有积极的价值。虽然抽象危险犯背离了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理论,但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措施,是基于更为周延保护法益的考虑。此外,抽象危险犯在结果发生之前对行为进行规制,也暗合了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随着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危险驾驶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去年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使得此类行为更有研究的必要性。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近三年来黑河市交通肇事及受案的基本情况;文章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支撑危险驾驶罪的核心理论——抽象危险理论。第三部分,结合社会风险控制理论,论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必要性。本文认为,设立危险驾驶罪符合时代的需要,回应了社会的呼声。只有对危险驾驶行为提前介入,才能更好的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保证基本交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4.
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危险,因而现代社会被称为危险社会。在这里,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法益,法益保护早期化的刑法应运而生。谦抑原则是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其内容有三,即刑法的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危险社会的刑法应当采用谦抑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以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5.
舒洪水 《法律科学》2012,(5):104-112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到来,危险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明确危险犯之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既是司法实务中裁判危险犯是否成罪的关键,也是对危险犯理论相关争议进行廓清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需要在明确危险犯中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危险状态判断的各家学说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危险状态评判的实质、时点和标准,并对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提出基于中国立场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6.
魏汉涛 《北方法学》2012,(6):106-114
在风险社会刑法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刑法的任务由保护法益转向保护国民的安全感;预防理念从消极预防转向积极预防;犯罪圈不断膨胀;传统归责理论有所突破。这些新动向使刑法在遏制风险的同时,自身也潜藏着风险:一是不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二是可能导致泛刑法化与重刑化;三是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被弱化;四是责任原则有大范围超越的风险。要消除这些风险,必须平衡好允许的危险与禁止的危险的关系;协调好自由保障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权衡好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总之,"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名言在今天仍然应当被坚持。  相似文献   

17.
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进行了修正,特别是将“卫生标准”修订为“安全标准”体现了刑法对《食品安全法》基本理念的呼应和统一.但是,当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不能再被视为是一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型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风险社会语境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当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予以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此类犯罪进行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改造,增加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严密刑事法网,将“生产、销售”修改为“生产、经营”,实现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制统一.面对食品安全风险,刑法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18.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刑法体系面临着由罪贲刑法到安全刑法的转变.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将安全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考虑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和处罚的预防性.具体而言,就是在立法上通过增加危险犯的规定、将某些预备、未遂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构成类型、增设持有型犯罪以及刑罚适用重心偏向人身危险性等来发挥刑法控制风险的功能.但是安全刑法面临着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冲突,追求安全应当在不过分干涉自由的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19.
陈兴良 《中外法学》2014,(1):172-197
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立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立在主观臆想的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风险刑法理论与其赖以凭籍的作为理论根据的风险社会理论之间难以无缝对接,使风险刑法理论根基不稳。风险刑法理论在对刑法例证的论证中,过于大而化之而没有细致推敲,结果导致大胆假设有余,小心求证不足。所有这些,都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只能获得一时之观点喧嚣,而难以取得长久之学术积淀。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处罚开篇,对比之前国家关于酒驾、醉驾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且对比国外对醉驾的处理,论述了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普及率不断攀升、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逐年猛增情形下,酒后驾车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势头的法律应对措施.最后呼吁整个国民良知的普遍觉醒,尤其是那些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屡屡酒驾、醉驾而仍旧执迷不悟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