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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依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于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提出续期申请。但海域使用权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续期申请时,并不当然丧失续期申请权。行政机关不得以续期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而应充分考虑超期的严重程度、审核的难度等,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角度选择处理方式,行政裁量不得违反合理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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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缴费规定的缺失,与其说是一个法律条款的立法漏洞,莫不如说是一个有意的立法留白。对续期是否缴费进行解释,一方面可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实上具有永久存续的客观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对缴费到底是义务还是额外负担而产生争论。通过对大陆法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地上权制度及英美法系香港特区的批租制度进行比较观察,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不妨采取住宅与非住宅区分原则,续期期限应尊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自由选择,续期次数以一次为宜,应当象征性有偿,根据土地所处地段、用途等因素综合考量制定费用标准,采取一次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同时应当坚持法律保留的原则,涉及土地相关规范应由上位的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设定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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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自应有期限限制,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长短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上不应强制性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应低于最低年限,也不能高于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从其设立登记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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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与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之间存在矛盾是续期问题产生的根源.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物权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揭示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演变及冲突规则的法律适用有助于加深对当下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理解.自动续期规则续造方案是在不同政治逻辑和法理逻辑下思考的结果,有必要融合政治逻辑与法理逻辑,从续期费用、次数与期限、方式与手续、申请人等方面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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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受合同法最长租赁期限20年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和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土地转租期限超过原租赁期限,人民法院裁判之前原租赁合同租期尚未届满,超过部分合同效力待定,法院不宜直接认定该部分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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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建筑物所有权为无期物权,以永续存在为其基本法律特征。因此,建筑物所有权的无期限性与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性两者的冲突就势所难免,就此种矛盾,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我国现行的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是有所欠缺的。本文通过域外立法例的考察,借鉴域外的立法结合我国公有制土地制度,以期构建一个符合双方利益协调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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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旨在消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以便利于土地的重新开发和利用。因此,在理解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时,应以土地为基础,以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为根据,对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作出区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界定明显过于偏狭、抽象。从体系解释和征收实践两方面看,房屋征收补偿在范围上既涉及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道路、林木、花草等为单位或个人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又与第三人对被征收不动产享有的租赁权、地役权等紧密相关。为实现公平补偿,可通过类推适用方法扩大征收补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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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归属权的处理便成为核心问题。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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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利弊参半、成功与不足并存。在使用权设定方式、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土地使用权人迟延开发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之空间权等问题上,现行立法和《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均有缺陷,应当从我国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出发,以党的“三个代表”、“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和马克思的市地级差地租理论为指导,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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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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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及其体系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旨在赋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种长久、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福利,以满足住房人权的基本要求,使国民安居乐业。立法应以适宜居住的住宅观念为基础,把住宅建设用地扩张解释为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以住宅用地为核心的居住用地。为防范自动续期制度被滥用于投资性购房或"民宅商用"行为,应通过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或物业税的方式间接控制个人拥有住宅的数量;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转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规定,建立严格的住宅用途管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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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本位理念取得主导地位,导致我国土地制度的异化,造成集体“产权残缺”、“地权歧视”等诸多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本着权利本位理念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的土地权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等,使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能在统一的市场内进行优化配置,并通过土地规划、土地税收、农地补偿等制度实现公私利益和不同用途、不同区域间土地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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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本文结合办证实践,针对该类公证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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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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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的实质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则,或为了整顿市容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进行旧房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作用权,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房屋拆迁中,拆迁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最后都将被拆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是房屋拆迁的最主要内容。显而易见,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应是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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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地使用权价值越来越凸显,有时甚至远远超过房产本身的价值。拆迁中应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偿,一般没有争议,但对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却争议很大,相关法规规定又不统一,以致已经成为拆迁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应获得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范围应明确化,分配应合理化;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应分开补偿,显化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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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制度,该条文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补偿条件界定为"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本文认为:这种补偿制度没有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特征,难以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不被币值的变化影响,同时人为的制造了市场价格和补偿价格的落差,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滥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