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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的预售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硬性条件非常鲜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国家还对规范商品房预售后有关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及产权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事后调整,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规定对商品房的预售条件、市场准入等予以事前调整及规范。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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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刘某为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挂靠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并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开发某综合楼工程。工程开发资金由刘某自行筹集,刘某在借了数百万元高利贷的情况下,开发资金仍短缺,于是,刘某于2004年至2005年lO月间,在综合楼工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与多名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进行商品房预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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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27-31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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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和激烈竞争,商品房的售价也越来越高,而"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越来越受到城市居民的青睐而活跃在房地产市场,然而由于其存在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有很大的风险性,从而引起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本文就此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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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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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对商品房预售的预购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 规范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渊源较多,如《民法通则》、《刑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金融信贷法》等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房地产消费者,学界争议较大。我认为既然商品房是商品,即可以用于交换的人的劳动,则该法适用于房地产消费者是不能怀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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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了诸多监管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并没有实现降低房价的调控目标。这些措施中的某些部分甚至存在限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扩大户籍制度的效应等问题,存在合法性瑕疵,且"一刀切"的限购政策不甚合理。房地产市场中的金融监管应该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为监管目标,利用法律调控机制而不是行政调控手段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避免劣质信贷,防范次贷危机。本文主要从金融法律监管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法律调控政策,且从金融法、民商法、行政法等角度分析了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商品房市场的调控不应一律以房价下跌或者房价稳定为目标,而是应该以商品房市场的和谐稳定与繁荣增长为目标,同时还应该以合理合法的调控措施促进城市化进程与社会公平、政府法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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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内房地产市场自身部分因素的影响,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同程度的遇到了一些暂时性的困难。其中相当一部分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关于商品房交付的纠纷体现出来。考虑到商品房纠纷在不同业主之间的示范效应,这些法律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很好解决,不仅有损企业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因房地产市场波动而引发的相关纠纷,维护当事人利益,保障社会稳定,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成为摆在诸多房地产专业律师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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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尽快筹集资金,收回投资利润,在以预售方式销售房屋的同时,借鉴香港、台湾等地区地产销售的经验,出现了一种新的商品房促销方式——商品房包销。这一促销方式的出现,对刺激房地产业的发展,搞活房地产市场,发挥房产包销商的特长,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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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1996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鸿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黄某按约预付了部分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年底交付商品房。但是直到1997年10月10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将房屋交付。黄某入住后,发现诸多问题,煤气系统推迟到1998年7月1日才供应,房屋处处出现漏水现象。小区的绿化、环境、停车、物业管理等配套设置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时的广告有许多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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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7月1日,夏洪与重庆荣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重庆荣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在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9号汇丰广场天福苑3单元8-2#现房销售给夏洪,夏洪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19370元.重庆荣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该房交付给夏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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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渭南市重点企业、陕西省房地产协会理事单位。单位成立于1993年,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家二级开发资质,注册资本503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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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人民币,具有七年房地产开发的经历.属房地产一级企业.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公司业绩也是连年攀升,同时也是某市的利税大户。但一次始料未及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遭受了一次重创——其开发的一栋商品房还未交付使用就发生了倒塌,造成五人死亡、十二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被有关部门罚款数十万.并且被责令整顿,整顿期间停止一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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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何被收回?收回土地的法定理由是否成立?有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收回土地用于修路、建变电站的事实是否存在?以这种理由和事由征收的土地政府何以又拍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用于商业性开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期到案发地湖南省浏阳市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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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但在实践中,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法条的理解或执行情况不同,就连一些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法官也认识各异。尤其是对该条第二款即“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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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风险存在于房地产开发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但主要的法律风险表现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行政上的法律风险,商品房销售中的法律风险等。防范这些法律风险需要加强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强化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避免房地产企业合同纠纷,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房地产企业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