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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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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光耀 《政法论丛》2011,(4):98-103
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传统反垄断法上强调其便利零售卡特尔以及生产商卡特尔等负面效果,因而长期适用本身违法规则。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Leegin案判决则改而采用合理规则,这对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第15条的实施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但另一方面,合理规则的适用十分复杂,因而应当在进行合理性分析之前,先对相关市场的情况进行考察,以明确该行为是否符合产生反竞争效果的结构条件,对于不满足这些条件的行为,则认定其合法,而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合理性分析。这样可以大大减少需要进行深入分析的案件的范围,简化合理规则的适用,并为经营者提供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2.
本文试从搭售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文中先对搭售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性分析了违法搭售的四个构成要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品与被搭售品是独立的产品、强迫消费者购买、损害市场竞争。接着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搭售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前者的不足,对后者做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全文围绕着搭售,间接论述了反垄断法领域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相似文献   

3.
搭售传统上属于"本身违法"行为。虽然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搭售有了合同搭售、捆绑折扣和技术性搭售之分,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也日趋复杂,但合同搭售"本身违法"仍是美国、欧盟普遍接受的标准,而在欧盟,捆绑折扣、技术性搭售也被视为"准本身违法"。我国搭售规制立法采用单一的"合理标准",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未能像其美国、欧盟、俄罗斯、印度等国外同行那样对微软、谷歌等软件巨头的捆绑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议以公平价值为首要价值,将消费者需求作为独立产品判断标准,对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予以完善,规定合同搭售、技术性搭售构成"准本身违法",对捆绑折扣,则根据成本价格比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似文献   

4.
郭传凯 《法学论坛》2016,(5):151-160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作为新型的垄断行为缺乏相应的反垄断法规制,其出现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双重难题.完善法律规范、提高执法水平须先解决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问题.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不仅要明确该类协议的构成要件,还应在外延上与现有主要垄断行为的关系进行辨析.在这些方面,美国反垄断法司法实务中有大量经验可资借鉴.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决定了满足一定事实要件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即可认定为违法.目前而言,应当尽量借助已有规范进行处理,待时机成熟之时再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5.
搭售是现代企业营销的重要策略之一,因其效力涉及反垄断法中限制竞争协议和市场优势地位滥用两大领域,往往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由于很多情况下搭售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一面,因此规制的标准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争议很多。本文分析了搭售行为的内涵和构成要件,并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其反竞争效果和经济生活中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搭售的违法确认准则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从而为在《反垄断法》中规制搭售行为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提供依据,并从我国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有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反垄断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据杀熟的主要损害是对消费者直接进行剥削,从每个消费者身上榨取每一分利润,而不是对竞争者进行排斥,因而属于过高定价行为。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与传统的过高定价行为又存在一定差异,在其分析过程中必须根据这些特殊性,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与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正。采用反垄断法上关于过高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基本步骤是:其一,认定行为人拥有支配地位;其二,将杀熟行为认定为过高定价行为;其三,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理由进行抗辩。其中在支配地位以及过高定价的认定上,大数据杀熟行为都具有一些传统产业中所没有的特点,需要依托反垄断法理与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相似文献   

7.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行业协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光耀 《河北法学》2008,26(5):121-126
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为了成员的利益,往往实施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标准化活动、禁止成员发布广告等,这些行为本质上属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类型,受反垄断法调整。美国反托拉斯法上主要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合理规则、快速审查规则进行分析。由于行业协会具有特殊的公共职能,比一般的限制竞争协议具有更多合理因素,因而更多地适用合理规则,而本身违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则有限。  相似文献   

8.
美国反垄断法"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适用范围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郑鹏程 《河北法学》2005,23(10):122-126
"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是美国反垄断法中的一对重要法则,两者各有其相对独立的适用范围."本身违法"适用于价格固定、市场划分、联合抵制、搭售安排及转售价格维持等案件,"合理法则"适用于纵向非价格限制、联营、企业合并等案件.20世纪80年代,受芝加哥学派思想的影响,"合理法则"与"本身违法"的适用范围有所模糊.由于美国是一个多元社会,而"本身违法"与"合理法则"具有重要的协调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冲突之功能,所以,两者的适用范围仍清晰可辨.  相似文献   

9.
刑法作为最为严苛的部门法,它的适用涉及人类最宝贵的核心利益,应当周密、严谨,不应该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财产犯罪具有双重性质,“偷租”行为的不当得利因素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犯罪的事由,偷租不动产并不等同于侵犯不动产所有权本身,不能以盗窃不动产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使用盗窃罪”,具有返还意思的“偷租”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对偷租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坚持“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的规则,“偷租”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李剑 《河北法学》2008,26(6):95-101
德先诉索尼案被认为是国内第一起以非法垄断为案由的案件,具有理论探讨的重要意义,此案在实体认定上并不能笼统地认为索尼公司实施了非法的搭售。因为索尼公司在数码相机的设备市场上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在产品的销售中不具备搭售的"单一产品"构成要件,因此在销售设备时不成立数码产品和电池的非法搭售。但是,由于设备市场和售后市场的关联性,设备市场的竞争在售后市场是专有市场时无法影响厂商对于售后产品的定价,从而构成对索尼产品的售后市场的垄断地位,并在售后市场上构成搭售。同时,在数码相机市场快速发展,设备产品未来销售的贴现价值偏小的激励下,厂商有足够的动力对售后产品制定高价格,扭曲竞争。因此,在这一意义上,索尼公司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非法搭售。  相似文献   

11.
黎珊珊 《法制与经济》2013,(7):38-39,41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2.
陈加  李炜 《犯罪研究》2012,(5):68-70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①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办的相关案件相对较少,因而本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要件中“高利”的认定,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结合上海市首例高利转贷案,本文拟就如何界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问题,提出法律适用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重点进行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具有主体特定性、主观恶意性、行为违法性、后果损害性等特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本文指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存在着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执法主体设置不独立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只规定了四种法定无效情形和一种可撤销婚姻。对于假结婚、假离婚与错结婚争睛形如何认定和处理,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往往适用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效力行为的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这是错误的,婚姻有效与无效有其独立的评判规则,不能适用适用民法总则。因而,假结婚、假离婚与错结婚一般不能认定其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16.
专利搭售行为具有提高效率的正面效应与排除、限制竞争的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对其反竞争性进行再判断.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行为具有加大规制力度、扩展规制范围、提升规制利益的多方面优势.在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搭售行为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方面,美国转变适用合理原则,欧盟注重考虑市场支配地位的决定作用.我国专利搭售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与执法需要重点考虑四方面的问题:同等对待非专利搭售案件与专利搭售案件、坚持合理原则的基本分析方法、强化指南的可操作性、协调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行政诉讼中。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有其特有规则。对于行政主体据以认定事实的司法鉴定结论.去院对其审查应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规则.侧重于审查行政主体的事实认定行为。而非司法鉴定结论本身。因而,是对“行政审查行为”的再审查。现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真实案例。分析行诉中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规则。  相似文献   

18.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不予答复申请、违法拒绝合法申请和违法拒不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履行判决实际上包含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和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三种类型。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在判决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考量,应采用程序性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时,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撤销并重作判决,如果发现无需行政机关调查以及裁量,则应当作出实体性履行判决。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干预行为的判决。这类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当比前两类履行判决更加严格,不仅应当满足无需调查及裁量要件,而且需要满足重大性要件和补充性要件,在判决方式上应当采用实体性判决。  相似文献   

19.
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Leegin案中推翻了适用近100年的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判断控制转售价格的判决先例,认定控制转售价格应当运用合理原则予以判断。经济分析理论对美国控制转售价格反垄断法政策的调整和解释起到了深远的影响。美国法控制转售价格的演进进程以及相关认定规则对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受到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控制转售价格也可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20.
在美国早期的反垄断法理论和实务中,杠杆作用被理解为将一个市场上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个市场,从而同时获得两个市场垄断利润的方式。根据这一理论,法院在搭售案件中认定垄断者的搭售行为违法。但是,芝加哥学派的学者通过经济学的分析认为杠杆作用根本不存在,因为企业捆绑出售两种产品仅仅相当于提高垄断产品价格,必然造成需求下降,无法同时获取两个市场垄断利润。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发现,如果将杠杆作用视为企业策略行为的一部分,特别是通过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而让自己获利的方式,则杠杆作用完全可以达到通过一个市场的垄断地位影响另一个市场的竞争状况,并在两个市场同时获利的结果。因此,策略行为理论,特别是RRC理论的发展,让杠杆作用的内涵得到更新和充实,并让理论分析更接近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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