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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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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我国原则上是承认与执行公约参加国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也在该领域起到规范作用。然而由于规范过于简单,使得此方面法律的可操作性受到影响。本文旨在对比英、美、德等相关国家的相关规定,找出一些适合我国的做法,完善该领域的法律。  相似文献   

2.
奥运会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世席 《法学论坛》2007,22(4):44-49
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会出现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或完善体育仲裁方面的立法和相关规定,承认包括奥运会争议在内的体育仲裁为可仲裁事项;撤回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以使当事人能够根据《纽约公约》在我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申请.  相似文献   

3.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认真分析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国家执行豁免问题、裁决不执行的后果等,从而进一步明晰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履行.  相似文献   

4.
我国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区际法律结构,这对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形成了极大的障碍.双边协议模式、自主立法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和区际条约模式是我国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可供选择的四种模式.大陆与港澳之间业已达成双边协议.但是港澳之间以及大陆、港澳与台湾地区之间仍然采取自主立法模式,人为提高了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的难度.更佳的、但因此更需要耐心的模式选择乃是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或者区际条约模式.  相似文献   

5.
试论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连斌 《时代法学》2006,4(6):76-80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有分歧也有共性。从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践看,其局限性逐渐显露。为更好地运用仲裁手段调整两岸经贸关系,两岸应有意识地借鉴《纽约公约》的实体内容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使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6.
姚银伟 《法制与社会》2011,(28):145-146
公共政策是一国法院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出发,提出了我国适用公共政策的具体标准,以便我国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更好、更合理地运用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7.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相似文献   

8.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7,25(5):132-136
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公共政策是一个极不确定的因素,一国为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应采纳国际公共政策的概念,以避免因各国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不同而影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该委员会还认为,一国的国际公共政策包括该国所希望保护的与道德和公正相关的基本原则、该国的强行法规范以及该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对其具体适用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最高法院通过内部报告制度、公布请示案件等措施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减少承认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本文对2000年以来我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回顾,通过深入剖析十余年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案例,反映我国法院以"有利于执行"的理念履行公约义务的基本立场,并从公约的裁决范围、适用公约的程序条件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事由三大方面总结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具体规则,同时指出现存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目前,一国法院能否承认与执行已被另一国法院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存有争议的。本文通过分析,表明作者赞同一国法院可以承认与执行已被另一国法院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1.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法院的承认及执行,承认及执行裁决的法律依据、条件及程序,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2.
本文探讨了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现状,分析了澳门仲裁制度的发展和解决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最佳途径,深入研究了内地与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必须解决的若干问题,为内地与澳门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3.
袁古洁  庞静 《政法学刊》2004,21(5):65-69
1999年澳门回归后,澳门与内地在解决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处于法律真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澳门特区仲裁制度不发达的现状有关的.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是大势所趋.澳门和内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地在达成"仲裁安排"时,要顾及两地现行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并将<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和规则揉合在"安排"里,建立一个平稳有效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14.
黄世席 《当代法学》2012,(6):136-144
美国法院近日审理的英超切尔西俱乐部要求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的案例进一步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首先,要区别仲裁裁决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的撤销以及到外国法院的申请承认与执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次,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是《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包括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正当程序、可仲裁性以及公共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最后,美国和欧盟对待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不一,但是审查的目的都是为了创建一个全球统一适用的承认和执行体育仲裁裁决的标准。而且,该标准的建立也有助于跨国体育法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可根据南非的普通法,也可根据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进行。根据南非普通法,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或缺乏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自然公正,或裁决是通过欺诈方式获得的,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违反南非的公共政策,南非法院就不会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是为实施《纽约公约》而制定的,不过,二者在内容上存在着不同。  相似文献   

16.
因“超裁”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法律、国际公约都将“超裁”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从狭义上讲,“超裁”包括:一、超越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这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某些争议可提交仲裁,法院和仲裁员一般都将仲裁条款的覆盖面解释的尽可能宽泛。二、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提交仲裁的事项首先要通过考查争议的标的和请求判决的实体问题来取定,其范围应通过仲裁请求及基于仲裁请求产生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当事人的辩护。此外,广义上的超裁还包括未适用当事人的管辖权、仲裁庭没有使用任何国际法、仲裁庭显然漠视法律。  相似文献   

17.
赵秀文 《政法论丛》2007,1(3):22-28
德国奥特克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临时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涉及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与仲裁协议的成立时间、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的解释以及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8.
随着国际法学科的反垄断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研究深入,对于仲裁解决反垄断法法律争议的做法学界与理论界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诚然反垄断法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经济政策之倾向,然商事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之时,仲裁机构普遍考虑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有关国家内国竞争法作为裁决适用法.尽管在我国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可以作为仲裁庭可以援引作出裁决的依据,但是亦没有倾向性立法和官方意见反对这种将反垄断法作为强行法或公共秩序而为以援引的态度.进而,在上述基础上得以讨论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的理论可行性与实践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范来认真的执行。可以说,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不仅有国际条约法的保障,更有国内法的保护,使之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20.
海峡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岸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既有分歧也存在一定的共性。从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各自的司法和立法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沟通,消除妨碍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阻力和法律缺陷,共同为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维护两岸公司、企业和同胞的合法权益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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