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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处罚和救济的前提,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也无此类规定。与此不同,专利法与商标法都对侵权认定标准有相应的规定。譬如,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他国家专利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主要标准或准则。我国专利主管机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原则。相比之下,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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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在不断应对复制技术的发展中得到完善,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著作权侵权成本日益下降和侵权行为更加快捷便利,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新的困难。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著作权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对于遏制日益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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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宜采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权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形式;"损害事实"应当发生于网络上的侵权,并具有可补救性;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比传统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更具复杂性;主观过错既表现为一种心理状态,又体现为一种行为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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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并不足以充分论证著作权侵权入罪的合理性。著作权侵权入罪的非理性因素为拥有大量著作财产权的公司希望借助刑事处罚的方式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与有形财产权存在差别,对其保护方式和强度关涉公共利益,进而影响著作权法的整体功能。然而,目前的趋势却是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仍将继续加强,而这种做法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自洽,也会在实践中带来更多问题。著作权入罪不具备合理性,对著作权侵权入罪的合理性应作更为充分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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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指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一个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三种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会产生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7条将著作权侵权的三种法律责任一并加以规定,目的在于突出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三管齐下”的特色。这一规定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堪称独树一帜,表面上看似乎无可挑剔,但事实上它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威力无比。面对有增无减的著作权侵权现象,笔者认为,这其中既有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有立法缺陷的问题。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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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它应成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程度也应成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现行《著作权法》未充分体现过错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应有关系,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两个版本,对过错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亦存在缺位和错位现象,有必要根据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对相关条款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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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从限制或禁止侵权行为的防御性保护,发展到鼓励和促进著作权交易的积极性保护,源于知识经济与互联网时代"限禁"著作权侵权行为但难"止"的现实.现代著作权法励进著作权人最大限度地利用著作权实现权益.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著作邻接权概念的创设、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制度,及至著作权出资的投资形式,潜藏其中的是著作权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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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损害赔偿作为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式之一在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国著作权法中均有规定,而建立合理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前提是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科学确立.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的三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额外利润应予返还;实际损失和侵权利润难以计算的,可以许可使用费为参照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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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著作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民事损害赔偿领域主要体现对惩罚性赔偿的认识上。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仅有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普通法所特有之制。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权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法活动。”基于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条肯定了补偿原则适用。我国随后修订的《著作权法》以“实际损失”、“侵权违法所得”与“法定赔偿额”的递进式损害赔偿机制对这种认识作了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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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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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人虽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甚至抄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但若情节轻微,未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产生任何实质不利的影响,亦未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则应适用不计琐细原则,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以寻求在权利人利益与著作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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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规定看似已有效解决了《著作权法》修改以前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仍属于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仍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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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的出现给网络著作权法带来一系列的挑战。著作权专有权利种类及权能范围发生改变;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技术措施的滥用而失去利益平衡器的功效;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责任部分对于云服务之新型侵权行为也凸显调整不足之势。当下,面临云计算的挑战,著作权法做出调整已成必然之趋势。文章重点探讨了著作权专有权利体系、合理使用制度和著作权法上侵权责任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