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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和运行情况相比,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权力配置上趋于分散;侦查程序上初查地位不明确、立案程序异化和虚置;侦查手段单一,缺少特殊侦查措施;人权保障缺失,未能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赋予检察机关统一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其特殊侦查权力和特殊侦查手段,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启动机制,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人权保障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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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应该是一种监督型司法权,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应该围绕职务犯罪侦查权权力属性这一定位展开。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应着眼于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效能和效果进行全面系统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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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涵义多样性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侦查权”概念是多样的 ,侦查权概念的涵义具有丰富多样性。突破侦查权概念原有界定视角的局限 ,改变侦查权概念涵义的单纯性 ,全面揭示侦查权的实质内涵 ,是科学认识现代刑事侦查权的基础。尽管侦查权概念和涵义是具体多元的 ,但是 ,侦查权归根到底是国家法律赋予侦查主体单方面强制调查犯罪事实的权力 ,法定性、暴力强制性和侦查主体单方面拥有权力 ,是侦查权的三个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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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模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不享有侦查权,侦查模式的职权色彩浓厚;二是侦查机关自行控制侦查程序,侦查模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公正,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和侵权,本文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思路:(一)适度集中侦查权,实行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领导与指挥;(二)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三)进一步扩大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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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具有自由和人权的价值、功能和目的,但具有外在性。而安全、秩序是侦查权力的直接和内在尺度。侦查权的安全和自由这内外两重价值、功能和目的,都十分重要,共同规定了现代侦查权力的内容、范围和特点。既不能为了安全而忽视和牺牲自由,也不能够过度夸大侦查权的自由价值和意义,因为,没有自由的安全和没有安全的自由,都是对自由和安全的威胁,既不安全,也无自由。但这不能改变侦查权以安全为优先的价值、功能和目标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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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和侦查难度的加大,我国现有的检察侦查权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初查地位的不明确、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薄弱、案源掌控被辖制和受地方政府影响等问题给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阻力。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对我国检察侦查权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以有效提高检察机关依法侦查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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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是国家法定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依据,只有具备侦查权力的机关才能够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权的性质,进而明确侦查权的内容,才能够更好地界定侦查权的边界,使侦查权更加合法优化地运行。同时,侦查权概念也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一个学科的发展必然依靠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统一明确,只有统一明晰侦查权性质才能使侦查学研究更加深入开展。然而,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侦查权性质存在很大的争议,仍然没能形成统一的学说。这就难免造成侦查学科概念的混乱和现实生活中侦查权的尴尬境地。本文将根据侦查权的特征和侦查权的实际运行对侦查权的司法权属性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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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权力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仅应当享有普通侦查权,而且应当享有更有权威、更有约束力的特殊侦查权。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侦查权缺失,普通侦查权面临内部机构、外部纪检部门的双重分割,造成侦查权的双重缺失,这是反腐败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内部应当整合侦查机构,集中行使侦查权;在外部合理划分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权,维护侦查权的权威性,是控制职务犯罪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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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联合侦查小组基于欧盟成员国共同侦破某些严重犯罪案件而设立,它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效率与公平的博弈和妥协中逐渐成长。在这一过程中,应该不断地解决国家主权和侦查权关系、侦查权的扩张与限缩、法律缺失或不完善及不统一、与欧盟其他机构关系、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共享等一系列问题,以期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效能。这样不仅能完善自身理论、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也为欧盟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侦查大环境进行优化,同时还可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有关经验以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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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权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侦查权是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他法律监督方式的基础和保障,它符合我国宪政体制的应然选择,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的权力配置;当然,它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完善检察侦查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扩大机动侦查权,强化检察侦查措施,完善检察侦查权运作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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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职位犯罪侦查权作为重要的司法权力之一,本文指出检察机关侦查权改革与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应重点关注检察权独立行使与监督者被监督的矛盾、侦查手段单一与职位犯罪智能化、高发化发展的矛盾等几个方面的矛盾,并应妥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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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侦查这一法律现象、价值权这种国家权力以及侦查程序这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在认识上存在基础性的矛盾。有学者对我国目前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作了较客观的描述:“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就行政职能而言,主要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就司法职能而言,主要是刑事案件的侦查。”①与此相应,公安机关在职司刑事案件的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称为“公安司法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负责侦查的人员被立法确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这种制度设计在无形中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侦查的人员被立法确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这种制度设计在无形中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侦查权是和检察权②、审判权这两种司法权并立的一种国家权力,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需,因此与司法权属性相类似,地位、形象也基本相同。对于侦查、侦查权以及侦查程序的本质属性,人们往往避而不谈。由于这种认识上的漠视以及误解,现行立法体制中对侦查权缺乏必要的规制,一方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安机关的“配合”者和“制约”者,无从对侦查程序施以实质性的控制,“侦查监督”严重不力,范围过于狭窄;另一方面,行政立法工作中又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敬而远之,不加统摄。③这种制度建构上的缺陷导致了(最起码是放任了)侦查权这种行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扩张,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长期难以从浓重的“行政”色彩中摆脱出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理论上,这种对侦查权的性质、侦查程序的定位存在的漠视和误解也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学科基础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尤其反映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构造等问题上。本文将从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入手,对侦查权的行政性作一论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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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行使与人权保障之平衡——德国侦查权制约机制之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权依法行使是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基本保障,合理制约侦查权是刑事诉讼文明与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侦查权力制约,实现人权保障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得益于对侦查权制约的反思与制度革新。德国通过侦查法官司法审查、检察官监督制约以及被指控者的抗辩与救助机制等多个方面来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其中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可以考虑设置中立机构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限制侦查权的肆意发动;推行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侦讯法制建设,更好地遏制违法侦讯行为;完善辩护与抗告机制,形成反向制约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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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侦查价值多元化的考量,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并非仅是行使侦查权的载体,而是与侦查活动有关的多种职权相互协调的过程。因此只有对侦查程序中的各种职权予以合理配置,才能达到既保障侦查权的充分行使,又能够对侦查权进行必要制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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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职务犯罪侦查则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认识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对检察机关合法运用这一权力,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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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刑事制度,由侦查、检控、辩护、以及审判等主要环节组成,有关人员在法律与惯例的规范之下,各司其职,以求取得对受嫌人、被告人以及社会都公平的结果。侦查权与检控权的分离法律赋予不同的部门,例如警队、廉署、海关等各种侦查权力。当侦查人员合理地怀疑发生了罪行,便有责任去适当地行使有关的侦查权力,以保护市民。侦查工作的性质特殊,有时不免令部分侦查人员过于求成、高估侦查成果,他们也非专业法律人员。为求客观起见,本港承袭了英国的制度,除了获律政司特定授权的一些裁判法院案件外,侦查部门不参与起诉工作。《基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