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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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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到另一个国家投资,最担心的便是投资保护问题,而公平与公正待遇又在投资保护中居重要地位.在晚近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使用几乎到了无案不涉的地步,这无疑会损害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在中国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实现改革开放目标的今天,在对外投资协定中,我们应尽量利用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保护我国投资.  相似文献   

2.
陈正健 《法商研究》2013,(5):112-118
晚近以来,投资条约中普遍存在的保护和安全标准的适用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实践中,其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实体安全还是应该扩展到实体安全之外的法律、商业环境等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其与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和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争议。针对我国现行投资条约中保护和安全标准普遍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我国应采取将其适用范围扩展于实体安全之外并将其与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相等同以及充分利用非排除措施条款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3.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并显现了极度扩张解释之势;同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将之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提并论,实际上是尊奉该待遇标准为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但倘若如此,不仅将严重损害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主权,而且,法理上也存在诸多疑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对于国际投资条约的具体规定,并无"帝王条款"意义上的补缺、修正及解释之功能;同时,该标准应是"国家造法",而非"法官造法"的产物,其与"帝王条款"的实质也不相符。我国应转而支持以国际习惯法的具体规则来诠解该项外资待遇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余劲松 《法商研究》2005,22(6):41-48
外国投资者到东道国投资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投资保护问题,而公平与公正待遇又是投资保护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国际条约关于公平与公正待遇有不同的规定,NAFTA的相关案例和解释主张公平与公正待遇适用关于最低待遇标准的习惯国际法,但却面临着习惯国际法是静态还是动态,如何处理公平与公正待遇与征收及政府规制措施的关系的两难困境。要走出困境,应采取两条措施:一是把公平与公正待遇理解为无差别待遇;二是把公平与公正待遇作为私人非诉事项。  相似文献   

5.
我国外资待遇标准体系审视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秀健 《行政与法》2004,7(8):107-109
外资待遇标准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面对入世和经济一体化的冲击,我国现行的待遇标准体系已越来越受到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挑战。针对各种待遇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分析评判,认为我国对外资应施以国民待遇为核心内容,以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为补充的标准体系来重构我国外资待遇标准。  相似文献   

6.
公平公正待遇的最新发展动向及我国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目前已成为最具争议性的条款之一.近年来,投资者以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为由索赔的案件迅速增加,而且不少索赔案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从而置东道国于被动不利的境地.对此,缔约国可以通过在条约中对公平公正待遇加以定义,或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制,或对其适用的例外情况加以规定等方式,给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南,限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时的自由裁量权;或者将公平公正待遇排除在可仲裁事项之外.  相似文献   

7.
WTO体制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投资者经营权的保护和对外国投资行使管理权这两大内容的对峙。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 ,在国际法层面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而主要集中反映在双边投资协定中。 1 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建立和WTO协定的全面生效 ,促进了世界范围内外国投资活动的急剧增长 ,从而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国际规则对此加以规范。在这一背景下 ,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 ,先后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 ,为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 ,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与国内立法实践 ,正反映了WTO体制下国际投资法的趋势与发展  相似文献   

8.
论国际劳工标准与农民工权益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瑾 《法学评论》2007,25(3):45-53
国际劳工标准是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标准,其“核心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有效废除童工。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待遇问题。我国应该按照国际劳工标准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语义抽象,作为条约规则直接适用,既容易引发适用分歧和裁决矛盾,也容易导致私人投资者滥诉,从而损害东道国经济发展主权。国际社会试图通过"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之限制和"例外条款"之排除等立法技术厘清公平公正待遇内涵以达到限制滥诉和化解裁决不一致的目的,但却陷入了条约规则适用的法方法困境。回归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条约原则地位,并用"立法和司法"、"原则+规则"的法方法,不仅可以避免投资者直接依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起诉和滥诉,而且保留了司法、仲裁机构在保证缔约方原意的前提下合理解释或适用条约的空间,平衡了私人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经济管理主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化解公平公正待遇适用风险和法方法困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宋薇 《法制与社会》2010,(32):105-105
最惠国待遇是一项相对性的待遇标准,它的内容不可能是绝对的。这不仅指它参照对象的相对性、缔约国之间承担的条约义务的不平衡,而且它在东道国境内的外国人之间实质待遇的不同。除了以上普遍存在的各种限制最惠国待遇标准适用的条件之外,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还有为世界各国、包括对外资实行非常自由的政策的发达国家所普遍认同和采用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1.
结合ICSID仲裁案例,分析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中的投资者合理期待原则的三要素:投资者合理期待的产生基础,投资者期待的合理性,投资者利益受损。明确仲裁庭适用该原则的要素、限制,进一步规范该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2.
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正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出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进行数据本地化立法,规制数据的存储、使用和流动。数据本地化措施给国际投资协定传统条款的适用带来冲击。鉴于数据具备财产属性,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立法应符合其加入的国际投资协定。在认定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背其根据投资协定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禁止征收的义务时,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相关裁判,区分数字企业所在经济部门,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实施路径和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程度,立法意在保护的价值及该价值在国内法中的体现等因素具体分析。中国在数据安全立法过程中,应关注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义务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3.
王海浪 《法律科学》2012,(1):158-167
对于贿赂行为的证明标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倾向是从回避到明确借鉴传统商事仲裁中的"更高证明标准"。然而,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存在较大的区别。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传统理由及潜在动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并不存在。因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法律依据不足。建议中国在BIT中将贿赂作为不可仲裁的投资争端事项之一加以规定,或者明确规定应采纳的证明标准。如中国作为被申请方参加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应该主动与仲裁庭讨论关于贿赂的证明标准问题,以争取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4.
周晓虹 《当代法学》2011,(6):118-126
主权财富基金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提出了挑战。作为受限制的投资者,它们比私人投资者面临更多的说服成本、更多投资审查和更高的政治风险。事实证明主权财富基金像理性的经济投资者一样为风险回报的目的而非政治动机所驱动。西方国家应放弃政治偏见,给予其公平待遇。它包括尊重主权财富基金的多样性、与私人投资者享有平等待遇和东道国政府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其的公平待遇的关键是确保东道国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的投资审查不构成对其投资的武断的和隐蔽的限制。这很难在单个国家层面解决,所以目前最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OECD关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指南》。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国际投资争端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在ICSID仲裁庭的实践中有了一定的发展。文章首先按时间顺序分阶段梳理该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界定,随后结合最新的裁决实践,评价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要素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试图寻找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要素的发展特征。在把握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内涵发展趋势的前提下,我们应积极思考并研究我国及投资者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责任构成与判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东道国行使规制权的障碍和风险。国家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国家责任除导致经济上的负担之外,还影响着东道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明确东道国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助于东道国正确行使投资规制权。东道国国家责任需要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基本参照,同时结合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责任的特殊性,从“可归因于国家”和“国际不法行为”两个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国家主体身份具有二重性,区分东道国的主权行为和合同行为是“可归因于国家”要件的关键问题。东道国是否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则需结合公共利益的“价值位阶”和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进行讨论。区分东道国主权行为与合同行为,应逐步成为国际投资仲裁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当前,国际社会呈现国家“回归”的趋势,东道国国内法在判断国际最低待遇标准问题上应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魏卿 《河北法学》2005,23(2):118-122
首先简述了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进一步揭示了NAFTA影响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款内容的背景,随后主要从最低待遇标准和征收两个方面阐述NAFTA对当前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款的影响。最后分析了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条款变化对中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陈宪民 《法学》2004,(9):108-113
投资鼓励性措施涉及国际投资法和补贴法的双重规范 ,但也同时提供了一个观察投资与补贴如何相互作用的绝好角度。本文从界定投资鼓励措施的定义出发 ,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分析了晚近国际投资立法发展趋势和补贴法制发展对于投资鼓励措施的影响 ;认为应尽可能拓宽该投资鼓励的范围 ,要达到规范投资鼓励措施的良好效果必须同时兼顾投资和补贴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9.
浅析近年来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若干特点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现已签署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超过120个,仅次于德国位居世界第二。近期缔结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提高了外资的待遇标准,相对细化了间接征收和征收补偿的标准,规定了伞形条款,并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尽管这有助于提高对外资的保护水平,但某些条款存在的问题为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埋下了隐患。  相似文献   

20.
漆彤 《政治与法律》2012,(9):98-109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确保投资协定不被第三国投资者通过"邮箱公司"所利用。近年来,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做法逐渐盛行,围绕该条款的争议也成为国际投资仲裁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利益拒绝条款业已包含"拥有或控制"、"无实质性商业活动"等实体要求以及"事前通知及磋商"等程序要求,但在判断标准上仍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精确化。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实践尤以2012年5月签署的《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最为全面,但同样存在解释标准模糊等适用上的困难。可考虑借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某些术语和方法,对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条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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