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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刑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述评(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界对刑法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关于刑法立法思想方面,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轻刑化、重刑化和适度化之争,刑罚化与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之争。关于刑法立法体例方面,对于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评价与认识不一。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关于两部刑法典之立法结构和法条用语等技术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对刑法立法的这些基本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实践予以理性的思考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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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刑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述评(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刑法学界对刑法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关于刑法立法思想方面,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轻刑化、重刑化和适度化之争,刑罚化与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之争。关于刑法立法体例方面,对于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评价与认识不一。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关于两部刑法典之立法结构和法条用语等技术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对刑法立法的这些基本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实践予以理性的思考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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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54-65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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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中国的刑法立法经历了孕育、诞生和发展的演进历程,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主要表现在:颁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逐步确立了保障人权的观念;刑罚制度改革逐渐与国际化趋势相协调;刑法修正案成为主要的修法模式;刑法立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开始受到重视。今后,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刑法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死刑制度和有关人权保障的刑法制度上,并及时而合理地增设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在刑法中切实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两种方式;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而系统、全面的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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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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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例如,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非法持有管制物品构成犯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修订前,通常认为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类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自1989年起,我国立法机关加强了对非法持有管制物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在一些单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对非法持有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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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刑事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为契机,我国刑法学界继往开来,不仅对刑法的发展方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构成体系、死刑制度改革、《刑法修正案(六)》等刑事法治领域中的重大实践与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而且还对单位犯罪、电脑量刑、网络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贿赂犯罪等问题及外向型刑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成果斐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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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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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已经很难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不清,对环境犯罪罪名的规定散乱不成体系;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中的位阶较低,不利于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人本主义同时兼容生态主义的原则,充分尊重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借鉴德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选择环境犯罪在现行刑法典中独立成章的立法体例,调整部分有关环境犯罪且散见其他章节的罪名,扩充环境犯罪罪名涵盖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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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近五十年刑事立法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69年德国刑法大改革至今的五十年间,德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在此期间,德国立法机关不但对《刑法典》总则犯罪论部分的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订,而且针对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刑法分则乃至附属刑法中的诸多罪名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在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保安监禁等领域尤其如此。整体而言,德国立法者在过往半个世纪中日趋侧重功能主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导致德国刑法逐步从传统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益保护法和市民防御法转向以社会控制为主导的国家干预法和社会防卫法,造成了诸多难以与现有法律体系和学说理论相协调的象征性立法。我国应当从德国近五十年的刑事立法中吸收其先进经验,对其中的弊端也要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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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立法是当今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然而,在完善刑事立法的许多宏观问题上,目前刑法学界尚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与分歧。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此展开了深入的论述与探讨。第一部分为超前立法与经验立法之争。作者认为,经验立法只能是滞后立法;超前立法则正确揭示了刑事法律规范在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功能上的统一性;因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立足现实与预见未来相结合的超前立法之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立法技术的粗疏与细密之争。作者在客观、公正地评价现行刑法立法技术之弊端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指出当前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在立法技术方面应摒弃“宁粗勿细”的观念,力求详备具体、明确严谨。第三部分为刑法调控范围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剖析目前刑法理论界的犯罪化说、非犯罪化说与折衷说等各种观点,作者认为,由中国惩治犯罪的客观需要与现行刑法调控状况以观,在完善刑事立法的进程中,除有必要将现行刑法中个别犯罪非犯罪化外,应着重进行犯罪化。第四部分为刑罚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作者指出,重刑化与轻刑化均与刑罚目的原理背道而驰,亦必有损于刑罚的权威;在刑罚轻重的设置方面,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关键要克服现存的重刑主义倾向,并在摒弃重刑化立法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罪刑相适应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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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日本已从刑事立法的稳定化转向了刑事立法的活性化;近年来的刑事立法,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与重罚化以及刑法表述的通俗化、具体化。我国应当在法治视野下重新思考刑法处罚范围,而非单纯控制处罚范围;应当注重提高刑事立法的有效性,而非单纯注重处罚的严厉性;应当在刑事立法体例上采取例示法,而非单其强调通俗化与具体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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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出台的九个刑法修正案一直在进行犯罪化,鲜有非犯罪化.强调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遭遇风险而一味地犯罪化不符合大国刑事法治的理念,需要理性地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在我国,犯罪化不是规范意识培养与形成的唯一路径,也并不能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定纷止争,所以犯罪化在民权刑法本位观背景下须慎行.泛犯罪化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悖犯罪的本质和生成规律.今后在危害行为治理体系中,需关注制度构建,培养全民规范意识;注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衔接.在刑事立法中适时非犯罪化、适度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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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肖中华一、刑法中"行为"的立法及界说犯罪是人的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自近代以来已成为刑法理论中颠扑不破的科学命题。因此,可以说,刑法的本位即是行为,刑事立法的内容以行为为基点。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行为"一词不仅见诸刑法典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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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总被引:44,自引:1,他引:43
我国今后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应是:(1)分散性:集中性、统一性的刑事立法模式并不现实,应当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轻犯罪法分别规定不同性质的犯罪。(2)有效性:刑事立法应当注重犯罪化的有效性,避免无效的犯罪化;合理利用刑罚减免制度,从各个环节上有效地预防和抑止犯罪;善于发挥轻刑的作用,避免无效的重刑化。(3)类型性:刑法分则性条文对各种犯罪应当作类型性的描述,同时注重传统犯罪的类型化;对构成要件的描述应采用例示法,并符合法条的目的。(4)国际性:应当将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及其精神转化为国内刑法的具体规定;采用国际社会通行的表述;借鉴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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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法典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有必要施以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原本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法律的规定中剔除,使其正当化或者行政违法化。 我国自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广泛的刑法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单行刑法,还在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设立了刑法规范。上述单行刑法以及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或者通过直接创制新罪名,或者通过立法类推或扩大刑法所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的主体、对象、客观行为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明显地体现了犯罪化的立法倾向,丝毫不存在着非犯罪化的现象。创制我国新的刑法典,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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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240-249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典第294条和其他关联条款为主体,以刑法修正案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法律文件为补充的黑社会犯罪刑法惩治体系,人们对黑社会犯罪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犯罪形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相互影响也日渐增强.然而,由于规范与事实间存在的固有间隙,我国黑社会犯罪立法在观念上还存在较多问题与缺陷.若有效地与黑社会犯罪作斗争,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黑社会犯罪的演变过程与实际的发展形态来完善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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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等轻刑罪名的增设推动我国刑法结构向轻刑化演进,对我国固有的罪刑观念与二元化违法犯罪制裁体系造成冲击。日本刑法呈现出典型的“大刑法结构”,犯罪圈高度扩张,《轻犯罪法》处于刑法结构的最低点,对《轻犯罪法》展开全面考察有助于为我国应对刑法结构轻刑化提供理性参照。《轻犯罪法》具有预防性、象征性与补充性特征,以司法化程序确立法治保障,实践中大多数轻犯罪案件均是以不起诉实现程序分流,少数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也是以略式(简易)程序为主且刑罚轻缓,由此兼顾效率。《轻犯罪法》虽是日本犯罪圈扩张的代表,但适用中却有效控制了刑事资源的投放与消耗。面对我国刑法结构轻刑化过程中轻刑罪名的立法扩容与司法激增,应理性认知轻刑罪名的预防性色彩与轻微罪质,确立“增减并进”刑事政策,即在立法增设轻刑罪名之时同步削减投放到轻刑罪案刑事反应系统中的制裁性要素与程度。同时,治安违法行为轻罪化及其制裁程序司法化符合刑事法治理念与人权保障诉求,具有正当性,但应当在逐步积累轻罪治理经验并充分理解轻刑罪名本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不能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