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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专利审查的有关规定指出,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记载的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即抵触申请),在判断新颖性时要作为现有技术来考虑。这条规定与欧洲专利公约和联邦德国1968年修订的专利法的有关条文基本相同。只是他们称“抵触申请”为“老申请”。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不能将专利权同时授予两件相同的申请。那么,各国专利局对实质上完全相同的申请是如何处理的呢?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制”,即  相似文献   

2.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伴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其专利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曾于1932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注册条例",实施从属的专利制度,该注册条例规定只有两种专利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得到保护,可注册的两种专利是:根据英国1949年及1977年专利法令,已在英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已获得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权的专利.任何英国专利权人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权人,均可在授予专利权后五年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专利保护期与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相同,即自英国申请日起20年.在英国批准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3.
1997年7月1日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别的日子,这一天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伴随着香港回归,香港的专利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香港曾于1932年颁布实施了“专利注册条例”,实施从属的专利制度。该注册条例规定只有两种专利可在香港注册并得到保护。香港回归前,可注册的两种专利是:根据英国1949年及1977年专利法令,已在英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已获得欧洲(指定英国)专利权的专利。任何英国专利权人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权人,均可在授予专利权后五年内,申请在香港注册,并获得在香港保护。专利保护期与英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相同,即自英国申请日起20年。在英国批准的外观设计可直接在香港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4.
问:如何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答:近年来,随着工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经验,就如何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做一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   

5.
法国专利有三种申请途径:国际申请(PCT)、指定法国的欧洲专利申请和法国国内申请.PCT申请和欧洲专利申请中,欧洲专利局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而国内申请中,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仅对申请进行很有限的实质审查.因此,经由国内申请程序更容易获得法国专利.尽管不经严格的实质审查,但和专利申请一起公开的专利检索评价报告是对专利有效性和价值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法国的专利检索报告是法国政府委托欧洲专利局做出的,质量很高而且可以用于后续的欧洲及国际专利申请.法国政府对于专利申请还提供相应的费用免除和补贴.除发明专利外,法国还存在"实用证书"和药物"补充保护证书"两个他种专利权.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申请语言文本,专利优先权的行使与延长,专利新颖性及专利权利范围更正等内容做了新的规定,公约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的程序,便利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同时保留欧洲专利高质量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7.
陈磊 《科技与法律》2012,(3):23-27,46
商业方法成为《欧洲专利公约》意义下"发明"的决定性要素是具备"技术性"。对"技术性"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欧盟内部在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上出现分歧。欧洲专利局主张降低客体审查的要求,并主要通过创造性审查来保证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性";英国与德国坚持在客体审查阶段完成对商业方法"技术性"的考察,但具体方法不同。欧盟整体上仍坚持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设立较高门槛。我国专利行政部门应坚持对商业方法申请进行客体审查,并在创造性审查中借鉴欧洲专利局的成熟经验。  相似文献   

8.
刘耀强 《海峡法学》2011,13(4):58-64
澳门现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源于葡萄牙,由于在澳门回归我国前,葡萄牙于1992年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因此通过对该公约在澳门的适用问题从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申请及专利的延伸及《欧洲专利公约》适用的存续性等层面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加强粤港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以及对澳门特区政府已启动的修订《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工作具有启发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最终目标并不是新近提出的, 早在欧共体初创时,各成员国就有建立统一 专利制度的设想,只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未能实现。因此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欧洲各国订立的国际或共同体内部条约为标志。起到奠基作用的是《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1963年,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各国参照公约修改了本国的专利法中关于取得专利的  相似文献   

10.
中国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有多种途径,而在德国获得专利保护的途径在整个欧洲甚至世界上都是最复杂而完善的.向德国申请专利有四种途径,即<巴黎公约>-德国专利途径,PCT-德国专利途径,<巴黎公约>-欧洲专利途径和PCT-欧洲专利途径.从费用和时间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并考虑代理和翻译等因素,尝试提出了中国申请人向外申请专利时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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