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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具体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尤其关于直系姻亲能否结婚,立法并无明文规定。本文将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若干立法空白,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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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姻亲禁止结婚应否写入新的《婚姻家庭法》中是有争议的,本文从必要性、说法的准确性,以及此问题应属于法律还是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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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国家保障该项权利的具体法规和制度却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婚姻法上应该明确规定:姻亲之间、同性恋者之间可以自由结婚,并且指出了登记结婚不用单位开证明、不用婚检的制度漏洞,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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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立法应该增加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维护伦理道德和避免亲属关系的混乱,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保障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规定无效婚姻善意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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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在日益给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对法律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这不仅表现在大量的科技成果正在广泛地运用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例如婚姻法中对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以及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患者禁止结婚的规定,是通过鉴定染色体的遗传基因的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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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国家保障该项权利的具体法规和制度却并不完善,作者认为婚姻法上应该明确规定:姻亲之间、同性恋者之间可以自由结婚,并且指出了登记结婚不用单位开证明、不用婚检的制度漏洞,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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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男女结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即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它又分为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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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都是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分开规定,并主要采取混合制的做法。我们应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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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的种类上, “配偶”被单列为“亲属”具有科学性;只有得到生父的认领才能成为生父的非婚生子女;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应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生母之夫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上之父与无生物血缘关系的子女三类;“姻亲”应分为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三类.在亲属的范围上,《中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1款并未抽象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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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不仅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间、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也均互有继承权,该规定直接突破了世界通行的继承权仅在血亲及配偶范围内的传统基础。无论从继承权产生的基础,还是从姻亲继承产生的源流上分析,我国基于赡养扶助行为授予姻亲继承权都是对继承权基础的直接违背,也是对现实生活中民众继承习惯的背离。通过对姻亲的赡养扶助行为与继承权关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路径与渠道对其实施赡养扶助行为后的权益进行补偿,始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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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义务。通常在理论上又根据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将亲属具体分为配偶、血亲与姻亲。其中的姻亲,顾名思义,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当然,配偶是被排除在外的。姻亲又往往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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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自然直系血亲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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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关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与质量,牵涉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理念传承与制度完善。若要编纂具有本国特色与本土情怀的《民法典·继承编》,则需关注继承民俗与继承习惯,回应继承需求与继承关切,借鉴域外继承立法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走向。继承立法并非仅是单纯的制度架构与模式选择,而是融合了理念、传统、希冀、情怀的价值抉择与利益博弈。故《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即通过编纂定位,实现功用价值、追求内在价值;通过争议抉择,拓展法定继承顺序、调整直系姻亲的继承地位;通过制度补益,修正继承行为、更新继承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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