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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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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按法定程序审查后批准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但由于在专利局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的审查。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为避免公众受到这些“专利权”的约束,各国专利法都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利益。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大幅度增长  相似文献   

2.
一、案例介绍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并且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是一篇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2是一篇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实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4.
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复审决定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下称“请求人”)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曾发生过法院拒绝请求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理由是:请求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所涉及的专利权无关,与被诉的决定没有直接的、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5.
专利无效宣告提起主体的任意性导致近年来“稻草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频繁出现,一些人出于进一步便利程序的考虑,甚至会在“稻草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签其姓名获得委托书。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无效宣告请求时对无效请求人的委托手续仅作形式审查,因此很难发现这种情况,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有必要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冒签无效宣告请求人姓名对无效决定效力的影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相似文献   

7.
1992年9月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冲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响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并保留了原有的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①现行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的撤销和…  相似文献   

8.
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在1988年7月14日第7号无效审查决定中宣告了一件本可以判归双方共有,但由于共有人协商不成,导致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对这样的结局,一般人大多会表示遗憾,专利界人士则称之为“同归于尽”。笔者也同样认为权利之争不应导致技术本身的专利性被否定,从而使专利局对该申请案的审查工作全部付诸东流。就是复审委员会作出这样的无效决定,恐怕也是再三让当事人双方协商,最后不得已而为之。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理下述两类案件:一是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二是专利权被授予后,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从1985年年初组建到现在已经三年。在这三年里,不仅从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调配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而且已经受理审结了一批案件。下面就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一简单介绍和分析。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宜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实践中,对此条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将不再进行审理,即不再审查申请人提出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或者该专利是否具有  相似文献   

11.
一、引言 2012年11月19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发明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2130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21307号后决定.  相似文献   

12.
《工业产权》1988年第4期“无效案件审理中专利权人期满不答复的法律后果”一文谈到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理解:1.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将不再进行审理,即不再审查申请人提出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或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而径行宣布该专利权无效。2.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按法律规定,应仅仅视其为无反对  相似文献   

13.
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1):40-48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①专利权人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的提出山东威达机庄工具集团总公司于 1997年 3月 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 ,1999年 6月 2 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 0 0 0年 8月 1日 ,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 3月 2 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 ,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并作出第 35 2 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  相似文献   

15.
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在2001年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作为审理中心,只是审查两个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合法性,法官应避免对专利的创造性和商标的显著性直接作出  相似文献   

16.
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据用来否定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对于多种证据类型的专利法公开属性已有案例或者文章论述1,但是,笔者尚未看到涉及投标书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文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请求人以投标书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本文将结合该具体案例,讨论一般情况下投标书的专利法公开属性。一、案情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甲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其中一项无效理由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依据的对比文件为一份投标书。该投标书封面标题为“***项目投标…  相似文献   

17.
1986年11月22日,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一件关于一种糖果的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案件,申请人提出复审的原因是该申请经形式审查,被专利局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食品不授于专利权为理由驳回了。申请人请求复审的理由主要是:①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糖果的造型和色彩,不是糖果的成份,构造。以食品不授予专利权为理由驳  相似文献   

18.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 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 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但是,无论  相似文献   

19.
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辽宁省专利管理局的邀请,于1996年7月2日和3日在辽宁省营口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厅审理了营口市橡胶布件厂请求宣告专利号为93228098.6的“热风用耐磨弯头”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和营口市机电设备新技术研究所请  相似文献   

20.
一、案情介绍 A为某压型板抗风卷帘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2年5月28日B公司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以邮寄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1-4),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2年7月10日向B公司发出无效受理通知书,2002年8月9日B公司又向专利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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