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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天津市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集约水平以及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等方面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亟待改革。文章针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土地利用制度、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改革建议和制度保障措施,以期有助于推进土地管理制度的合理运行,并着力解决土地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理论和对策性参考。  相似文献   

2.
1978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创新一直没有停止过,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户替代生产队与合作组织替代农户并存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绩效为论证制度为什么重要贡献了经验证据。本文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截取土地家庭承包制、土地流转制度、土地股份合作制等三个断面展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的概貌。文献研究表明:(1)不论土地国有化、私有化还是集体所有完善论,一致认为明晰土地产权是前提,但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民长久不变并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符合中国经济渐进转轨的路径依赖要求。(2)生存危机和自发演进为土地家庭承包制变迁和创新为什么会发生提供了生动的经济学解释,而博弈、政治参与及意愿等为土地家庭承包制如何变迁与创新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经济学解释,但应注意土地制度呈现地区差异性与多样化创新的同时,也存在地权不稳定性及福利保障化锁定等问题。(3)土地承包权流转和土地调整是边际意义上的制度变迁,有或多或少的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作用。以土地流转为中介形成的土地股份合作,是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稳定和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而出现的合作组织替代农户的制度与组织创新。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这一基础制度目前是不可动摇的。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应该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中土地发展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亮点在于打破了政府的征地垄断权,农民集体可依法享有土地发展收益。这一新政策为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给予农民集体的土地发展收益更加稳固确定的保护,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中,立法者有必要将土地发展收益上升为农民集体的土地发展权。同时有必要将农地转用审批制度与土地发展权制度结合,以实现保护农地与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收益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5.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之一。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一个方面,亦应遵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同内容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土地流转应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归于无效。合同履行中单方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为土地流转的违约情形和合同法定解除事由。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土地流转不仅会引起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重合,而且两种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亦存在重合之处,这时应优先适用行政责任。司法实践中宜对土地用途管制作适度的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出现大量土地利用人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事实证明,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运用传统的命令和控制管制方式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由于土地利用行为与激励性规制法律具有制度契合性,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市场为导向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立法应当注重运用土地产权交易、财政金融及契约管制等激励性管制模式,使土地利用人自觉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法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土地利用人规避法律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发生。  相似文献   

7.
土地租赁是各国在实现土地所有权和利用权在经济性上的分离所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是由于初期我国在制度设计上主要采用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因此,有关土地租赁的方式虽然近年来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它毕竟还是一种新的制度,有关租赁与出让的关系、适用的范围、租金、期限、土地租赁权的转让和转租以及地上改良物的补偿等问题均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试就这些方面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8.
土地立法的理念追求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通过有序规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立法,依法保障和推进国家的整体发展,渐成各方共识。为此,需要从理念追求和制度构建上,对我国今后的土地立法作出探讨:从土地及土地立法之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人为本、切实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塑造政府服务等具体事项上,构建制度,完善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9.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以其不可比拟的先进性,对建立、完善我国土地市场秩序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从多年的实践看,这一制度的实施还存在现实的问题.笔者对这一命题的评述,旨在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从而在理论上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提供更为广阔深远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在土地管理方面,美国的土地使用管理体系、土地规划制度及规范土地使用的联邦及州法律颇具特色。尽管中国和美国的城市在规范土地的使用方面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是,其规定所依据的前提以及规定的具体实施则有很大差异。毋庸置疑,借鉴美国的土地管理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规划制度、环境评价制度,合理利用、开发土地,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11.
建筑物所有权须以土地权利为其正当根据。土地权利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是国有土地租赁权。物权法第142条的但书内容应当指国有土地租赁权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市政公共设施所有权、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都应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正当根据。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于现行法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了较短的期限,客观上会造成其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恒久性之间的冲突。而国家所有权优位等理念使得我国现行立法以“无偿收归”国有的方法解决这一冲突,这很不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本文从传统“越界建筑权”及“主权利与从权利”的理论出发,提出了建立“法定续约权制度”以解决这一矛盾。  相似文献   

13.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设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本是一种民事行为,其设立采取有偿还是无偿方式本是权利人的自由。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采取了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设立方式,并一直无偿使用,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被异化,既限制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又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在我国市场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推动下,宅基地利用必须符合效率原则和城乡平等原则,应恢复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的私法性质,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宅基地的市场化配置,从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以及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经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本质上是属于土地使用权,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不得抵押,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就基本上禁止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5.
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表现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在权利形态上表现为建筑物基地使用权和附属基地使用权 ,从主体形态上表现为基地地表及其上下空间利用权 ,主要包括屋顶平台空间利用权和地下空间利用权 ,各种权利均有其特定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相似文献   

16.
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做了探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其变卖所得中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属于国有财产,其他部分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政策性破产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无论是否设置抵押,其变卖所得均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是不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破产企业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相似文献   

17.
农地使用权的界定及转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决定了其必须物权化为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在确立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 ,允许农地使用权转让。  相似文献   

18.
土地租赁论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已成为事实,但如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方式。实践中往往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为辅的模式,但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理论的形成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土地租赁,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抛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论,采用土地出租的理论,避免重复立法。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当前土地的稀缺、地价的飙升、耕地保护红线的背景下,向大海要地成为时尚.民间资本填海造地与政府填海造地有根本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问题较多,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海变地”过程中的权证转化问题.既然有法律允许甚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填海造地,就应当保障其权益,考虑其创造的增值价值,并在专门的填海造地法律中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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