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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登记形式主义会导致买受人的未登记状态,进而产生许多未登记买受人的法益保护问题。物权的期待权是法学界提出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之一。在韩国民法体系中,这样的物权期待权是否反于物权法定主义,跟既存的物权变动理论能否共存,这是首先要探讨的问题。其次要探讨的是未登记请求权者的法律地位、登记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以及中间省略登记等的解释论的法益实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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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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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探讨特殊动产的范围和划分标准入手,在分析我国现行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登记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冲突、汽车登记效力不明等不足,并进而提出了明确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建立物权登记请求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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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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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此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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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请求权的债权进行保护,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对预告登记所的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预告登记的法律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整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我国《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生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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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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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使得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并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有良好的制约作用。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本文通过和国外的立法的比较,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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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证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4):11-15
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模式,仍应采取权利登记模式,同时可以吸取契约登记制度的一些优点;登记机关的设立一般以市为基础;在立法上,应明确区分土地权利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在实务中,有必要引入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同时确立登记机关和专业代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和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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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视角论我国的船舶物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物权登记为船舶登记的一部分,分为实体和程序上的船舶物权登记。本文在分析两者关系和我国目前船舶登记程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指出船舶物权登记的程序建制受制于实体法上船舶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应当设置与《海商法》船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相匹配的船舶物权登记程序以及对《船舶登记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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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审查和新药注册制度的链接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目前我国十分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药品专利审查和注册管理制度的不匹配,不完善.提出要将药品专利审查和注册管理进行制度链接,必须同时在专利立法中进行防范有关注册时出现专利纠纷问题的制度设计和在药品注册立法中进行有关专利链接制度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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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产生具有自发性、自觉性,商事登记规则的形成是商事交易的客观需要使然。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必定是社会生活事实需要的产物和制度的体现,法律规范应该是对社会经济事实客观的"映照,"而非主观的"塑造"。因此,对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解释不应是学术的,而应是经济的。后现代结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克服定式化思维。突破商事登记法律行为公私法性质定式的牢笼,探求其背后的经济本性,于实务更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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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的光船租赁权登记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协调,应在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增加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的条款,使我国《海商法》下的光船租赁合同不再是"私人合约",使其具有物权性的登记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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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既无可能,亦无必要。由于我国缺乏商法的传统,在商法明显的国际化与统一化的趋向下,制定《商事通则》亦是困难重重。在我国商事立法进程中,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商事登记法作为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商法营利性的核心理念,应当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在立法中应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商事主体的确认,注册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分离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责任的强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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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我国在物权变动登记规则的问题上实际上采取了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做法,但其立法理由经不起推敲。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及其背后所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物债二分的五编制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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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行为,更进一步说商事登记行为在一般行业为行政确认行为,但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风险大对公众影响面较广的特殊行业为行政许可行为。应从商事登记制度的目标和价值入手来界定商事登记必要记载事项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商事登记的效力也因主体不同、登记事项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