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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十七周岁)于2006年4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伙同李某,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劫取路人财物,数额较大。赵某于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赵某归案后,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在逃的同案犯李某居住在本市东丽区大毕庄一带,但由于提供地址不准确,公安机关未能据此抓获李某。2006年10月,正在被羁押的赵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其舅舅王某认识人多,有能力打听出李某的下落,要求侦查人员转告王某,帮助抓捕李某,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某的联系电话。后王某经查访,得知李某正在河西区一家超市打工,遂告知公安机关,并提供该超市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于2006年11月抓获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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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9年7月,赵某家中被盗,被盗现金3000元,当时即向110报警,并把王女当作犯罪嫌疑人报告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王女,由侦查员李某对王女进行了讯问。由于王女不足13岁,李某以王女不足刑事责任年龄而停办了此案,并对受害人赵某讲,王女已经供认了犯罪事实,受害人赵某可向王女之父以下简称王父请求返还财产。后来,赵某多次向王父讨要,王父认为,女儿是否盗窃尚不清楚,公安机关至今没有明确的结论,且公安机关对王女的讯问也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自己并不知道女儿当时是怎样的答复,且女儿因被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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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赵某,无业,以替他人讨债为生,恶名远扬。2001年2月9日,经人介绍,赵某与个体户李某相识。2001年2月14日晚,正在与白某、张某、任某吃饭的赵某,收到李某的几个传呼,称有要事相商,让赵某租车到其住处并说好由李某支付租车费用(路程大既需要2小时)。饭后,赵某与白某、张某、任某租乘云某(个体营运)的面包车来到李某住处。见面后李某却说没什么事,只是想让赵某过来坐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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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上网追逃。2013年5月23日,李某被B地公安机关抓捕,寄押于B地看守所,A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3日将其押解回A地看守所羁押。因属流窜、结伙作案,A地公安机关决定延长李某刑事拘留期限至7月2日,并于7月2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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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9年1月30日23时许,赵某酒后在某镇一市场遇见李某,遂起强奸念头。赵某尾随李某至某商店后,以买东西为由想进入商店内实施强奸,李某没有开门。随后赵某返回自己的手机店内,携带一把剪刀再次窜至李某的商店。赵某发现该商店一扇窗户未扣,遂从商店窗户翻入店内,起先用剪刀逼住李某脖子,威胁李某,不让出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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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赵某因为缺钱想骗几部手机换钱,就以送领导礼物需订购六部手机为由将受害人李某约至一大楼六楼。赵某从李某手中接过手机看后.对李某说先去让领导看看手机怎么样。可以的话就把钱给他拿来.让李某在六楼电梯门口等着。赵某假装去办公室沿六楼过道向西走,发现李某一直在后边跟着。赵某没有进任何办公室,走到楼道西头后顺着楼梯跑到大楼地下室。李某随后也追了下来,赵某对李某说手机领导没看上不要了.把手机还给了李某,并向大楼外走。后李某喊抓小偷,赵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赵某辩称其行为是诈骗.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是犯罪中止。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速解]本文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主观方面是想骗取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客观方面其虚构了送领导手机的事实,且赵某之所以将李某骗到一大楼上.一方面是为了让李某相信其确实是给领导送手机。另一方面,赵某也意图借助楼道掩护而逃窜,因此。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赵某在六楼拿到手机后.假装让领导看手机而借机想从楼梯处下楼,可见赵某就是想欺骗李某,进而甩掉李某拿走手机.从这一点可以比较明显的看出,赵某的目的就在于虚构事实进行诈骗。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是趁李某不备,拿到手机后逃跑,不太恰当。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只是将手机临时给赵某,让赵某拿手机给领导看看,李某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六部手机的所有权交给被告人赵某,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这种说法将被害人是否具有向被告人交付财物所有权的意愿作为诈骗成立与否的要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的。笔者认为,只要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即使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愿,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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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15日,原告张新发向黑龙江省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了聚宾旅店营业执照。在营业期间,张新发于同年5月14日,因为一男一女旅客填写空白介绍信而被公安局收审。同年6月7日上午11时许,男旅客李某与女旅客黄某在该店发生两性关系,黄某因李某给钱少而与之争吵。当时张新发也在场,并向李某索要10元赔款。李某后被公安机关处罚。同月另一天,男旅客王某与女旅客赵某在该店发生了两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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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6年5月22日,闫某(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日在A市某区某洗浴中心包间内,被两名男子轮奸,并被抢走一枚金戒指和手机、现金。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李某抓获。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闫某推翻原陈述,称与吴某发生性关系系自愿,与李某不是自愿,后闫某去向不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有证据表明吴某、李某抢劫过被害人的一枚金戒指,区检察院于2007年3月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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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0年2月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孙某被羁押期间,无业人员郭某冒充派出所所长找到孙某的公公李某,以能为孙某跑事开脱为名,骗取李某现金3000余元。后李某发现郭某系招摇撞骗,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与看守所管教干警崔某合谋后,由崔某利用看管监室的职务便利,将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及住址告知被关押着的孙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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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缓刑犯赵某,1984年12月8日出生(未满18周岁)。青浦区赵巷镇人,2001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闽行区人民法院少年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01年1月19日在青浦地区因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被青浦公安分局处治安拘留15天,赵某还有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青浦区公安机关认为,赵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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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某日下午5时许,李某(35岁)因宿怨,手持菜刀将张某一家三口杀死,作案后,李某潜逃至其姨妈赵某家中并将其杀死张某一家三口的事情告诉了赵某,赵某隧将其外甥李某藏至其旧家房屋内,次日上午9时许在赵某的劝说下,李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查批捕该案时,对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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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8日17时左右,赵某某(被害人赵某的姐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外地流浪人员,随身携带两把刀具,据本人说是捡垃圾时捡到的)因琐事发生争执。被李某殴打后,便给正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弟弟赵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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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6年7月,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一购房合同:李某以套为单位购买赵某商品房2套,计房款7万元。李于1996年6月12日先后五次给付现金、砖,抵房款(赵同意)计8300余元。1998年2月,赵自认房子卖得太便宜,从外地纠集孙某等四人将李某拖上事先准备的出租车,扣押至外地一招待所,途中赵某等对李某进行殴打。次日,赵某打电话给李某之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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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赵某,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国营)业务员。李某,男,某市宝山实业商贸公司(个体)经理,与赵某是夫妻关系。1995年9月的一天,李某得知赵某有一笔公款需要存入银行,便要求赵某将钱存入其朋友张某所在的某农业银行,为张某揽储,赵某表示同意,并当即将14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李某随即携带现金前往张某处,由张帮忙,将钱存入银行后,李某以该存单(活期)抵押贷款12万元。之后,李某将抵押贷款的情况告诉了赵某,赵未提出异议,但要求将存单拿回交公司做帐。第二天,李某便通过张某找关系将存单借出后交给赵某,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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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检举窝藏自己的人是否构成立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樊某故意杀死一人后,逃至其朋友李某住处。樊某告知李某自己杀死一人,请求李某让其借住以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李某应允。樊某在李某处借住两晚后,因仍觉得不安全,离开李某处逃到外地。在外地流窜数日后,经过思想斗争,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樊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杀人的事实经过,但开始时隐瞒了被李某窝藏的事实,数日后方将李某供出。公安机关遂以窝藏罪将李某逮捕。公安机关事先不知李某窝藏樊某这一情节。评析樊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李某窝藏自己的情节是否构成立功,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樊某的行为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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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李某3人与赵某于2003年11月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各方共同制定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赵某为该公司的负责人。在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期间,公司经营一直亏损,股东从未分红。张某、王某、李某认为公司创办以后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却未向股东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查阅,因此对公司亏损事实表示怀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