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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11年1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慰问安溪县人民法院干警时,专门视察了缓刑回访考察办公室,听取缓刑考察工作机制建设的情况汇报,充分肯定缓刑考察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马新岚院长指出,  相似文献   

2.
随着教育刑思想理论的兴起,刑罚经济性原则的普及,缓刑这一刑罚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在西方各国得到了蓬勃发展。而在我国,尽管刑法对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作了列举,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行为控制方面的规定,而对于促进缓刑犯在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却没有;加之我国缓刑考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任务繁重、工作头绪多、缓刑考察力量薄弱,一些破产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使得我国目前对缓刑犯的考察实际是一片空白,造成法院判决缓刑后“一缓了之”无人管的现象,缓刑实际成了“免刑”,这样的缓刑,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  相似文献   

3.
建立缓刑担保制度的若干设想钟心廉本文所称的缓刑担保制度,是泛指旨在实现对缓刑犯的教育改造,确保缓刑考验有效实施的各项考察、监督、约束制度的总和.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缓刑犯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于以考察.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以...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首先,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使得缓刑犯的考察措施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缓刑犯必须遵守以下四项义务:一是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从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规定来看,本身存在着不一致,即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6.
宋刚 《天津检察》2010,(1):22-25
缓刑制度因其轻缓性,开放性的特点适应了刑罚缓和化,社会化和非刑罚化的改革与发展的趋势,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本文将在考察缓刑制度的超源,分析缓刑制度的优越性的基础上,通过与缓刑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比较,对我国大陆刑法中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与设想。  相似文献   

7.
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伟 《河北法学》2006,24(7):108-114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通过从立法上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技术上,通过确立缓刑适用前的再犯预测制度,可以更加客观地考量被告人是否具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使缓刑的适用更具科学性;从适用程序上设置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增加缓刑适用过程的透明度,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暗箱操作",有利于将缓刑的适用置于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体现出法律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在对缓刑的考察监督方面,首先,通过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督考察的主体,以弥补当前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监督考察主体无力对缓刑人员监管的不足,还可以做到权责分明,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落到实处;其次,确立缓刑指示制度,完善监督考察的内容,可以使监督考察有的放矢,缓刑人员亦有明确的目标与行为准则;最后,将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是完善监督考察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真正实现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必要保障.建立一个缓刑制度的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8.
试论缓刑的撤销条件张振高,张林堂,张淮宁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相似文献   

9.
试析撤销缓刑条件的立法完善潘家永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缓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对符合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缓刑后,都能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但长期以来,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是“判与不判一个样”,为探讨这一说法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帮助其悔过自新,消除社会上对缓刑执行方式的误解,我院于2005年6月底开展了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回访考察。  相似文献   

11.
随着缓刑适用率的逐渐提高,缓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如决策程序透明度不高、考察机制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应予以重视。文章从基层法院适用缓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检察机关加强对审判环节中法院决定适用缓刑的监督的方法途径。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节点即加强法院适用缓刑的监督,事前监督即延伸事前监督,增设有检察机关参与的缓刑听证制度;事中监督即重视事中监督,发挥检察机关缓刑量刑建议的作用;事后监督即强化事后监督,对适用缓刑不当的判决适时进行抗诉,使缓刑制度能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发挥。  相似文献   

12.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构想与司法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胡学相 《现代法学》2004,26(2):78-82
在我国 ,缓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在立法上 ,关于缓刑犯的实质条件及考察机关的规定 ,存在着制度缺陷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未予以适当的倾斜 ,也未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落实情况较差 ,机构和人员不到位 ,监督系统不健全 ,管理失控 ,现行的监督考察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上述问题 ,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和缓刑保证金制度 ;人民法院应把好判决关 ,同时加强对缓刑犯的日常考察和管理制度 ;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  相似文献   

13.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缓刑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结合世界各国有关刑事立法,从缓刑的适用条件、监督考察、撤销、法律效力及其后果等方面加以探究,以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14.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制度是一种经济、合理而富有实效的行刑制度,是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并保持比较高的适用率,但我国缓刑的适用率低且无法有效执行。完善我国缓刑的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缓刑制度的性质;细化缓刑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树立管束与教育并重的科学行刑观;培养专业化的非监禁刑执行官队伍;丰富缓刑制度的考察内容,使缓刑考察立体化。  相似文献   

15.
保护观察制度与缓刑、假释的考察监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外国刑法上的保护观察制度与我国刑法中缓刑、假释之考察监督具有一些相似之处。本文介绍了保护观察制度 ,对其与我国刑法上缓刑、假释中的考察监督进行了比较探讨 ,指出我国缓刑、假释之考察监督的缺陷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汤頔 《法制与社会》2010,(21):262-263
本文主要从中外横向比较的角度,按照执行前提、考验期限、考察主体、考察内容、缓刑的撤销以及制度的完善六方面对缓刑的执行进行了阐述、比较、分析,最终目的是借鉴国外对缓刑执行的先进规定,进而完善我国法律对缓刑执行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条件比较原则、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偏多、缓刑监督考察流于形式等问题,制约了缓刑效用的充分发挥。解决缓刑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具体规定缓刑条件,调整不同类型犯罪缓刑适用比例失衡的现状,创制新的刑种以缓解缓刑适用压力等,应当是缓刑制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非国有民办、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同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其当然适用缓刑制度。单位构建缓刑制度能够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合规所能激励的范围以及延长单位可实施企业合规的考察期,实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发展。现行缓刑制度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所构建,其与刑事合规基础上构建的单位缓刑在适用原则以及考察标准上并不兼容。基于合规激励的特殊性以及现有考察标准,对单位实现特殊预防存在冲突,须另设单位缓刑制度。针对现有理论困境,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坚持缓刑与刑事合规结合的特殊预防目的,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应当构建独立于自然人缓刑的适用前提条件以及考察标准,以实现单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19.
在缓刑罪犯的考察责任主体上,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则规定: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笔者认为,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应尽快作出与刑法相一致的规定,否则会存在如下弊端:  相似文献   

20.
田斐 《法制与社会》2013,(13):165-166
本文主要论述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国非监禁刑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管制和缓刑执行中的历史问题和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后管制和缓刑的执行问题两个方面。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罪分子的考察往往流于形式。刑法中无明确规定怎样落实考察,直接影响到考察措施的实际落实和考察的实际效果。禁止令的具体内容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关联,同时要考虑到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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