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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过分强调开庭审理 ,忽视审前准备 ,导致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界限不清 ,功能错位 ,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确立 ,诉讼代理制度发展不充分等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 ,应当在此基础上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构建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 ;设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 ;合理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使当事人真正成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 ;严格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审理前的准备是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在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审理前的准备程序非常重视,许多国家都作了详细、严格地规定。目前,我国审理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明显不足,对法官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影响。我国应当由专门的法官负责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立独立、完整的审理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3.
关于预决事实在后诉中的效力理论基础,主要有三种:既判力、争点效和事实证明效理论。我国应当采纳哪种理论,学术界分歧严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出制定主体在上述三种理论间摇摆不定、难以抉择的心态。鉴于三种理论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且无法将各种理论优点集于一身,综合权衡,我国未来立法还是应采纳争点效理论为佳。  相似文献   

4.
审理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阶段,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能够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在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审理前的准备程序非常重视,许多国家都作了详细、严格的规定,美、法两国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做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完善制度保障,包括强制诉答制度、诉讼失权制度、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另外,法官释明对明晰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及其诉讼目的,促进诉讼适当解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6.
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诉答程序具有确定争点、防止诉讼突袭并开示事实与证据的功能。应将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定位于被告的权利。在我国,被告不按时提交答辩状的不宜采用英美法系“不应诉判决”的制度。考虑到被告提交答辩状,对充实审前准备程序,避免诉讼拖延具有重要意义,应从制定设计上鼓励被告按时提交答辩状。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的初期尽可能提出全部的攻击防御方法,并有助于简化和限缩争点,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规范起诉状与答辩状的记载事项。  相似文献   

7.
开庭审理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民事诉讼程序及保证司法公正的中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第一审开庭审理规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第二审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在“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了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原则。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又是终审程序,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至关重要,两者在开庭审理中的具体操作规程不尽相同。如何使第二审开庭审理充分体现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一个中心(公开审判)、三个强…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利于争点整理和证据收集,防止法庭中的突然袭击,最终有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明确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建立审前会议程序,赋予法官释明权等一系列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9.
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模式转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改革应当贯穿当事人主义和集中审理主义两项基本原则,同时应当确立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审前会议等各项制度和程序。  相似文献   

10.
比较研究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助于更好地认识、改进本国的法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事诉讼都将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活动也由偏重开庭审理转向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审前准备程序,导致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无疑有助于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确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闫顺强  陈世勋 《工会论坛》2005,11(6):100-101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重新探讨已进入紧迫性阶段。来源于司法层面、现实层面等多方面的压力,已使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应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与受理”与“审理前的准备”两个阶段合并,设立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其内容包括起诉与受理、证据交换、审前会议等。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是基于案件在当事人之间非经充分准备不进入法庭审理的构想,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我国应从程序入手,重新构建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使案件真正做到繁简分流,达到“精审判”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都给予很大关注。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相比而言有着独立的程序价值.在程序功能上也与庭审程序不同。通过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功能分析,笔者认为其功能可以分为核心功能和具体功能两个层次。核心功能包括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促进审前纠纷解决两方面:具体功能包括争点的整理固定、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固定、促进和解、抑制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诉累并降低诉讼成本等。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所谓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化,证人  相似文献   

15.
庭审质证是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强化改革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以突出公开审判和强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作用为核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得到司法界的认同。然而法学界对庭审质证理论的研究和司法界对庭审质证方法总结甚少,这不利于司法工作者统一认识,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笔者拟就此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庭审质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允许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新《民诉法》改进了民事诉讼制度,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庭审质证应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方式组织诉讼参加人对同一事实所争执的  相似文献   

16.
民事审前程序是从立案之后到正式庭审之前,具有梳理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等功能的程序。审前程序与繁简分流具有高度同质性,且审前程序在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审前程序之庭审准备和繁简分流的应然功能,理应对其程序规则作系统研究。完善诉答程序以及举证期限的配套惩罚措施,设立针对审前会议阶段的和解、调解程序,借鉴美国审前程序中的“不应诉判决”“审理前裁定”等有益经验,设置专门的法官处理审前程序等举措是系统构建审前程序的可行出路。  相似文献   

17.
就审前准备程序而言 ,世界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但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现状看 ,民事诉讼活动已从原来偏重开庭审理而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 ,所以 ,对审前准备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应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我国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的专业特性要求其审理程序能与之适应.海事诉讼程序具有许多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和制度.海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是民事审前程序的核心程序,承担着防止诉讼突袭、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但尚存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配置不科学,与程序本位理念相背离和缺乏程序制约机制等诸多问题。应重新定位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合理设置多样化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强化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通过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向很少,民事诉讼上对特别程序的研究也很不够,遗留了许多理论与实际问题。随着《民法通则》的实施,通过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日趋广泛,因此有必要对特别程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特别程序案件的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有四类:即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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