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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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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课堂言语交往的社会学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学生课堂言语交往的社会学研究刘云杉,吴康宁,程晓樵,吴永军一、目的与方法学生课堂交往是教学社会学的重要范畴乃至核心范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课堂教学过程也可视为学生课堂交往的过程。这里所说的“学生课堂交往”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课堂中学生相互之间的...  相似文献   

2.
目前对英国小说家弗吉尼亚·伍尔夫的双性同体理论的争议大多局限于科学归纳的方法,忽视了其中的交往与对话性。若以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参照系,则可以看出双性同体所体现的是一种交往行为,它作为一种具有不确定性及对话性等特点的"活"的主体,与其内部及其他主体之间存在着动态的交往关系。对于当前思维范式与批评方法来说,运用交往行为理论来研究双性同体,可以推动传统的批评模式走向重视各种话语交往的语境批评。  相似文献   

3.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  相似文献   

4.
陈英 《研究生法学》2010,25(4):1-29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级呈逐步递增状态。最后,本文从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困境出发,指出转型中国社会,同样遇到了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无论是国家法体系,还是“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只有充分恢复交往理性,重视法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才能建构起具有整体性意义的、健康平衡的社会调控体系。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如学者们所例举的行政指导、气象局定期发布天气预报这一针对特定事项的服务性事实行为;行政主体违法使用警械针对特定人实施的侵犯人身权的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号召群众扑杀狂犬以及在公共场所巡视检查等履行其职责中的事实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等履行外部法定程序中的事实行为;保管扣押物品、对行政案件的合议、撰写法律文书等履行内部法定程序中的事实行为,等等。但这些行为在传统的法学著作中,以其不发生法律效果或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而没有…  相似文献   

6.
以主体间性重构教育过程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主体间性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人的主体性.教育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必须置于主体间性的视域中进行考察.主体间性要求的教育过程是一种"主体-客体-主体"交往实践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学生既是占有教育内容的主体,具有主体性,又是师生交往的主体,具有主体间性.  相似文献   

7.
申红敏  张亚洲 《法制与社会》2011,(28):244+248-244,248
在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律课中,多媒体教学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加法律课堂的信息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可以促进学生良好品德的养成。在中职法律课堂中,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时要做到:选择的材料准确而且有针对性;课堂要设计的符合艺术性;选择互补的教学方法;同时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被赋予极其丰富的内涵,从语词意义来看.“诚”与“信”是相通的。《说文解字》这样解释:“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但在实际使用中,它们所表达的意义又有一定的差别。“诚”是指道德主体内在的一种品质、信念,即所谓“内诚于心”。“诚”表现为真诚、诚实、诚恳等。“信”则是指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或社会整体交往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及其价值指向.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号的法律问题浅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独立人格不断增强.商号权纠纷时常出现。近几年来,我国已出现不少将他人的商号跨地区使用和将他人商号作为自己商标的案件,这些案件无疑对我国尚未建立的商号法律制度是一项挑战。对中国的商号权保护、商号的概念、转让进行法律规范,已成为我国商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德国商法中的商号,是指商事经营主体在认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即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这个概念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并不是法…  相似文献   

10.
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对合法权益保护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则表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程度,即决定了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二则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后得到补救的程度。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其局限性的,如被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只限于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主体的范围只限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这种类型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范围主要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相似文献   

11.
论损害他人商誉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损害他人商誉罪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罪过形式是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  相似文献   

12.
对行政不能行为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行政不能行为的几点思考□周涛行政活动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因客观环境的制约,未能作出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行政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以行政主体有积极动作认定为作为行为,但又不好做出判决;有的法院以行政主体未完成行政法规定行为,认定为不...  相似文献   

13.
传统警体教学往往只注重强调教育者主体作用,而忽视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这是严重阻碍警体教学改革的羁绊。实践证明,警体教学必须以学生为中心才能达到预期教学效果。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新型教学模式;创建以学生为主体的新颖教学方法;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全新的警体教学格局。  相似文献   

14.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同在民事主体进行交往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要。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来实现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保护。然而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则可能使另一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责任制度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日益加深,国际贸易往来不断加强,中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也越来越多的遇到反补贴,反倾销等法律上的难题,而中国对外贸易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新兴性决定了其在对外交往的法律应对中的弱势地位。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对"公民"的法律救助,是否可以将非自然人主体作为其援助对象,为中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提供法律支持,是改变中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弱势地位的一项可行的办法。本文在分析了法律援助对象概念,发展历史及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将对外贸易中的非自然人主体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的理念,并提出了初步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6.
“行政执法人员询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修订后的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规定首次以刑法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河私舞弊行为受刑罚惩处;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监督职权。这对全面推动严格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这一大类特殊主体的犯罪,修订后刑法只做了原则性表述,但在如何操作上,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试图对本罪具体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进…  相似文献   

17.
科学界定非法证据的内涵,必须考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背景及立法意图。第一,综观世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其立法本意均是为了限制国家刑事追诉权力、准确惩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实体公正;第二,非法证据的取证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的对象是国家追诉行为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相似文献   

18.
在研究《行政复议法》制定的有关问题中,人们总结以往的实践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成为复议的对象是重要的问题之一,关系到复议制度能否发挥应有作用。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及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类,是对行政行为的周延。具体行政行已有相应的法定文字解释,特征较为明显:其一,实施行为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甚至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单位以及个人;其二,实施行为的多数依据是法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以依据法律为主要方面;其三,行为作用的主体是单位、个人,是具体的、有形的;其…  相似文献   

19.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必须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违反说明理由义务有可能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该制度能促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为时慎重加以考虑.在理由充分时才形成自己的判断,有利于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功能,  相似文献   

20.
林兴发 《法制与社会》2013,(32):204-205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需要实现由灌输式向交往式转变,互联网为这种辛=争变提供了有效途径。本文以QQ群为例,从教学交往空间的构建、教学交往主体的培育、教学交往活动的设计等方面,探索思想政治理论课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教学交往活动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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