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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竞业禁止规则存在很多缺陷,建议引进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和最早由美国加州商业秘密保护法所确立的用于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相似规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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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秘密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它是一个企业据以出奇制胜、战胜竞争对手的法宝。保住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经营信息,就等于保住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巩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所以在市场经济下,商业秘密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开展的时间短,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普遍地认识不足,即使一些企业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往往也不知道应当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对自己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进行保护。这就使得我国商业秘密领域里,泄密、窃密的现象十分严重,极大地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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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立法机关在考虑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便对商业秘密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护。但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了解国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状况,对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环境中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的商业秘密,在经营中合法的使用许可合同,在合营企业中合法使用技术转让合同,防止泄密和被窃密,维护企业合法权利都是十分有益的。商业秘密作为人类脑力和科学活动的成果,具有某种财产的属性。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斯·昂科维范把商业秘密看作是“公司财产,它是有价值的,因此要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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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我国也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是将商业秘密保护置于竞争法体系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已无法适应我国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故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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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制度在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没有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企业收集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集合,通常都落入商业秘密法上的“经营信息”范围。即便数据条目为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妨碍该数据集合整体上被视为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构成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在判断数据集合的秘密性时,应区分数据条目与数据集合。数据条目来源于公共领域,并不妨碍数据集合整体上具有秘密性。网络平台通过前台向公众提供的数据集合条目,使得数据条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过,网络平台后台存储的受访问密码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数据集合整体或其实质部分,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公众破坏该后台保密措施直接获取该数据集合整体内容,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沿着这一解释思路,大多数企业数据集合都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外,类似日本那样进行“限定提供数据”的平行立法,叠床架屋,没有必要;不区分公开数据与秘密数据的统一数据产权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更合理的选择是回到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可能的公开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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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洪艳蓉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1)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在保证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中的作用不断攀升,成为企业制胜的法宝。但商业间谍的出现,猎头公司的挖墙角行为及企业人才流动的频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或助长了秘密信息的泄露和流失。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商业道德,促进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平衡企业与员工利益,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都予以重视和保护。我国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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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刑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或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进行处罚,这在当时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修订后的刑法为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专门的武器,但是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同一些犯罪相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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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我国涉密罪中是一项较为严重的罪名。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已经出现了新的特征,而且还在不断的增长中。本文阐述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最后以实例阐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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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旦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6):19-21
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知识产权法中举足轻重的法律 ,许多国家对此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国正处在新技术革命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 ,既要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又要结合国内的司法实践 ,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明确保护的范围 ,以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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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积极作为的义务是指律师在依法执业的活动中,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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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商业秘密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保护商业秘密等非公开性知识产权已成为关注的热点。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强化司法保护手段,对维护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都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对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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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迅猛发展,商业秘密保护作为技术进步保护的最前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和青睐。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被轻易泄漏,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现行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文分布于多部法律及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尚未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初步形成基本框架但仍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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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商业秘密是继专利、商标、版权之后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视为企业的生命。同时,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也被看成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因而为各国政府和投资者所普遍重视。然而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一方面,使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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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对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承担,往往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存在。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我们可以看出,员工的保密义务是一种合同上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通过合同规定,则一旦员工离开企业,就不承担保密义务。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秘密。根据此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没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应承担法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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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贸易发展迅速,逐渐成为经济贸易大国,由此衍生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也逐渐增多。商业秘密泄露能够造成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在国际贸易经济中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通过实例说明国际贸易中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进行商业机密的概述,分析商业机密泄露的主要途径,并提出了如何进行商业机密的保护的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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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辩护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悉上述内容,无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还是执行职务后,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但是,对于律师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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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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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区别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相互重叠,难以区分的情况,这一点在力拓案件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本文在分析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异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了完善我国《保密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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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科学的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竞争的激烈,这种无形的财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今,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对这方面起步比较晚,因为我国一直以来都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漠视个体的私立性,所以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比较薄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