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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江西省婺源县某民办中学于2002年7月20日与被告江某(同县另一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被告江某到原告方担任某学科骨干教师。享受四级十二类教师待遇。年总收入不低于22000元;从被告受聘之日起。合同期内由原告每年于9月10日前支付被告学科骨干津贴15000元,9年共计135000元;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告单方终止协议,必须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年未能实际履行,仍在原校任教。后经协商。双方将协议的履行开始期限推迟一年。即变更为2003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期。协议变更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0元和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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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A公司为某投资有限公司。陶某为A公司员工。双方签有1998年7月20日起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陶某担任市场发展部主任一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至2002年7月19日。续签合同中约定陶某月工资为5167元,服务满一年后可以享受带薪假期。2000年11月,A公司委派陶某至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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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某在某公司上班期间遭遇了工伤事故,后来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元。可是,除了一开始支付的5000元外,公司再也没履行赔偿协议。于是,黄某在协议履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余下的1万元赔偿款。法庭上,被告以原告未经仲裁程序及仲裁时效已超过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黄某工伤事故赔偿款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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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地位及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这是今后人民调解协议的依据。其对促进人民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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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于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限性的影响,在我国息诉止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受到制约。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限性问题,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限性问题:一、法律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没有发生质的改变。二、从制度设计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上来讲,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三、司法确认制度的启动条件限制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机会。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结果限制了人民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途径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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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指的是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在息讼止纷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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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两年前,刘某因购买农用车跑运输缺钱,就找到同村家境富裕的陶某借款,同时请我出面担保。碍于情面,我就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字。借款协议内容是:陶某借给刘某人民币1万元,期限2年,刘某不能偿还借款,陶某可以要求我无条件偿还,如果我无财产偿还,陶某有权将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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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规范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人民调解这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草案以宪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行以来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系统规范了人民调解的组织、人员、程序、协议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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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贤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视察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代表们实地察看了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头桥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奉城镇戴家村人民调解室以及奉城镇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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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与效力已为法律所明确界定,法院调解协议、仲裁调解协议及其他调解协议的定性则争议很大。调解协议皆应定性为合同,现行法律赋予法院、仲裁调解中当事人的反悔权不影响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以附条件合同来代替法定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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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付款准备买下他人二手房独家销售的房产商,却又反悔不愿再履行买房协议,导致他人的二手房价格大幅缩水,比原价下跌10.13万元。为此,法院在判决该房屋委托销售协议书终止履行的同时,还判决由上海华粤房产经纪公司赔偿刘先生房屋贬值差价款10.1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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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多月来,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参与调处医患纠纷23起,全部调解结案,涉及金额近百万元,涉案单位和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日前,安徽省宿松县华阳河总场华总医院负责人夏某、居民潘某满意地从宿松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到了宿松县人民法院对其医患双方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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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向我借了4万元钱用于创业,后一直不还。我起诉后法院判决胡某归还我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4.7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某仍不还钱。我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胡某与我达成和解协议:我放弃法院判决给我的利息5000元,胡某分4次归还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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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原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