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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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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判决或调解作出前,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财物或为一定行为,以摆脱原告生活、生产经营暂时困境的一种制度。民事诉讼法第97、98、99条对先予执行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仅就先予执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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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许撤诉,必须继续诉讼程序,直至以民事调解或判决方式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应依此方式结案,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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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浅谈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问题●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姜春兰一、充分理解和认识先予执行的意义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对某些案件作出裁决以前,责令被告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裁定被告立即实施、停止某一行为以满足原告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以使其合法权益免遭进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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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作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程序性的裁定,与试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给付制度的性质基本相似,两者都是以维护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利益为目的,解脱陷于生产、生活困境之中的原告,并在一定程度上预先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先予执行与先行给付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扩大了先行给付的范围。先行给付是试行民诉法规定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中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等生活方面的问题而设立的,仅局限于财物的给付之诉。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责令被告给付一定的财物。而先予执行,除了在财物给付内容上增加了医疗费用外,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解决一些企业法人的急需,还包括因“情况紧急”可以先予执行的一定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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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EFDISCUSSIONOFIMPLEMENTINADVANCEINCIVILACTION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98条规定了对某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但实践中.人们对此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很大差异。为了准确理解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笔者抒一管之见,以期达到这一效果。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前,为了解决权利人(即下告或债权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裁定义务人(即被告或债务人)先行交付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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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行政诉讼法对先予执行没有只言片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需要适用先予执行时,皆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有一定特殊性的,具有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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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适用中的几个问题王树岭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为了及时地解决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急需,经常采用先予执行措施。但是由于立法方面存在的某些欠缺,加之理论上对先予执行问题研究得较少,致使人们对先予执行的法律要件、标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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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依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裁定被申请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以解决当事人生产或生活急需的一种制度。它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措施,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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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浪 《人民司法》2011,(18):108-109
【裁判要旨】先予执行是法律为维护特殊主体的迫切利益,缓解其经济困难,维持其正常生产、生活所设定的一项特殊制度。尽管民事诉讼法未对实施先予执行的次数进行规定,但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先予执行应可以重复适用。  相似文献   

10.
判决不应随意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刘如谦目前,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发现有些人民法院作出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以下简称超判)。这种“超判”是指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未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受诉法院却作出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的判决结果。如某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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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如其坚持抗诉,人民法院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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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立法机关为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不足而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创设的一种全新的、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相平行的诉讼制度。其法律属性既不同于财产保全 ,也有别于先予执行 ,具有相对独立性。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具有类型化和普适性的意义 ,可以广泛地适用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纠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其他侵权行为案件。建议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 ,增设“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这一独特的诉讼救济手段 ,并且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并列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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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反诉的基本概念 民事反诉,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反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民事反诉的概念并没有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还有的学者认为,反诉是指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的定义都不够准确、全面。民事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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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就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谈几点粗略的看法。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督缺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监督的若干司法解释.将审判程序中的调解、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执行中的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导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存在严重缺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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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协同原告共同参与民事诉讼全过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能最终得到法院的确认、支持,达到胜诉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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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分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被告承担。在民事诉讼中,谁请求什么,谁就应当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首先应当负举证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被告却没有提供或者提供不出足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才能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否则,原告将败诉。被告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所主张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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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因法律规定过于疏简,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民事撤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以原告自由处分原则为基础,着眼于原告撤诉权与人民法院审查权的平衡,实现对原告撤诉权与被告合法权益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从撤诉权的行使及其时间,不准撤诉的范围和撤诉裁定的方式等方面对民事撤诉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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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权属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抗辩是指被控(被起诉)方当事人不接受控告(起诉)方当事人的诉讼事由而作出的反驳与拒绝。它是被控方对付控告方最基本、最常用的诉讼手段,是被控方维护、争取民事权利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要求被告就此承担民事责任时,有些被告会以原告不具备这一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或者不是这一民事权利之合法所有者等理由进行反驳,以削弱或是抵销原告对自己侵权一事的控告及主张。这就是权属抗辩,简言之,以“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为由的反驳就叫权属抗辩。广义的权属抗辩除了指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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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以不法手段使被告打下“借条”一张。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借款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被告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提出抗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检察机关也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再审期间,被申诉人并未提出撤诉。但不久,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因原告(被申诉人)撤销其原诉讼请求,属合法处分自己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请问: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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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其抗诉亦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种监督是案件终结后的“事后监督”。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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