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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授权行为是整个代理制度的核心,而授权行为的性质问题更是核心中的核心.代理授权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直接决定着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动能否对授权行为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无因性理论下三方的利益格局及其与表见代理制度替代的可能性,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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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权的发生原因,是代理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是事实判断问题,授权行为区别于基础关系,并不是基础关系的外部表现,其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价值判断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角度出发,我们应在代理制度中坚持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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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论及的代理授权无因性原则,以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分离为主要内涵,与我国学者所构想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瑕疵不影响代理授权行为效力的无因性大相径庭。代理授权行为并非给予行为,不能类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将其无因化有悖于社会关系的正常逻辑。代理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在内容上虽可以分离,但是在效力上具有牵连性,基础关系上的效力瑕疵会导致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由此所形成的权利外观,应当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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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理上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认为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而“双重要件说”不仅要求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而且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二者缺一不可。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倾向于“单一要件说”,而实践中又偏离“单一要件说”倾向于“双重要件说”,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现代民法中日益凸显,对“单一要件说”也是质疑不断,而“双重要件说”更加符合社会现实,似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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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加以比较,试图从两种理论的发展渊源、适用范围、价值取向及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功能是否有可替代性等几个方面,来说明前者的繁荣兴盛,而后者却日趋式微的奥秘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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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权行为无因性的提出 代理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质是代理权的授予。公证委托,从形式上属于委托代理,性质上属于意定代理.其取得依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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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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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表见代理,但理论及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以求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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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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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表见代理制度存在功能性重叠。授权行为与其基础法律关系可以区分开来,但不应当无因化。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结构简单、僵化,无法将恶意及有过失的相对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导致价值实现的偏离,也不能彻底排除内部关系对外部关系的影响力,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粗糙地实现保护信赖之任务。表见代理制度则是直接围绕信赖保护问题本身来进行制度设计,其法律构造极具弹性,容有进行价值衡量的必要空间,故应废弃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采授权行为有因构造加表见代理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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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我国票据法采纳。本文从理论探讨及现行票据法的得与失等方面进行分析,来推动我国票据立法,以便更好发挥票据的流通及信用功能,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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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理关系最常见的存在形式,意定代理在民商事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对于意定代理中法律效果归属的认定,首先要正确认识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但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并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代理权授予方式的不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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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首要条件。因为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而若行为人非以本人名义而为代理行为,则根本不属于代理,更无所谓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就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发生的情形有三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都可发生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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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作了有关规定,学术上对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争论仍未休止。文中分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及理由,认为“双重要件说”更为合理。结合两种学说的观点,对立法进行了评价,并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一些拙建,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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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1):86-97
代理权是否受到基础行为的影响,对于代理权的有无和范围的判断非常重要。有因无因两种解释方案的选取,需要以何者能够更好的平衡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为根据。无因性将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切断,使得相对人可以只根据授权行为判断代理权范围,极大地保护了交易安全。虽然无因性也具有诸多劣势:一方面,无因性提供的不区分的保护会将恶意相对人也纳入保护范围之中,无因性也不能对相对人的所有合理信赖都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在基础关系全部消灭或者孤立授权时,由于被代理人没有基础关系和其他法定求偿权可以借助,而只能求助于侵权法或者后合同义务制度的保护,对被代理人的保护力度十分薄弱;但无因性相比于不保护相对人利益的有因性来讲仍然具有巨大优势。在有因性和表见代理制度的组合下,不仅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以被有效替代,被代理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考虑到代理根本上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制度,有因性的选择更具有正当性。综合来看,辅之以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因性是更好的解释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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