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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3)
<正>晋政办发[2016]1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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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9)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6]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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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报》2014,(13):18-1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要求.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动机制的启动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含10%)的,启动联动机制;全区CPI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或全N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10%以内(不含10%)的,中止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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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5)
辽政办发[2011]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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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22):1+5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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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20+5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经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万州区、黔江区等11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南川区、梁平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5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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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0-34
<正>晋政办函〔202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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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1)
<正>晋政办发[2016]1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月7日印发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3]2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