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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杨雄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正>晋政发[2015]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3.
正宁政办发[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推进诚信南京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相似文献   

4.
<正>苏府办[2014]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1月6日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5.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5]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2015年11月26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查询和使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  相似文献   

6.
<正>杭政办函[2014]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2月26日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相似文献   

7.
<正>苏府办[2009]19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的精神,市科技局等部门制定了《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京民社发〔2023〕257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创新社会组织监管方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以及《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正GZ0320160087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文件穗知规字[2016]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采集、管理、公开和使用被征信人专利公共信用信息活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信用信息,现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相似文献   

10.
《天津政报》2015,(1):26-32
<正>津政办发[2014]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4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11.
<正>苏府办[2014]1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1月6日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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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17日)沪府办发〔2014〕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促进监管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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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皖政办[2018]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6月7日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信用安徽建设,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规范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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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汕科字[2017]9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10日附件:汕尾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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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5—0500006鲁食药监发[2015]4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5年11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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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210003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文件穗城管规字[2020]9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专此通知。2020年12月28日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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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温国辉2019年5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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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豫政办〔2014〕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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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11月20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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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城管[2014]11号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管局,局属有关单位:《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4年1月16日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大修(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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