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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4)
<正>晋政发[2015]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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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1)
<正>晋政办发[201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0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加快形成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推进"诚信山西"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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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7)
<正>晋政办发[2015]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促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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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3):28-31
<正>晋应急规发〔2024〕1号各市应急管理局、各省属煤炭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自救器管理工作,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4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提高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时作业人员的自救能力,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置标准》(GB/T50518—2020)和《煤矿用自救器》(GB24502—2023),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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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鲁民[2014]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和监督有关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月14日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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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2006,(14):17-1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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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4)
<正>(2014年6月17日)沪府办发〔201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线检查井盖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管线检查井盖,是指雨污水管道、自来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各类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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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8)
<正>苏府[2014]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17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优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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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121-123
<正>晋水规发〔2023〕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2月6日第35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2023年12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损坏、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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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Z3)
<正>晋政发[2014]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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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1):71-80
[2014]52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第二条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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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报》2020,(1)
正川办发[2019]68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省属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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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
<正>杭政办函[2014]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2月26日杭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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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楚政发[2014]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件公开发布)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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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3)
<正>济政办发[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含)以上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