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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2.
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3.
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4.
为贯彻保护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立法宗旨,美国法律界倾向于将住房租赁法定性为强行法而非任意法,住房租赁法中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定,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我国可借鉴美国各州的作法,在住房租赁法中增加强行性规定的分量,禁止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出租人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承租人的法定权利,以使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5.
在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海事司法中船舶扣押与拍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众多大胆的想法,将光船承租人租赁的船舶纳入拍卖的标的,无疑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光船承租运输在现今海运当中比比皆是,"船东"的外延越来越大,光船承租人独立于船舶出租人成为托运人而与承运人签订海运合同,对推动海运发展和繁荣意义重大。但是,光船承租人往往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所限,在面临航运纠纷和船员劳务纠纷时,往往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将光船承租人承租的船舶纳入承租人的偿债财产范围内,对维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事司法的效果,推动海运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6.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另一项基本义务就是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IO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在航运实务中,承租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还是较为常见的,主要表现为:末提供任何货物、提供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提供的货物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当出现上述情况后,出租人如何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对策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和索赔损失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船舶抵达装货港后,若…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应实质性审查保险合同关系。识别无船承运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据,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海上运输中货物毁损的风险何时转移,除了考察当事人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外,还应注意双方是否以行为方式修改了该价格条件。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应实质性审查保险合同关系.识别无船承运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据,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海上运输中货物毁损的风险何时转移,除了考察当事人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外,还应注意双方是否以行为方式修改了该价格条件.  相似文献   

9.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索赔权,其理论依据是债权让与说:依据契约条款,租赁公司将自己对于供应商的买卖契约上的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行使索赔权须具备三个条件: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约定承租人对出卖人有索赔权;该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0.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性质和效力作为民法上的一项民事权利,优先购买权〔1〕为很多人所熟知。从理论上讲,优先购买权应当包括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和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正如有学者所言:“优先承买权云者,谓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义务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2〕房屋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完全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然而,为了充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已经肯定并确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1983年国务院制定的《城…  相似文献   

11.
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从何时起算,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存有分歧,而且对于具体的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例如,个体汽车匍机张X,到汽修厂修理汽车,口头约定修理费3500元。汽车修好以后,张X无钱付修理费,即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欠条上注明了出具欠条的时间是1987年10月15日。此后,张X一直没偿付修理费。1992年10月8日,汽修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偿还汽车修理费。一审法院认…  相似文献   

12.
转租是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承租人与第三人形成合意进而将租赁物出租于第三人的行为,转租合同涉及到承租人、次承租人、出租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对次承租人的保护又相对薄弱,基于此,本文建议法院在审理转租纠纷案件时,不要轻易以出租人未同意为由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3.
一起简单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两次认定房屋是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应将房屋归还房主.二审法院在第一次判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第二次又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下转租和延迟交付租金为由,判令承租人将房屋返还房主.此案变得错综复杂起来,这其中到底有哪些缘由?  相似文献   

14.
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1月在中国青岛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货后,该轮驶往越南海防港卸货。由于承租人未按时付足租金,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布撤船。  相似文献   

15.
钱建国  裴培  王宁  王杰 《人民司法》2023,(32):41-44
<正>【裁判要旨】合同中的出租人无视合同约定的滞期费条款,以延误造成经济损失即延滞损失未获赔偿为由拒绝卸货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承租人为避免货物被长期扣留进而发生货损,同意按照高额滞期费率赔偿延滞损失,属于受胁迫作出的法律行为,承租人依法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16.
李德金 《法制与社会》2011,(7):74+80-74,80
在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随之呈上扬趋势。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而出租人为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一般在租赁期满后,选择将房屋向社会以招投标(此并非我国《招标投标法》意义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租,以便获取更高租金。由于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的效力如何?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在办理向社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公证中,又如何体现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本文拟对这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公证机构在办理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将房屋向社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公证实务中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18.
非承租人的船舶滞期费和迟延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Voy.C/P),本文简称为程租合约或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①从“出租人”(Owner)的立场上看,“运费”(Freight),包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10,(9):57-57
法官:一周前,刘某到我处购买一批农产品,总货款为42000元。合同约定刘某当即付款2000元,余款于两个月内付清,在刘某未付清货款之前,我保留对该批农产品的所有权。可是,由于此前刘某因借他人现金未还,他人曾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后,刘某也没有履行,故农产品刚刚运到刘某处,他人即向法院提出了查封该批农产品的执行中请,法院也作出了查封裁定。请问:法院能否查封我保留所有权的农产品?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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