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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小保: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三年期满后婚育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夏小燕夏小燕: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女职工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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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原因既有现行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因素,还有有关方面对试用期规定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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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损害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究其根源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一些用人单位看重劳务派遣工的“退出机制”比较灵活的特点,将大量的正规工作岗位变为劳务派遣工岗位;还有法律规定不完善,配套规章不健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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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一些条款,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设计了“个性化”劳动合同,但有些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有些则约定繁杂,这些现象对劳动关系处理大有影响,用人单位切不可小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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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季,高温天气会不断出现,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采取发放防暑降温饮料、高温津贴,乃至缩短工作时间、停工等措施,这无形中增加了用人成本。一些用人单位为弥补损失,会将费用折抵到劳动者福利、工资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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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劳务派遣法律确定的适用范围被突破。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是替代性岗位中实施。但是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的做法突破了这条法律限制,在自己的主业上大量使用了派遣工。二是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的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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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法律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项权利,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尤其是当用人单位基于“情势变更”原因实施经济性裁员且获得法定许可之后,一旦发生法定条件变化能否继续沿用相关法律条文还是立即丧失法定裁员的权利,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立法中出现的一些并不切合实际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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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案情简介】叶某于2004年10月至2007年元月在某科技公司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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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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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报》报道:原来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职工经济补偿(除职工违纪等造成的解除外),但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也要给补偿。但一些人事干部或许不知道,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补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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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们是一群来自同一个地方、在同一个城市,但在不同用人单位打工的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间或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经济补偿金方面的争执。因我们对相关规定了解有限,故来信请教: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