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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法轮功与中国历代邪教和当代国际邪教一样.都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神化教主.制造迷信邪说.盎惑、蒙骗、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邪恶组织。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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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自杀案件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邪教组织人员相约自杀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 ,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 ,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论处 ;迫使、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和散布迷信邪说教唆他人自杀的 ,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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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法轮功”在世纪末的兴起和发展,有着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迎合了一些人的实际需要,既有历史的巧合,又有现实的矛盾;既有迷信的沉淀,也有道德的困惑。“法轮功”练习者对“法轮功”的认识大体上经历了“知、信、求”三个阶段,当然每一个练习者的表现会有所不同。从动机上分析,有实用型、信仰型、盲目型、泄恨型和牟利型五种情况,但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每一个参加“法轮功”练习的人必定是从中获得了某种需要的满足,才能促使他们以较为坚定的毅力坚持练功,而这种不断获得,不断反馈,又不断强化练功动机的过程也正是他们在心理上受“法轮功”及李洪志本人不断影响与操纵的过程。李洪志利用“法轮功”对广大练习者实行精神控制,并通过教主崇拜、邪说恐吓、群体效应予以实施,进而实现邪教反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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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是为首分子为实现其政治野心和满足各种私欲,打着宗教旗号,制造、散布谣言邪说,蒙骗群众进行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是秘密结社的非法组织。近几年来,邪教组织在福建死灰复燃。目前,已发现在福建省活动的邪教组织有"呼喊派"、"新约教会"、"全范围教会"、"被立王"、"观音法门"、"灵仙真佛宗"等6种,活动涉及全省9个地、市的63个县市(区),受蒙骗群众达5万多人,成为严重影响部分农村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成为侵蚀我基层政权,与我争夺群众的一股邪恶势力。邪教组织活动,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坏社会安定和稳定,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打击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活动的突出情况从1996年福建全省开展的查禁取缔邪教组织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来看,近年来福建邪教组织活动的突出特点是:(一)组织体系严密,上下隶属关系明确目前,福建"呼喊派"邪教组织已由过去以县、市为单位的松散型组织发展成为有省级领导核心、层层隶属、分工明确的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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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目前全球已发现邪教组织3000多个,信徒达数千万人。邪教组织的泛滥导致了邪教犯罪的日益猖獗。近年来,邪教组织制造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惨案:1978年,美国人民圣殿教913.人集体服毒自杀;1995年日本奥姆真理教制造了“东京地铁毒气案”;1997年,“天堂之门”教主携38名信徒自尽;2000年,法轮功在中国制造了多起活人自焚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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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宗教事务逐步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问题日趋复杂化,特别是在法律监督薄弱的农村地区,一些不法团体打着宗教的旗号,传播歪理邪说,诱骗群众加入邪教组织,以达到其敛财骗钱、危害社会的目的。鉴于此,加强对农村地区宗教事务的法制化管理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保障合法宗教的权利之必需,更是打击不法邪教组织,保护农村信教民众权利之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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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恐怖主义活动愈演愈烈,给人类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威胁,境内外“三股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新疆“东突”恐怖组织、达赖集团、“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台独”激进分子也加紧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西藏“3·14”打砸抢烧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恐怖主义活动近在咫尺,打击与防范恐怖主义活动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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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邪教组织的基本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 “邪教”一词由来已久,它一般用于指称旁门左道,不正派的宗教派别。邪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定阶级结构以及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从法律层面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30日出台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出台两个解释,针对当代我国邪教组织各种犯罪活动的特点,对邪教组织作了明确的界定。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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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犯罪意图的情况。“迷信犯”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行为人基于极端迷信;二是出于极端愚昧无知。有著述以此为标准,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典型的“迷信犯”,另一类是愚昧犯,从本质上看,“迷信”行为也是“愚昧”的表现,将“迷信犯”分为典型“迷信犯”与“愚昧犯”,这种称谓与分类关系不过是服从于传统的刑法理论上的习惯称法,在逻辑上有种概念与属概念关系混淆之误;从实践上看,“迷信”行为与“愚昧”行为也是难以截然分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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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杨凤岗教授等人所认为的美国并无宗教管制不同,美国以判例法的形式建立起了一整套管制宗教活动的规制规则,如:宗教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宗教活动不享有违法豁免特权、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宗教活动决定权受“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管辖、法定监护人享有被监护人强制教育转化权、邪教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负有精神伤害民事赔偿责任,打击暴力反政府邪教的政府行为不受联邦民事侵权规则管辖等。俄、法等国以宗教制定法形式建立起管制宗教活动的宗教规制规则,将邪教民事侵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扩展到邪教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团体,较美国的宗教法律规制更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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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邪教犯罪都没有被列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融合在会道门犯罪这一罪名之中,而且把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随着邪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猖獗,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多个邪教组织,原有关于会道门犯罪的法律已经远不能适应对新兴邪教的惩治和打击。因此,经过修订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首次专门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该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指强奸罪)、第266条(指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使我国的反邪教立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依法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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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的被揭露,邪教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已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事实上,我们同“法轮功”的斗争,不仅是两种思想的交锋,同时也是一场尖锐的法治与反法治的较量。在防范和治理邪教的过程中,我们亟需加强法律上的应对措施。一在人类历史上,“邪教”常伴随“正教”而生,而且往往或多或少地吸收了一种或几种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或者是正统宗教的极端主义的异端教派。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不同的宗教、不同性质的政权也有着各自不同的“邪教”观。而且邪教问题历来是一个世界范围的问题。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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